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54 / 200 頁- 行政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 第2條 …)證券化關係人,包括本條例所稱之創始機構、受託機構、特殊目的公司、服務機構、信託監察人、監督機構、特殊目的公司股東及其他參與資產證券化過程者。本辦法所稱利害關係人,準用信託業法第七條之利害關係人。
- 行政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 第13條 …會通過。(二)查明創始機構將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時,是否訂定作業程序等相關規章,明定業務授權層級及人員權限。(三)查明創始機構與業務往來對象(如受託機構、特殊目的公司、服務機構、信用增強機構、承銷機構等)…
- 行政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4條 …負責管理。證券經紀商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兼營期貨顧問事業者,總公司應設獨立專責顧問部門,並指派專責部門主管及業務員辦理之。經核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證券經紀商,其兼營期貨顧問事業依規定應設置之獨立專責顧問部門,得與財富管理業…
- 行政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9條 …請兼營期貨顧問事業,應自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變更公司章程及辦妥兼營期貨顧問事業之公司變更登記,並填具申請書及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照:一、公司章程及公司變更登記證明文件。二、兼營期貨顧問事業之…
- 行政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10條 外國期貨經紀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經其總公司准許,並由總公司出具其於本國係得經營期貨顧問業務之聲明書者,該外國期貨經紀商得申請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兼營期貨顧問事業。外國期貨經紀商申請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
- 行政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第3條 本規則所稱負責人,指依公司法第八條或其他法律之規定應負責之人。
- 行政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第6條 …之行為。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申報之事項。前項第一款事項,公司應事先申報;第二款至第四款事項,公司應於知悉事實發生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函報同業公會。本規則所稱營業日係指國內期貨市場交易日。
- 行政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第8條 期貨顧問事業應設置內部稽核,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公司之財務及業務,並作成稽核報告。前項之稽核報告,應包括公司之財務及業務是否符合有關法令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規定。
- 行政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第10條 …商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期貨顧問事業,應於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後,向符合第二項規定之金融機構繳存營業保證金新臺幣一千萬元。前項之金融機構應為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管業務,並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銀行。第一項之營業…
- 行政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第14條 …工具為宣傳時,未顯著說明其功能限制。五、於廣告中未平衡揭示對公司本身有利及不利之事項,或有其他過度宣傳之內容。六、為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之表示。七、引用各種推薦書、感謝函、過去績效或其他易使人認為確可獲利之類似文字或表示。…
- 行政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第15條 …判或分析,未列合理研判依據。五、以業務人員或內部研究單位等非公司名義,從事期貨交易分析或製發書面文件。六、違反同業公會訂定之自律規範。前項第六款之自律規範,由同業公會訂定,申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其修正時亦同。
- 行政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第19條 …任期貨顧問事業之負責人或業務員,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者。二、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與其地位相等之人,其破產終結未滿三年或調協未履行者。三、最近三年內在金融機構使用票據…
- 行政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第24條 證券經紀商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兼營期貨顧問事業者,總公司應設獨立專責顧問部門,並指派專責部門主管及業務員辦理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業務。分支機構應指派專責之業務員辦理之。前項專責部門主管及業務員應分別符合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
- 行政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第26條 …為。四、以非登記名稱或非真實姓名從事期貨交易分析。五、於其本公司或分支機構之營業場所外,直接或間接設置固定場所與委任人簽訂委任契約。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六、非依法令所為之查詢,而洩露委任人委任事項及其他業務上…
- 行政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1條 …險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分別設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制定本條例。
- 行政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4條 …銀行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之金融機構或依本條例設立之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寄存之外匯存款,得向該分行申請解約或解約後辦理匯款,不受第一…
- 行政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22-3條 …第十六條規定之證券承銷商、證券自營商及證券經紀商者,得由其總公司申請主管機關特許,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會計獨立之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證券業務。依前項規定設立之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應專撥營業所用資金;其最低金額,由…
- 行政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22-4條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經營之國際證券業務如下:一、對於中華民國境內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銷售其總公司發行之外幣公司債及其他債務憑證。二、辦理中華民國境內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之外幣有價證券或其他經主管…
- 行政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22-5條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得將前條第一項各款業務,委託同一證券商經中央銀行同意辦理證券相關外匯業務之分公司(以下簡稱受委託分公司)代為處理,受委託分公司處理時,應帳列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前項受委託分公司得代為處理之業務範圍,包括…
- 行政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22-6條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辦理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一項各款業務,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不受管理外匯條例、證券交易法、信託業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期貨交易法有關規定之限制。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有關財務、業務、資金運用、風險管理、向其…
- 行政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22-7條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證券業務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對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辦理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一項各款業務之所得,其徵免應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證券業務之銷售…
- 行政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22-8條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證券業務,準用第八條至第十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
- 行政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22-9條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之輕重,處警告、命令證券商解除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對總公司或分公司就其所營業務之全部或一部為六個月以內之停業、對總公司或分公司營業許可之撤銷或廢止:一、辦理第二…
- 行政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22-10條 意圖妨礙主管機關對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檢查或司法機關調查,偽造、變造、湮滅、隱匿、掩飾工作底稿或有關紀錄、文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 行政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22-11條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未依第二十二條之八準用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提供業務或財務狀況資料或其他報告,或報經金管會核准並副知中央銀行者,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除依前項規定處…
- 行政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22-12條 下列保險業得由其總公司申請主管機關特許,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會計獨立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一、經金管會許可,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保險業務之保險業。二、經金管會許可,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保險業務之外國保險業。…
- 行政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22-13條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之國際保險業務如下:一、辦理下列以外幣收付之保險業務:(一)要保人為中華民國境外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且被保險人為中華民國境外個人之人身保險業務。(二)要保人為中華民國境外個人、法人、政府…
- 行政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22-14條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得將前條第一項各款業務,委託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保險相關外匯業務之同一保險業總公司或同一外國保險業於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公司(以下簡稱受委託機構)代為處理,受委託機構處理時,應帳列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前項…
- 行政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22-15條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辦理第二十二條之十三第一項各款業務,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不受管理外匯條例及保險法有關規定之限制。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有關財務、業務、資金運用、風險管理、主管機關檢查或委託其他適當機構、…
- 行政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22-16條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資金在中華民國境內運用所生之所得,其徵免應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之銷售額,免徵營業稅。但其資金在中華民國境內運用所生之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