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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本法第四十一條所稱公用頻道,指系統經營者獨立於其他頻道所設置之頻道,專供民眾、政府機關、學校及團體登記使用,播送具公益、藝文或社教性質之節目。
  2.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第4條 供販賣或訂戶使用連接系統之終端設備,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授權訂定之技術規範審驗合格,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終端設備多重語言字幕測試項目之線上韌體更新日期,由本會公告之,但系統經營者擬提前…
  3.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第9條 …造商出具之檢驗報告。檢驗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各款:一、設備樣品4x6吋以上之彩色照片或圖片彩色照片,其廠牌、型號及電路板零組件須清晰可辨讀,並包含樣品之頂視圖、底視圖、左視圖、右視圖、正視圖及背視圖。二、設備名稱、廠牌及型…
  4.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第14條 經取得審定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之終端設備,如變更其廠牌、型號、設計或性能時,應重新申請審驗。但經變更設計或性能時,仍符合技術規範者,得僅對變更部分報請驗證機關(構)備查。前項設備經擴充其傳輸介面時,於不影響原審驗合格之傳…
  5.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實施辦法 第4條 實驗區計畫書之規劃內容,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一、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之實驗期間及實施時程。二、訂戶宣導規劃及訂戶意見紀錄彙整與統計之方式。三、業務與技術發展計畫,如頭端數位化及網路升級方式、數位化服務之轉換方式等。四、數位…
  6. 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推動通訊傳播產業創新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4條 本會於組織法所規定掌理事項範圍內,得提供下列目的之補助:一、建構創新、前瞻通訊傳播環境之政策法規研究發展。二、促進通訊傳播產業發展之技術、營運模式或創新服務。三、其他與通訊傳播產業創新相關之研究發展或應用服務。
  7. 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推動通訊傳播產業創新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14條 受補助計畫之研發成果及其運用,以歸屬受補助單位為原則,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研發成果歸屬受補助單位所有時,本會基於國家利益或社會公益,享有該研發成果之無償、不可轉讓及非專屬之實施權利。第二項研發成果收入,應依政府科…
  8. 行政無線電視事業播送本國自製節目管理辦法 第4條 第二條所稱戲劇節目指將人物、情節及場景組合成具故事性之內容。前項戲劇節目播送型態包含連續劇、單元劇、迷你影集、電視電影等。
  9. 行政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 訂定) 第4條 無線廣播電臺之天線鐵塔設置位置不得違反主管機關公告或指定之廣播服務區。二以上之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與其他無線廣播、無線電視或通信之電臺使用同一共同鐵塔或同一共同基地場所,無線廣播電臺並使用指向性天線,經主管機關評估無干擾…
  10. 行政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 訂定) 第9條 …天線半徑四十公里外之地波電場強度,不得大於500μV/m或54dBμV/m,若發射電場強度等量線非正圓時,則前述規定之電場強度其通過電臺發射天線之最寬兩點距離(下稱最寬徑向)長度不得超過八十公里。(二)乙類調幅廣播電臺之…
  11. 行政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 訂定) 第10條 …場強度不得逾100μV/m;既設電臺電場強度100μV/m或40dBμV/m範圍內,新(移)設電臺電場強度不得逾2000μV/m。(二)第一鄰頻(頻率間距9kHz):於既設電臺電場強度500μV/m或54dBμV/m範圍…
  12. 行政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 訂定) 第14條 調頻廣播電臺發射副載波信息及無線電視電臺播送廣播資訊應檢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核准換發電臺執照,始得使用。利用調頻廣播電臺發射副載波信息及無線電視電臺播送廣播資訊須符合以下規定:一、以供公眾直接接收且不…
  13. 行政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 訂定) 第24條 本辦法所定之相關書表,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由主管機關另行訂定並公告之。本法施行前既設之無線廣播、電視電臺如無異動,得繼續使用至電臺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電臺仍須繼續使用者,應檢具發射機自評紀錄表報主管機關審…
  14.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4條 廣播事業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取得廣播執照後,始得營運。廣播事業之許可,採先審查申請人之申請書、營運計畫及其他資格與條件,審查合格者依下列程序辦理:一、全區性廣播事業及區域性廣播事業,得依規定參加競價。得標者分別依第三十四…
  15.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14條 申請人應於申請時繳交審查費。審查費金額及繳納方式依廣播電視事業業務規費收費標準辦理。廣播事業之許可,採競價方式辦理者,應於申請時同時繳交押標金。申請經營全區性廣播事業者,其押標金為新臺幣三千三百萬元;申請經營區域性廣播事…
  16.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24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競價作業,於競價地點備置競價室。每一競價者得指派至多三人為其授權代理人,應攜帶委任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時間前報到、進入競價室。違反者,喪失報價之資格。競價者之授權代理人於競價室中,不得使用任何通…
  17.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34條 全區性廣播事業、區域性廣播事業得標者得選擇以一次繳清或分期繳納方式繳納得標金,並以電匯方式匯入主管機關指定帳戶;繳納得標金方式經選定後,不得變更。依前項規定選定一次繳清者,得標者應自主管機關公告得標者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完…
  18.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40條 社區性廣播事業之籌設許可有效期間二年,區域性廣播事業之籌設許可有效期間三年。經許可經營全區性廣播事業者,籌設得分期實施,其籌設許可有效期間六年。全區性廣播事業之籌設,採分期實施者,至多不得逾二期;其設立進度,應符合下列規…
  19.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41條 全區性廣播事業、區域性廣播事業得標者無法於所定期間內完成籌設並取得廣播執照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一個月內附具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申請最長不得逾一年,以一次為限,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展期;主管機關認定理由與…
  20.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42條 區域性廣播事業得標者於取得全部電臺執照後,得申請退還百分之四十履行保證金,或申請通知保證銀行解除百分之四十保證責任;於設立完成且取得廣播執照後,得申請再退還百分之六十履行保證金,或申請通知保證銀行再解除百分之六十保證責任…
  21.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43條 得標者取得廣播事業籌設許可後,應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成立財團法人。已設立之公司或財團法人應於申請廣播執照前,辦理公司營業項目或財團法人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之變更。得標者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辦理公司登記、成立財團法人或變更登記…
  22.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44條 取得廣播事業籌設許可者,應依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電臺架設許可。於完成架設後,申請電臺執照。取得電臺執照者,得對電臺內外系統連線整合、音質、影像及製作、發射、傳輸、接收等系統運作情況作試播。必…
  23.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45條 申請核發廣播執照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公司、財團法人設立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三、公司章程或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四、公司股東名簿及股東會會議紀錄。五、董事、監察人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六、電臺執照影本。七、其他…
  24.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46條 既有廣播事業依第十條、第十二條申請並得標者,主管機關於發給廣播執照時,應廢止其申請時所承諾繳回之廣播執照,並自發給廣播執照之次日起三十日後,收回其申請時所承諾繳回之使用頻率。主管機關為前項廢止時,應通知有關機關。
  25.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47條 承諾繳回廣播執照及其使用頻率之廣播事業,應於得標者申請核發廣播執照之日前三十日至主管機關廢止使用頻率前一日,持續預告停播等相關事宜。
  26.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47-1條 由政府機關、行政法人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申請經營具公共性或公益性之廣播事業,應有法律依據;其籌設規劃並應經行政院核定或同意,始得為之。前項申請人之申請案件,依本章規定,不適用第二章至第四章規定。
  27.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47-2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申請經營廣播事業者,其創立基金或最低捐助財產總額,依其所由成立之法律規定。
  28.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47-3條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籌設;經審查核可者,由主管機關發給籌設許可:一、申請書。二、營運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及細項:(一)總體規劃,細項包含設臺宗旨及目標聽眾。(二)人事結構及行政組織,細項包含行政組織、人事結…
  29.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47-4條 申請人應於申請時繳交審查費。
  30.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47-5條 申請人應於取得籌設許可後,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頻率核配:一、籌設許可核准函影本。二、頻率指配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