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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8 / 164 頁-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47條 …事實。關於法律解釋、前條各款事項之重要爭點,法院認屬審判期日調查證據或辯論之重點而有必要者,亦宜整理之。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51條 …事項之有無及內容。三、被告之答辯。四、檢察官、辯護人預定聲請調查證據之數量。五、其他相關之必要事項。前項期限,法院應以適當方式通知檢察官或辯護人。檢察官、辯護人應遵守法院所定書狀或陳述之提出期限,以免妨害程序之順暢進行。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52條 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聲請調查或法院職權調查之證據,宜由法院配賦編號特定之。前項證據編號與紀錄清冊,由書記官製作之;地方法院或司法院並得提供例稿及填載範例。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53條 為便於案件中特定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聲請或法院職權調查證據之對象、項目、範圍及調查情形,地方法院或司法院評估國民法官制度實施情形,認有必要者,得研擬設計記載證據相關事項之文書(以下簡稱證據相關事項紀錄卡)。前項證據相關事…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54條 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聲請調查證據,應考量促進國民法官法庭之理解,如欲以證人陳述證明重要待證事實者,宜以聲請傳喚證人到庭詰問之方式調查之。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55條 檢察官、辯護人認關於犯罪事實或科刑事項有調查被告供述之必要者,得於審判長訊問被告前,聲請先行詢問被告。檢察官、辯護人宜審慎審酌調查被告審判外供述之必要,如認為除詢問被告外,仍有以其審判外供述為實質證據使用之必要者,得聲請…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56條 …慎選證據,非有必要,宜避免下列行為:一、基於矛盾之主張而聲請調查證據。二、以多項內容重複之證據證明雙方不爭執之事實。三、以多項內容重複且不具必要性之累積證據證明特定事實。四、為妨害訴訟程序進行而提出大量證據。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57條 …得整理、合併及簡化其內容後,作成整合其結果之文書,並聲請法院調查之。前項情形,應載明被整合之原證據項目,且注意忠實呈現原證據足以證明之事實,並不得記載當事人、辯護人雙方有爭執之證據評價。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作成第一項之證…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58條 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聲請調查之筆錄及其他可為證據之文書,雙方均不爭執證據能力者,得摘錄其部分內容並聲請法院調查。前項情形,應指明摘錄之具體範圍,並移除或遮隱未聲請調查之部分。第一項情形,準用前條第三項至第五項之規定。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60條 …有必要者,得先依本法第六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於準備程序為必要之調查:一、供述證據是否以適法方式取得,而無以不正方法取得供述之情形。二、指認是否基於適法之程序為之。三、證據之取得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四、證據依其待證事實是否屬傳…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61條 法院應依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聲請調查證據之性質、作成或取得證據之原因、證明目的、待證事實、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關係等事項,及前條第一項各款事項調查之結果,妥適審酌其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法院為前項之審酌,並得考量其待證事實對…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62條 法院認為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聲請調查之證據,須待審判期日調查其他證據之結果後,始足以認定其證據能力或調查必要性者,得於其他證據調查完畢後,始行作成調查證據之裁定。前項情形,法院宜先詢明調查該等證據可能需要之時間,並於擬定…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63條 當事人、辯護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於法院裁定准許調查前,即向法院提出證據者,法院不得接受;如其逕自將證據寄送至法院,法院不得閱覽其內容,認有必要者,並得退還或命其取回之。前項情形,法院並得視具體情形,曉諭提出證據之人應依法聲…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64條 …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裁定後,應向法院具體表明對證據調查範圍、次序及方法之意見。前項證據調查範圍、次序及方法,應由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以促成具實效、效率、順暢及易於理解之證據調查程序為目的,審慎擬定之。檢察官、辯…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65條 法院決定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宜充分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並尊重其意願。當事人、辯護人雙方對如何調查證據意見分歧而無法達成共識之情形,由法院酌定之。法院為前二項之決定,並得審視案件具體情形,基於本法第四十五條、…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66條 …理之結果,先以雙方不爭執證據能力之必要證據證明不爭執事實,再調查其他證據。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得依案件發生或偵查時序排定調查證據之次序;惟宜注意避免使證人反覆接受詰問而造成其過度負擔。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均聲請調查證據之…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67條 法院擬定證據調查次序,宜注意就被訴事實訊問被告,或調查得為證據之被告自白,應於有關犯罪事實之其他證據調查完畢後為之。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68條 法院擬定證據調查次序,宜注意被告科刑資料之調查,應於有關犯罪事實之證據調查完畢後為之。前項科刑資料之調查,宜以適當方式與有關犯罪事實之證據調查程序區分。法院為依前項規定適當區分科刑資料之調查與有關犯罪事實之證據調查程序,…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69條 內容、範圍相同之證據業經提出調查者,非有必要,不宜重複調查之。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71條 …備位國民法官之理解與負擔,規劃由國民法官法庭依不同審判、證據調查或辯論程序分別審理之:一、各該相牽連案件之性質。二、起訴犯罪事實、爭點或證據之繁雜程度、關聯程度及共通程度。三、不同被告關於事實或證據之主張之歧異程度。四、…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72條 …之突發狀況:一、起訴事實、被告答辯及爭點整理之結果。二、預定調查證據之項目與所需時間。三、起訴事實、爭點及證據之繁雜程度。四、當事人、辯護人預定行開審陳述及辯論之時間。五、預定確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問題及補充訊問或詢…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75條 …四條第一項所稱新證據,指當事人、辯護人未於準備程序終結前聲請調查之證據。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76條 當事人、辯護人遲至準備程序終結後始聲請調查證據者,法院宜具體考量其未能提前聲請之具體理由、有無可歸責之事由、是否有嚴重妨害訴訟程序進行之情形,及調查該證據對認定本案犯罪事實或科刑事項之重要程度,審慎審酌有無本法第六十四條…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90條 …當事人、辯護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於審判期日不得提出未經裁定准許調查之證據資料。審判長認有前項情形者,應即時制止之;認有必要者,並應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向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為必要之闡明或釐清。當事人、辯護人為說明下列各款…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94條 …護人之意見後,確認下列事項:一、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有無變更調查證據聲請之情形及是否符合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二、有無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被告否認犯罪,至審判程序始承認犯罪者,法院得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後,確…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01條 審判長說明準備程序整理爭點之結果及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宜注意以簡明易理解之方式,使當事人、辯護人及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清楚理解本案爭執及不爭執事項、調查證據之重點。前項說明,得當場口頭說明、朗讀準備程序筆錄內容…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02條 當事人、辯護人得於調查證據前,提出記載證據項目之一覽表或其他相類之書面資料供國民法官法庭閱覽。前項資料不得記載證據內容或對證據之評價。但對證據之評價,為當事人、辯護人不爭執者,不在此限。第一項情形,應於當次審判期日前先行…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04條 …此限。依本法第七十七條陳述證據證明力之意見,宜注意避免於證據調查階段提前辯論或重複爭執同一事項。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05條 法院於審判程序調查特定證據完畢後,始發現其不得作為本案證據使用者,應依聲請裁定排除該證據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依職權裁定之。前項情形,法院應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為必要之闡明或釐清。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07條 …人員及證物之安全。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認有必要者,得一併聲請調查證物之照片、錄影或其他電磁紀錄,並以之輔助說明證物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