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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保險法 第165條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有固定業務處所,並專設帳簿記載業務收支。兼有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資格者,僅得擇一申領執業證照。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紀人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或具一定規模者,應建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
  2. 行政保險法 第165-1條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公證人公司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營業;同業公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加入,或就其加入附加不當之條件。
  3. 行政保險法 第165-2條 …其間之糾紛。三、主管機關規定或委託辦理之事項。四、其他為達成保險業務發展及公會任務之必要業務。同業公會為辦理前項事項,得要求會員提供有關資料或提出說明。
  4. 行政保險法 第165-5條 主管機關為健全保險市場或保護被保險人之權益,必要時,得命令同業公會變更其章程、規章、規範或決議,或提供參考、報告之資料,或為其他一定之行為。
  5. 行政保險法 第166條 未依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險業務者,應勒令停業,並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
  6. 行政保險法 第166-1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保險業、外國保險業之信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7. 行政保險法 第167條 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法人之代表人…
  8. 行政保險法 第167-1條 為非本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除屬配合政府政策需要且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保險,透過保險經紀人向國外之保險業投保者外,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重大者,得由主管…
  9. 行政保險法 第167-4條 …用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或專業經驗人員,檢查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之財務及業務狀況或令其於限期內報告營業狀況,保險代理人、經紀人或公證人本人或其負責人、職員,或兼…
  10. 行政保險法 第167-5條 保險業與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三項之人為代理、經紀或公證業務往來者,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11. 行政保險法 第168條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或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業務範圍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保險業違反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七項、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二項或第…
  12. 行政保險法 第168-1條 …依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或專業經驗人員,檢查保險業之業務及財務狀況或令保險業於限期內報告營業狀況時,保險業之負責人或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上一千八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
  13. 行政保險法 第168-2條 保險業負責人或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保險業之利益,而為違背保險業經營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保險業之財產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4. 行政保險法 第168-3條 …額時,得於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保險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15. 行政保險法 第168-6條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保險業之權利者,保險業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前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
  16. 行政保險法 第169條 保險業違反第七十二條規定超額承保者,除違反部分無效外,處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上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17. 行政保險法 第169-2條 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安定基金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其負責人職務:一、未依限提撥安定基金或拒絕繳付。二、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五項規定,未依規定建置電子資料檔案、拒絕…
  18. 行政保險法 第170-1條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業務違反第一百四十七條所定辦法中有關再保險之分出、分入、其他危險分散機制業務之方式或限額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專業再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業務範圍或財務…
  19. 行政保險法 第171條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撤換核保或精算人員。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或外部複核精算人員違反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輕重為…
  20. 行政保險法 第171-1條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提供說明文件供查閱、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未依規定記載,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記載不實,處新臺幣六…
  21. 行政保險法 第171-2條 保險公司股東持股違反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未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經核准而持有股份者,處該股東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保險公司股東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持股數與…
  22. 行政保險法 第172條 保險業經撤銷或廢止許可後,遲延不清算者,得處負責人各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23. 行政保險法 第172-1條 保險業於主管機關監管、接管或勒令停業清理時,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一、拒絕將保險業業務財務有關之帳冊、文件、印章及財產等…
  24. 行政保險法 第172-2條 保險業或受罰人經依本節規定處罰後,於規定限期內仍不予改正者,主管機關得按次處罰。依本節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25. 行政保險法 第174條 社會保險另以法律定之。
  26. 行政保險法 第175-1條 為促進我國與其他國家保險市場主管機關之國際合作,政府或其授權之機構依互惠原則,得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就資訊交換、技術合作、協助調查等事項,簽訂合作條約或協定。除有妨害國家利益或投保大眾權益者外,主管機關依前項簽訂…
  27. 行政保險法 第176條 保險業之設立、登記、轉讓、合併及解散清理,除依公司法規定外,應將詳細程序明訂於管理辦法內。
  28. 行政保險法 第177條 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取得、登錄、撤銷或廢止登錄、教育訓練、懲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29. 行政保險法 第177-1條 …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一、依本法經營或執行業務之保險業、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二、協助保險契約義務之確定或履行而受保險業委託之法人。三、辦理爭議處理、車禍受害人補償業務而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保險事務財團…
  30. 行政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