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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47-6條 社區性廣播事業之籌設許可有效期間二年,區域性廣播事業之籌設許可有效期間三年。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全區性廣播事業者,籌設許可有效期間六年,全部設立時程不得逾九年,並得分期設立。全區性廣播事業、區域性廣播事業未能於前二項所定期…
  2.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47-7條 取得廣播事業籌設許可者,應依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電臺架設許可。於完成架設後,申請電臺執照。取得電臺執照者,得對電臺內外系統連線整合、音質、影像及製作、發射、傳輸、接收等系統運作情況作試播。必…
  3.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47-8條 取得區域性廣播事業與社區性廣播事業籌設許可者,應於取得電臺執照後六個月內,申請核發廣播執照。取得全區性廣播事業籌設許可,其屬不分期設立者,應於取得所有電臺執照後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廣播執照。取得全區性廣播事業籌設…
  4.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47-9條 申請核發廣播執照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電臺執照影本。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與核發廣播執照有關之文件。申請人為已設立之財團法人,其設立目的與經營廣播事業無關者,應於申請廣播執照前,辦理財團法人設立目的及捐助章…
  5.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48條 申請經營廣播事業者,應按申請許可、審查、審驗、核發、換發、補發證照等作業,依廣播電視業者設置電臺規費收費標準及廣播電視事業業務規費收費標準向主管機關繳納許可費、審查費、審驗費及證照費。依本辦法規定取得廣播執照者,依無線電…
  6.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4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7. 行政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4條 廣播事業播送節目內容之呈現,以下列方式之一,明顯促銷、宣傳商品或服務,或鼓勵消費,或利用聽眾輕信或比較心理影響消費者,為節目未能明顯辨認,並與其所插播之廣告未區隔:一、節目名稱之呈現與特定廠商品牌、商品或商業服務相同者。…
  8. 行政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14條 廣播事業不得於節目中接受以下列商品或服務為營業之事業、機關(構)、團體或個人之贊助,但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一、菸品。二、跨國境婚姻媒合。三、法令禁止販賣或交易之商品或服務。四、其他法令禁止為廣告。廣播節目不得以下列商品或…
  9. 行政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管理規則 第4條 廣播、電視事業設有獨立董事者,至少一名獨立董事應具下列專業資格條件之一:一、曾擔任通訊、傳播、法律、財金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或研究機構之研究人員三年以上。二、具有通訊傳播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10. 行政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所稱政務人員,指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二條所定之下列人員:一、依憲法規定由總統任命之人員及特任、特派之人員。二、依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三、依憲法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四、其他依…
  11. 行政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所稱教育文化節目,包括提供自然科學、人文社會等資訊知能,增進學習機會,培養人文涵養、判斷與創造能力、民主素養與法治觀念,促進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社會教育及多元文化之瞭解與關懷,協助追求自我…
  12. 行政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廣告之音量應於節目正常進行之音量以下。
  13. 行政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監督管理辦法 第4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總經理、執行長或與其職務相當之人,至少應具備以下基本資格之一:一、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學院或大學以上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者。二、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具備專業知識或經營管理能力或相當社會經驗者。
  14. 行政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申設評鑑換照諮詢會議審議規則 第4條 諮詢委員之遴聘、遴派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前條第一款諮詢委員,由本會主任委員就本會簡任級以上人員遴派之。二、前條第二款諮詢委員,由本會主任委員就傳播、財經、法律、兒少保護、消費者保護、性別平等、族群平等、勞工權益或其他…
  15. 行政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申設評鑑換照諮詢會議審議規則 第14條 諮詢會議之幕僚作業,由本會業務單位兼辦之;會議決議內容應作成會議紀錄,並於下次諮詢會議時確認。
  16. 行政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4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三條第二項通知限期改正時,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下列事項:一、應改正之項目。二、改正之期限。三、改正後應提出佐證資料。四、逾期不改正之處罰規定。
  17. 行政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18. 行政衛星廣播電視購物頻道插播式字幕管理辦法 第4條 購物頻道應於螢幕下方以插播式字幕播送消費申訴之受理方式,並以清楚、明顯及可資辨識方式標示之。
  19. 行政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播送本國節目管理辦法 第4條 前條所稱本國節目,指本國節目內容產製業者製作之節目,並依下列基準依序認定之:一、以屬同一國籍或地區之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超過主要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或屬同一國籍或地區之製作人、導播(演)及編劇超過前開職務總人數三分之一…
  20. 行政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規費收費標準 第4條 審查費及證照費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或其他正當理由外,不得要求退費。
  21.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特許費收費標準 第4條 經營者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同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以現金、以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至本會或各地金融機構以電匯方式繳納繳費年度前一營業年度之特許費。經營者終止或暫停營業時,其特許費之繳費期限由本會依實際情形另行書面…
  22.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費收費標準 第2條 …一、語音單純轉售服務:按當年營業額百分之一計收。二、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按當年營業額百分之一計收。三、非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按當年營業額百分之一計收。經營前項各款以外之其他第二類電信事業營業項目者…
  23.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費收費標準 第4條 依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計收之許可費應按年繳交。但依第二條第二項計收許可費之新申請經營者,其許可費以自許可執照生效日起,按日數計算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4.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費收費標準 第10-1條 語音單純轉售服務、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及非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規費繳納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含)以上者,繳納義務人有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繳納之事由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於繳納期限屆滿前二個月內,附具…
  25. 行政電信工程業證照費收費標準 第4條 申請人應以現金、以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至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繳納規費。前項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之受款人應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26. 行政廣播電視事業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第4條 廣播、電視事業申請經營許可及屆期換發廣播、電視執照,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費:一、申請經營許可者:(一)電視事業:每案新臺幣十五萬元。(二)廣播事業:每案新臺幣十五萬元。但僅經營單一甲類調頻或調幅廣播電臺之廣播事業為新臺幣…
  27. 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 第4條 事業機構及其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之關係企業,僱用或預定僱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合併計算達三人以上,並有證明文件者,主管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予以輔導及獎勵。前項證明文件指已僱用之身心障礙者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勞保投保證明及僱用證明…
  28. 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4條 特定非公務機關應於本會通知之期限內,向本會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
  29. 行政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 第4條 主任委員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行政院院長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任委員。
  30. 行政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4條 本會設下列組、室:一、航空調查組。二、鐵道調查組。三、水路調查組。四、公路調查組。五、運輸工程組。六、運輸安全組。七、秘書室。八、人事室。九、政風室。十、主計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