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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第43條 雨水管渠進水口應以五至十公尺設置一處進水口或格柵進水口,並以坡度向進水口處微降,以利雨水流入。
  2.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第44條 雨水人孔及雨水陰井之框蓋應能承受車輛載重,框蓋應有雨水標示。
  3.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第4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4. 行政土地利用監測辦法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實施監測,應辦理下列事項:一、蒐集航空測量攝影影像、遙感探測影像、地籍圖、電子地圖及國土利用現況調查成果等資料。二、影像分析、比對與判釋及圖資輸出。三、建立、維護及管理變異點通報系統(以下簡稱通報系統)。四…
  5. 行政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前提報補助費用需求計畫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前項補助費用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計畫目標。二、計畫內容:包含優先補助範圍、辦理期程、執行人力、宣傳策略及執行方式。…
  6. 行政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實施、參與都市更新事業支出。二、徵收、撥用、價購更新地區土地及其改良物支出。三、委託辦理更新地區之重建、整建、維護所需研究、規劃設計費支出。四、補助政府機關(構)都市更新先期規劃與前置作業及關聯性公…
  7. 行政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4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8. 行政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 第4條 活動場所應設置至少一條無障礙通路連結前條之主要出入口,並視環境條件及場所面積酌予增加,其無障礙設施設備規格如下:一、人行動線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但因地形限制僅容單向通行者,其淨寬不得小於零點九公尺,並於通視距離內設置…
  9. 行政內政部住宅審議會設置辦法 第4條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專家學者及民間相關團體代表委員,續聘以連續三次為限,且每次改聘不得超過該等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
  10. 行政內政部住宅審議會設置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1. 行政內政部受理查詢海域區與沿海保護區及特定區位案件收費標準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12. 行政內政部受理查詢國家公園計畫範圍案件收費標準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實施。
  13. 行政內政部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 第4條 事業機構依本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成立關係企業,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檢具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輔導及獎勵:一、投資關係企業之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二、事業機構與成立之關係企業預定僱用或僱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合併計算達…
  14. 行政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 第4條 評選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主辦機關首長或其指派人員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主辦機關首長指派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主辦機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一、主管業務及有關機關之代表。二、具有都市計畫、建築、景…
  15. 行政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 第14條 主辦機關應於評選會成立時,一併成立工作小組,協助評選會辦理與評選有關之作業。工作小組成員至少三人,由主辦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機關人員或遴聘專業人士擔任。評選會開會時,工作小組成員應至少一人全程出席會議。工作小組成員有…
  16. 行政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建築執照規費收費標準 第4條 拆除執照免費發給。
  17. 行政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建築執照規費收費標準 第4條 拆除執照免費發給。
  18. 行政未產生經濟效益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認定標準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19. 行政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申請審查辦法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審查下列事項,其審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一、建築基地面積符合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基地所在地與鄰近地區經濟或社會弱勢人口及市場供需概況,足敷營運所需。二、整體規劃設計理念與構想符合…
  20. 行政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建築執照規費收費標準 第4條 拆除執照免費發給。
  21. 行政各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組織辦法 第4條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22. 行政各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組織辦法 第1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將前半年申訴事件辦理業務狀況,彙報中央主管機關。
  23. 行政各級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辦法 第4條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委員,續聘以連續三次為限,且每次改聘不得超過該等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
  24. 行政各級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辦法 第14條 本會決議事項,以各級主管機關名義行之。
  25. 行政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使用改變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許可辦法 第4條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建造計畫書、圖。三、使用計畫書、圖。四、財務計畫書。五、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對海域生態與漁業影響評估報告及減輕…
  26. 行政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使用改變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許可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所定書圖及照片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27. 行政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4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將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移轉至其他地區建築使用之土地(以下簡稱送出基地),其可移出容積依下列規定計算:一、未經依法劃定、編定或變更為考古遺址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者,按其基準容積…
  28. 行政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14條 接受基地於依法申請建築時,除容積率管制事項外,仍應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建築法規之規定。
  29. 行政住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自建、自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差額補貼。二、興建及修繕住宅費用補貼。三、承租住宅租金補貼。四、住宅貸款及墊款支出。五、支付金融機構之本息及手續費支出。六、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改(遷…
  30. 行政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 第4條 災害發生後經成立中央或地方災害應變中心,評估人員應於受徵調後,依指定時間至指定地點報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