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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17條 財產保險業對於自留業務,應按險別,依下列規定提存或處理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一、各險之實際賠款扣除該險以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沖減後之餘額低於定價之預期賠款時,財產保險業應就其差額部分之百分之十五提存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二、各…
  2. 行政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18條 核能保險及其他性質特殊保險等之各種準備金比率、計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3. 行政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19條 人身保險業銷售之保險商品經合併或分離完整判斷後,其所屬合約如符合第十七號公報之保險合約及具裁量參與特性投資合約定義範圍,應依第十七號公報相關規範決定適用一般衡量模型法、保費分攤法或變動收費法並計算其保險合約負債。
  4. 行政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20條 人身保險業合約群組如適用一般衡量模型法者,應依其所衡量之剩餘保障負債提存責任準備金。前項剩餘保障負債係指依第十七號公報規範及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之精算假設分別計算下列二項之和:一、於衡量日分攤至該群組之與未來服務有關之履約…
  5. 行政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21條 人身保險業銷售之保險商品經合併或分離完整判斷後,其所屬合約實質上係投資相關服務之合約,即同時符合下列三個條件,應適用變動收費法:一、合約條款敘明保單持有人參與一明確辨認之標的項目池之份額。二、人身保險業預期支付予保單持有…
  6. 行政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22條 人身保險業合約群組如適用變動收費法,應按第十七號公報規範調整合約服務邊際反映所收取費用隨投資標的變動性質計算剩餘保障負債提存責任準備金。前項剩餘保障負債係指人身保險業依第十七號公報及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之精算假設分別計算下…
  7. 行政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23條 人身保險業合約群組如適用一般衡量模型法或變動收費法者,應依其所衡量之已發生理賠負債提存賠款準備金。前項已發生理賠負債係指依第十七號公報規範及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之精算假設計算於衡量日分攤至該合約群組且與過去服務有關之履約現…
  8. 行政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24條 人身保險業所銷售之保險商品經合併或分離完整判斷所屬合約後,其合約群組於原始認列時若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得適用保費分攤法計算保險合約負債:一、人身保險業合理預期該簡化所產生對群組剩餘保障負債之衡量與適用一般衡量模型法所產生之…
  9. 行政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25條 人身保險業合約群組如適用保費分攤法,無須依一般衡量模型法或變動收費法計算拆分履約現金流量及合約服務邊際,而係就所收取保費依第十七號公報規範計算剩餘保障負債後提存未滿期保費準備金。人身保險業於計算剩餘保障負債時,得選擇採下…
  10. 行政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26條 人身保險業合約群組如適用保費分攤法,應依其所衡量之已發生理賠負債提存賠款準備金。前項已發生理賠負債係指依第十七號公報規範及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之精算假設計算於衡量日分攤至該合約群組且與過去服務有關之履約現金流量。但未來現金…
  11. 行政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27條 人身保險業在未選擇將保險取得現金流量認列為當期費用時,應就認列相關保險合約群組前已支付之保險取得現金流量計算保險取得現金流量資產後,提存等額之負值保險取得費用準備金。
  12. 行政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28條 人身保險業銷售之保險商品經合併或分離完整判斷後,其所屬合約如為不具裁量參與特性投資合約,應依第九號公報規範採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或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提存具金融商品性質之保險合約準備金。前項金融負債之衡量方法,應…
  13. 行政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29條 人身保險業銷售之保險商品如存在可區分之單一商品或勞務,應依據第十五號公報規範計算各項履約義務所分攤交易價格衡量服務合約負債後提存服務合約準備金。前項服務合約負債之衡量方法,應依第十五號公報規範及主管機關核定中華民國精算學…
  14. 行政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30條 人身保險業對所持有之國外投資資產,應於其他負債項下提存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前項準備金累積限額、提存與沖減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15. 行政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31條 人身保險業應依據主管機關訂定之人壽保險單最低保單紅利計算公式,計算保單週年日應分配之最低保單紅利之人壽保險單,自九十二保單年度起因死差損益與利差損益互抵而減少之紅利金額,於其他負債項下提存死利差互抵準備金。前項準備金之收…
  16. 行政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32條 人身保險業銷售之分紅人壽保險業務,應於會計年度結算時,按其報主管機關備查之「分紅與不分紅人壽保險單費用分攤與收入分配辦法」,依第十七號公報計算保單紅利所屬帳戶之會計損益與股東紅利發放時間差異累積之金額,提存分紅保單紅利特…
  17. 行政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33條 人身保險業應就每一合約群組適用一般衡量模型法及變動收費法計算剩餘保障負債後所提存之責任準備金,小於所對應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保單借款後,依主管機關所定方式提存保單價值差額準備金。前項保單價值差額準備金,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
  18. 行政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34條 人身保險業對於保險期間一年以下之保險自留業務提存之特別準備金應包括下列項目:一、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指為因應未來發生重大事故所需支應之巨額賠款而提存之準備金。二、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指為因應各該險別損失率或賠款異常變動而…
  19. 行政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35條 人身保險業對於保險期間一年以下之保險自留業務,應依下列規定提存或處理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一、各險別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之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比率提存。二、發生重大事故之實際自留賠款金額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之部分,得就重大事故特別…
  20. 行政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36條 人身保險業對於保險期間一年以下之保險自留業務,應按險別,依下列規定提存或處理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一、各險之實際賠款扣除該險以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沖減後之餘額低於定價之預期賠款時,人身保險業應就其差額部分之百分之十五提存危險…
  21. 行政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37條 人身保險業對於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保險業務,得基於特殊需要加提特別準備金;其加提與沖減方式及累積限額應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前項特別準備金之每年新增提存數,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二號公報規範扣除所得稅後之餘額提列於權益項下之特…
  22. 行政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38條 其他性質特殊保險之各種準備金比率、計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23. 行政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39條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入業務提存之各種準備金,包含依所發行再保險合約性質分別依據第十七號公報規範計算分入業務之保險合約負債、第九號公報規範計算分入業務之金融負債、第十五號公報規範計算分入業務之服務合約負債所提存之準備金,以及…
  24. 行政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40條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入業務所發行之再保險合約經合併或分離完整判斷所屬合約後,其合約群組如適用一般衡量模型法者,應依其所衡量之剩餘保障負債,提存分入責任準備金。前項剩餘保障負債係指依第十七號公報規範及前條規定分別計算下列二款…
  25. 行政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41條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入業務所發行之再保險合約經合併或分離完整判斷所屬合約後,其合約群組如適用保費分攤法,無須依一般衡量模型法計算拆分履約現金流量及合約服務邊際,而係就所收取之再保費依第十七號公報規範,就分入業務計算剩餘保障…
  26. 行政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42條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入業務所發行之再保險合約群組,應依其所選用之衡量模型計算已發生理賠負債後,提存分入賠款準備金。前項已發生理賠負債係指依第十七號公報規範及第三十九條規定計算於衡量日分攤至該合約群組且與過去服務有關之履約現…
  27. 行政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43條 保險業在未選擇將所發行之再保險合約之保險取得現金流量認列為當期費用時,應就分入業務認列相關再保險合約群組前已支付之保險取得現金流量計算保險取得現金流量資產後,提存等額之負值的分入保險取得費用準備金。
  28. 行政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44條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入業務所發行之再保險合約經合併或分離完整判斷後,其所屬合約如為不具裁量參與特性投資合約,應依第九號公報規範採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或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提存分入具金融商品性質之保險合約準備金。
  29. 行政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45條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入業務所發行之再保險合約如存在可區分之單一商品或勞務,應依第十五號公報規範計算各項履約義務所分攤交易價格衡量服務合約負債後提存分入服務合約準備金。
  30. 行政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46條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入業務,應依下列規定提存或處理分入再保險業務之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以及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一、業務如屬財產保險業承保之保險商品範圍,所發行之再保險合約併入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計算自留業務後提存。二、業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