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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56條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
  2.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56-1條 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送達被告之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準用之。
  3.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57條 再議之聲請,原檢察官認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其處分,除前條情形外,應繼續偵查或起訴。原檢察官認聲請為無理由者,應即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已逾前二條之期間者,應駁回之。原檢察署檢察長認為必要時,於…
  4.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58條 …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之情形應撤銷原處分,第二百五十六條之情形應分別為下列處分:一、偵查未完備者,得親自或命令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命令原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二、偵查已完備者,命令原檢察署檢察官起…
  5.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58-1條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依法已不得提起自訴者,不得為前項聲請。但第三百二十一條前段或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前段之情形,不在此限。律師受第一項之…
  6.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59條 羈押之被告受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應將被告釋放,並應即時通知法院。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扣押物應即發還。但法律另有規定、再議期間內、聲請再議中、聲請法院准許提起自訴中或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所定期…
  7.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59-1條 …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及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8.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60條 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二、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前項第一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
  9.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70條 撤回起訴與不起訴處分有同一之效力,以其撤回書視為不起訴處分書,準用第二百五十五條至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
  10.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75條 當事人或辯護人,得於審判期日前,提出證據及聲請法院為前條之處分。
  11.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83條 …庭後,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退庭。審判長因命被告在庭,得為相當處分。
  12.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88-3條 …、辯護人或輔佐人對於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有關證據調查或訴訟指揮之處分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向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前項異議裁定之。
  13.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01條 …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十九條第一項其行為不罰,認為有諭知保安處分之必要者,並應諭知其處分及期間。
  14.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03條 …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再行起訴。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
  15.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09條 …以訓誡者,其諭知。五、諭知緩刑者,其緩刑之期間。六、諭知保安處分者,其處分及期間。
  16.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10條 …者,其理由。五、易以訓誡或緩刑者,其理由。六、諭知沒收、保安處分者,其理由。七、適用之法律。
  17.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23條 …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但遇有急迫情形,檢察官仍應為必要之處分。
  18.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48條 …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19.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16條 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下列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處分已執行終結,受處分人亦得聲請,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為由駁回:一、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限制出…
  20.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20條 …,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前項第一款至第…
  21.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50條 以簡易判決處刑時,得併科沒收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前項判決準用之。
  22.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53條 以簡易判決處刑案件,法院應立即處分。
  23.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56條 裁判除關於保安處分者外,於確定後執行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前項情形,檢察官於必要時,得於裁判法院送交卷宗前執行之。
  24.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58條 …應以指揮書附具裁判書或筆錄之繕本或節本為之。但執行刑罰或保安處分以外之指揮,毋庸制作指揮書者,不在此限。
  25.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72條 沒收物,由檢察官處分之。
  26.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 下列刑法第一編第十二章保安處分事項,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一、依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前段許可延長監護,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施以強制治療,第九十二條第二項撤銷保護管束執行原處分,第九十九條許可拘束人…
  27.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81-1條 檢察官聲請為前條所列處分時,應以聲請書敘明理由及證據,並同時以聲請書繕本通知受處分人。法院認為前條之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認為…
  28.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81-2條 檢察官依刑法第一編第十二章聲請為下列處分,除有正當事由者外,應於下列期限內提出於該管法院:一、依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前段許可延長監護,或許可延長其他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至遲於執行期間屆滿之二個月前。二、依刑法第九十一…
  29.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81-4條 …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案件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受處分人於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案件得預納費用請求法院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檢察官另行分卷敘明理由及限制範圍,請求法院限制受處分人獲知者…
  30.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81-5條 法院受理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列處分之聲請,除顯無必要者外,應指定期日傳喚受處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前項期日,檢察官得到場陳述意見。但法院認有必要者,檢察官應到場陳述聲請理由或提出必要之證據。法院應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