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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48條 管理者向用戶收費者,經主管機關廢止其設置使用之核准,或停止收費服務之提供時,應本誠信、公平合理原則及服務契約內容辦理退費。
  2. 行政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49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持證明文件查核管理者所建設之電信網路設備及查閱相關文件。管理者應於終止網路使用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報網路使用成果,包括各項量測、紀錄、統計、分析等參數或數據,以及政策或法規修正建議。商業實驗研發…
  3. 行政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54條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業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設置之學術、教育或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且仍在使用者,應於本辦法發布日起三個月內補行申請設置使用執照。
  4. 行政公設電視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4條 由政府依法捐助之財團法人,申請經營具公共性或公益性之電視事業,應有法律依據;其籌設規劃並應經行政院核定或同意,始得為之。
  5. 行政公設電視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6. 行政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審查辦法 第4條 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工程技術,審查基準如下:一、系統架構規劃、設備設置、工程安全及維運計畫:應符合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之規定。二、自行設置頭端、租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其他系統經營者之傳輸設備,及頭端備援機制:系統…
  7. 行政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履行保證金繳交辦法 第4條 申請人應於中央主管機關通知繳交履行保證金之日起六十日內繳交。前項履行保證金應以下列方式擇一繳交:一、直接存入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帳戶。二、國內銀行之履行保證書。三、設定質權人為中央主管機關之可轉讓定期存款單。以國內銀行履行…
  8.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公用頻道之規劃及使用辦法 第4條 前條第二項第四款系統經營者所定之民眾登記使用辦法,應秉持公平、公開、公正之精神,對於首次申請登記之民眾或團體予以優先使用,並以先登記先使用為原則。前項辦法應包括以書面告知當事人登記使用之相關權利義務。系統經營者應合理排播…
  9.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 第4條 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之發生與消滅,由各相關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認定發布之。系統經營者於其經營區域是否發生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有疑義時,應即通知各該相關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認定之。系統經營者對於各相關主管機關發布之警報或緊急事故之…
  10.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使用插播式字幕辦法 第4條 插播式字幕以插播式字幕文字訊息形式播送,其播送位置應置於螢幕上方,由右至左播送,文字排列整體面積不得超過螢幕十分之一。插播式字幕以其他非屬於文字訊息之圖示呈現,應提供訂戶取消圖示之方式。系統經營者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使…
  11.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業讓與合併及投資案件准駁標準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判斷申請案件對於市場競爭之影響時,應審酌下列事項:一、市場占有率及集中程度之變化。二、從事價格或服務競爭之可能性。三、促進網路設置與技術升級之可能性。四、頻道上下架規章之規劃。五、申請人或其關係企業經營頻道供…
  12.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變更申請許可或報請備查辦法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系統經營者申請營運計畫變更許可,得召開公聽會或聽證,必要時得請專家、學者參與。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系統經營者申請營運計畫變更許可,應以不減損原計畫書所載所有責任為限,予以許可。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系統經營者申請營…
  13.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4條 系統經營者得利用其系統經營電信服務及其他加值服務。但依電信法規須經特許或許可始得經營者,應依規定取得特許或許可執照。系統經營者經營電信業務,應依電信法相關規定辦理。
  14.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14條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經許可籌設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籌設許可證。籌設許可證不得出租、出借、轉讓或設定擔保予他人。籌設人違反前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籌設許可並註銷其許可證,並不予退還其繳交之履行保證金一部或全部…
  15.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24條 系統經營者與其關係企業及直接、間接控制之系統經營者之訂戶數,合計不得超過全國總訂戶數三分之一。前項全國總訂戶數,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系統經營者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前三個月訂戶數。本法所稱關係…
  16.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34條 系統經營者不得播送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頻道供應事業之節目或廣告。
  17.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40條 遇有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時,主管機關為維護公共安全與公眾福利,得令系統經營者停止播送節目,或指定其播送特定之節目或訊息。前項原因消滅後,主管機關應即令該系統經營者回復原狀繼續播送。第一項之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由中央…
  18.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41條 系統經營者應無償提供一個以上公用頻道供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民眾播送公益、藝文、社教等節目;公用頻道之規劃及使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系統經營者提供之公用頻道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播送有擬參選人參加,且由政府出資、製作…
  19.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42條 系統經營者應至少規劃一個以上地方頻道,提供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區域內民眾利益及需求之節目。經營前項地方頻道者,應依衛星廣播電視法之規定取得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執照。
  20.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43條 系統經營者應設置頻道專供系統經營者載明其名稱、識別標識、許可證字號、訂戶申訴專線、營業處所地址、頻道總表、頻道授權期限及各頻道播出節目之名稱。
  21.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44條 系統經營者應於每年八月一日起一個月內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報收視費用,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中央主管機關所訂收費標準,核准後公告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設費率委員會,核准前項收視費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未設費率委…
  22.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45條 系統經營者應每年按當年營業額百分之一之金額,提繳至中央主管機關成立之特種基金。前項系統經營者提繳之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依下列目的運用:一、百分之三十由中央主管機關統籌用於有線廣播電視之普及發展。二、百分之四十撥付直轄市、…
  23.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46條 系統經營者提供或播送頻道節目以外之內容服務,應遵守下列規定:一、提供內容服務名稱、摘要、分級等級及費率等資訊。二、對於限制級內容服務,應以鎖碼或其他適當防護方式提供。系統經營者提供或播送頻道節目以外之內容服務有妨害公共秩…
  24.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47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數位服務之提供,得公告數位服務升級計畫。中央主管機關得徵求或指定系統經營者,在特定實驗區域內以數位化技術,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或其他新興服務;數位化實驗之實施區域、實施期間、實驗計畫、數位基…
  25.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48條 系統經營者應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首次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前,完成以數位化技術,向全部訂戶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其未完成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換發經營許可執照。系統經營者應於本法一百零四年十…
  26.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49條 系統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經營地區內民眾請求付費收視、聽有線廣播電視服務。
  27.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54條 未經系統經營者同意,截取或接收系統播送之內容者,應補繳基本頻道收視費用,並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收視費用,如不能證明已收視期間,以二年之基本頻道收視費用計算之。
  28.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64條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經營許可並註銷其執照: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為之改正命令…
  29.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74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對系統實施檢查,並得命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就其設施及本法規定事項提出報告、資料或為其他配合措施,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為辦理本法所定事項之監督管理,必要時得命籌設人、…
  30.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4條 系統經營者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十一億元乘以有線廣播電視經營權數。前項系統經營者最低實收資本額計算結果低於新臺幣二百萬元者,應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最低實收資本額。第一項所稱有線廣播電視經營權數之計算,依內政部公告之前一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