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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22條 …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
  2.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26條 …公務員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及其他物件應扣押者,應請求交付。但於必要時得搜索之。
  3.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28-1條 …票。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前二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4.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28-2條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檢察事務官為執行搜索,必要時,得請求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輔助。
  5.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33條 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命其提出或交付。扣押不動產、船舶、航空器,得以通知主管機關為扣押登記之方法為之。扣押債權…
  6.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33-2條 偵查中檢察官認有聲請前條扣押裁定之必要時,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二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司法警察官認有為扣押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扣押裁定。檢察官、檢察事務…
  7.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51條 搜索或扣押暫時中止者,於必要時應將該處所閉鎖,並命人看守。
  8.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53-1條 為調查犯罪情形或蒐集證據認有必要時,得使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或其他非以辨識個人生物特徵之科技方法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追蹤位置。對第三人實施前項調查,以有相當理由可信與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有所關連時為限…
  9.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53-2條 為調查犯罪情形或蒐集證據認有必要時,得使用科技方法調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管領或使用之行動通訊設備之位置、設備號碼或使用之卡片號碼。對第三人管領或使用之行動通訊設備之位置、設備號碼或使用之卡片號碼實施前項調查,以有相當理由可…
  10.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61-2條 …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提出意見。法院應依前項所提意見而為裁定;必要時,得因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之聲請變更之。
  11.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66-2條 …或為辯明證人、鑑定人之陳述證明力所必要之事項行之。行反詰問於必要時,得為誘導詰問。
  12.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89條 …減等語。結文應命證人朗讀;證人不能朗讀者,應命書記官朗讀,於必要時並說明其意義。結文應命證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證人係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項以科技設備訊問者,經具結之結文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予法院或檢察署,再行…
  13.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03條 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於必要時,得使鑑定人於法院外為鑑定。前項情形,得將關於鑑定之物,交付鑑定人。因鑑定被告心神或身體之必要,得預定七日以下之期間,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適當之處所。
  14.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03-1條 …鑑定留置票準用之。鑑定留置票,由法官簽名。檢察官認有鑑定留置必要時,向法院聲請簽發之。
  15.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03-2條 …檢察官、鑑定人、辯護人、被告及其指定之親友。因執行鑑定留置有必要時,法院或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留置處所管理人員之聲請,命司法警察看守被告。
  16.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11-1條 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之聲請,就案件之專業法律問題選任專家學者,以書面或於審判期日到場陳述其法律上意見。前項意見,於辯論終結前應告知當事人及辯護人使為辯論。本節之規定,除第二百零二條外…
  17.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22條 …定因當庭之聲明而為之者,應經訴訟關係人之言詞陳述。為裁定前有必要時,得調查事實。
  18.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28條 …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
  19.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30條 …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前條之司法警察官。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20.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31條 …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21.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36-1條 告訴,得委任代理人行之。但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並準用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22.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49條 …施偵查遇有急迫情形,得命在場或附近之人為相當之輔助。檢察官於必要時,並得請附近軍事官長派遣軍隊輔助。
  23.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57條 …察總長。聲請已逾前二條之期間者,應駁回之。原檢察署檢察長認為必要時,於依第二項之規定送交前,得親自或命令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審核,分別撤銷或維持原處分;其維持原處分者,應即送交。
  24.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58-3條 …定,並將正本送達於聲請人、檢察官及被告。法院為前項裁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予聲請人、代理人、檢察官、被告或辯護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法院為第二項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調查。被告對於第二項准許提起自訴之裁定,得提起抗告。駁…
  25.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71-1條 告訴人得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法院,並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但代理人為非律師者於審判中,對於卷宗及證物不得檢閱、抄錄或攝影。
  26.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41條 反訴應與自訴同時判決。但有必要時,得於自訴判決後判決之。
  27.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99條 …或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但有必要時,得逕行發回第一審法院。
  28.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13條 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於有必要時,並自為裁定。
  29.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49條 …,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
  30.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55-12條 …。三、表明參與沒收程序之意旨。第三人未為第一項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但該第三人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對沒收其財產不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前三項規定,於自訴程序、簡易程序及協商程序之案件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