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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辦事細則 第13條 本局各級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依規定指定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代理人就代理職務應負責任。
  2.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辦事細則 第24條 本所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3. 司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5條 …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該設備為之。前項情形,法院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第一項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第一項情形,其期日通知書或傳票記載之應到處所,為該…
  4. 司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9條 …財產法庭為前項裁定前,應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第四項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商業法庭審理第四項民事事件,依商業事件審理法之規定;商業事件審理法未規定者,適用本法之規定。
  5. 司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10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一項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書及前項情形,應於起訴、上訴、聲請、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
  6. 司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12條 …、第五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五項規定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前條第一項為聲請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被告、被上訴人、相對人未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
  7. 司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31條 …禦方法,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其經兩造合意不公開審判者,亦同。
  8. 司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44條 …專責機關就前項事項之徵詢,或認有陳述意見之必要,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以書面或指定專人向法院陳述意見。智慧財產專責機關依前項規定陳述之意見,法院應予當事人辯論之機會,始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9. 司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52條 …處分前通知相對人陳述之特殊情事,並提出確實之證據,經法院認為適當,或法院認聲請人之聲請顯無理由者,不在此限。聲請人自定暫時狀態之處分送達之日起十四日之不變期間內,未向法院為起訴之證明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前項撤…
  10.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20條 本會各級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
  11. 司法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8條 …當事人對於法院選任之家事調解委員人選有異議或兩造合意選任其他適當之人者,法院得另行選任或依其合意選任之。
  12. 司法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20條 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應與家事調解委員保持適當聯繫,並予必要之協助。
  13. 司法法院辦理家事事件遠距訊問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 第2條 …或調解。二、主法庭:指法院端進行遠距審理之法庭、調解室或其他適當處所。三、延伸法庭:指主法庭外,在同一法院進行遠距審理之法庭、調解室或其他適當處所。四、遠距端:指陳述人所在之延伸法庭、遠距端機關(構)及其他行遠距審理之處…
  14. 司法法院辦理家事事件遠距訊問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 第3條 …,應徵詢當事人之意見,並宜審酌下列事項:一、遠距審理設備是否適當及其通聯狀況。二、遠距端能否配合並提供法院端必要之協助。三、陳述人對使用遠距審理之意見及有無提供可即時連繫之通訊方式。四、陳述人之身心狀態、語言能力及使用遠…
  15. 司法法院辦理家事事件遠距訊問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 第4條 陳述人所在處所無遠距審理設備或設備不適當者,法院得利用陳述人所在地之遠距端機關(構)進行遠距審理;陳述人聲請以其所在處所進行遠距審理,而法院認為不適當時亦同。
  16. 行政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13條 …作監控及貯存之功能。五、訂定最高貯存活度或貯存容量。六、採取適當措施,降低盛裝容器之腐蝕速率。七、具有廢棄物再取出之功能。八、防震設計,能確保設備及結構之安全。高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之設計,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貯存護箱…
  17. 司法家事事件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 第6條 法院認為適當或經當事人兩造、關係人同意,而命證人或鑑定人於法院外以書面陳述者,應於通知書上載明得以第二條第一項所定方式,將陳述書狀、鑑定書及結文傳送至法院之旨。前項通知書,並應記載法院傳真號碼、司法院服務平台網址、電子信…
  18. 司法家事事件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 第14條 …提出之效力者,法院無須將該文書保存於卷宗。前項情形,法院應以適當方式通知該傳送文書之人。但無法通知或已依第十條第二項通知補正者,不在此限。當事人、關係人、代理人或其他依法參與家事事件程序之人以第二條第一項所定方式,同時或…
  19.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9條 …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聲請。三、法律別有規定。審判長或法官認為適當時,得許就事件無妨礙之人旁聽。
  20.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1條 …者,法院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前項情形,法院得隔別為之,並提供友善環境、採取適當及必要措施,保護意見陳述者及陪同人員之隱私及安全。
  21.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3條 …家事事件,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依事件之性質,以適當方法命其陳述或訊問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從法院之命到場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之規定。但不得拘提之。受…
  22.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6條 …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選任為程序監理人。程序監理人有為受監理人之利益為一切程序行為之權,並得獨立上訴、抗告或為其他聲明不服。程序監理人之行為與有程序能力人之行為不一致者,以…
  23.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7條 …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為必要之調查及查明當事人或關係人之財產狀況。前項受託者有為調查之義務。囑託調查所需必要費用及受託個人請求之酬金,由法院核定,並為程序費用之一部。
  24.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8條 …人或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或辯論之機會。但其內容涉及隱私或有不適當之情形者,不在此限。審判長或法官認為必要時,得命家事調查官於期日到場陳述意見。
  25.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36條 …,平衡當事人之權益,並審酌其主要意思及其他一切情形,就本案為適當之裁定:一、當事人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二、當事人合意聲請法院與不得處分之牽連、合併或附帶請求事項合併為裁定。三、當事人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而僅就其他牽連…
  26.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42條 …防禦方法不相牽連。二、兩造合意分別審理、分別裁判,經法院認為適當。三、依事件性質,認有分別審理、分別裁判之必要。法院就前項合併審理之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合併裁判者,除別有規定外,應以判決為之。
  27.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47條 法院於收受訴狀後,審判長應依事件之性質,擬定審理計畫,並於適當時期定言詞辯論期日。攻擊或防禦方法,除別有規定外,應依事件進行之程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之。當事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時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礙事件之…
  28.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82條 裁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宣示、公告、送達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告知於受裁定人時發生效力。但有合法之抗告者,抗告中停止其效力。以公告或其他適當方法告知者,法院書記官應作記載該事由及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
  29.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85條 …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關係人為前項聲請時,應表明本案請求、應受暫時處分之事項及其事由,並就得處分之事項釋明暫時處分之事由。…
  30.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88條 …。法院為前項裁定時,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