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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保險法 第147條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之分出、分入或其他危險分散機制業務之方式、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 行政保險法 第147-1條 保險業專營再保險業務者,為專業再保險業,不適用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及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前項專業再保險業之業務、財務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3. 行政保險法 第148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保險業之業務及財務狀況,或令保險業於限期內報告營業狀況。前項檢查,主管機關得委託適當機構或專業經驗人員擔任;其費用,由受檢查之保險業負擔。前二項檢查人員執行職務時,得為下列行為,保險業負責人及相關人…
  4. 行政保險法 第148-1條 保險業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將其營業狀況連同資金運用情形,作成報告書,併同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提經股東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承…
  5. 行政保險法 第148-2條 保險業應依規定據實編製記載有財務及業務事項之說明文件提供公開查閱。保險業於有攸關消費大眾權益之重大訊息發生時,應於二日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報告,並主動公開說明。第一項說明文件及前項重大訊息之內容、公開時期及方式,由主管機關…
  6. 行政保險法 第148-3條 保險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保險業對資產品質之評估、各種準備金之提存、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呆帳之轉銷及保單之招攬核保理賠,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保險業作業委託他…
  7. 行政保險法 第149條 保險業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或令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況為下列處分:一、限制其營業或資金運用範圍。二、令其停售保險商品或限制其保險商品之開辦。三、令其增資。四、令其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
  8. 行政保險法 第149-1條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者,其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均由接管人行使之。原有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察人、審計委員會或類似機構之職權即行停止。前項接管人,有代表受接管保險業為訴訟上及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並得指派自然人代表…
  9. 行政保險法 第149-2條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對其新業務之承接、受理有效保險契約之變更或終止、受理要保人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或償付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得予以限制。接管人執行職務而有下列行為時,應研擬具體方案,事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一、增資…
  10. 行政保險法 第149-3條 …應將經營之有關業務及財務上一切帳冊、文件與財產,列表移交與該保險業之代表人。
  11. 行政保險法 第149-5條 …人之報酬及因執行職務所生之費用,由受監管、接管、清理、清算之保險業負擔,並優先於其他債權受清償。前項報酬,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12. 行政保險法 第149-6條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時,主管機關對該保險業及其負責人或有違法嫌疑之職員,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其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並得函請入出境許可之機關限…
  13. 行政保險法 第149-7條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保險業受讓依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二項第二款受接管保險業讓與之營業、資產或負債時,適用下列規定:一、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全部營業、資產或負債時,應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
  14. 行政保險法 第149-8條 保險業之清理,主管機關應指定清理人為之,並得派員監督清理之進行。清理人之職務如下:一、了結現務。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三、分派賸餘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為勒令停業清理之處分時,準用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一、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
  15. 行政保險法 第149-9條 清理人就任後,應即於保險業所在地之日報為三日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十日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屆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理。但清理人所明知之債權,不在此限。清理人應即查明保險業之財產狀況,於申報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造具資產負…
  16. 行政保險法 第149-10條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進行清理時,第三人對該保險業之債權,除依訴訟程序確定其權利者外,非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清理程序,不得行使。前項債權因涉訟致分配有稽延之虞時,清理人得按照清理分配比例提存相當金額,而將所餘財產分配於其…
  17. 行政保險法 第149-11條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進行清理者,於清理完結後,免依公司法或合作社法規定辦理清算。清理人應於清理完結後十五日內造具清理期內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帳冊,並將收支表及損益表於保險業所在地之新聞紙及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告後,報…
  18. 行政保險法 第150條 保險業解散清算時,應將其營業執照繳銷。
  19. 行政保險法 第151條 保險公司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
  20. 行政保險法 第152條 保險公司之股票,不得為無記名式。
  21. 行政保險法 第153條 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令經營業務,致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其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負責決定該項業務之經理,對公司之債權人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主管機關對前項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負責人,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其財產為…
  22. 行政保險法 第156條 保險合作社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合作社法及其有關法令之規定。
  23. 行政保險法 第157條 保險合作社,除依合作社法籌集股金外,並依本法籌足基金。前項基金非俟公積金積至與基金總額相等時,不得發還。
  24. 行政保險法 第158條 保險合作社於社員出社時,其現存財產不足抵償債務,出社之社員仍負擔出社前應負之責任。
  25. 行政保險法 第159條 保險合作社之理事,不得兼任其他合作社之理事、監事或無限責任社員。
  26. 行政保險法 第161條 保險合作社之社員,對於保險合作社應付之股金及基金,不得以其對保險合作社之債權互相抵銷。
  27. 行政保險法 第162條 財產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少於三百人;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少於五百人。
  28. 行政保險法 第163條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經主管機關許可,繳存保證金並投保相關保險,領有執業證照後,始得經營或執行業務。前項所定相關保險,於保險代理人、公證人為責任保險;於保險經紀人為責任保險及保證保險。第一項繳存保證金、投保相關保險…
  29. 行政保險法 第163-1條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配合保險業電子商務發展辦理相關業務,並得以電子系統執行業務;其資格條件、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30. 行政保險法 第164-1條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違反法令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或命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一、限制其經營或執行業務之範圍。二、命公司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三、解除公司董事、監察人職務或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