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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 19 頁-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10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執行前條第二款歸屬時,應依下列步驟與方法從事可間接歸屬者之動因分析及相關資料彙集:一、先分析各項可間接歸屬之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項目與相關營運作業活動之關聯性,再檢視各項相關營運作業活動與各業務部門間之關…
-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12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應將各項營運成本依前三條規定,累積至下列五類成本池庫及細項成本池庫:一、發電業部門:本池庫彙集可直接歸屬至發電業部門之營運成本。二、輸配電業部門:本池庫彙集可直接歸屬至輸配電業部門之營運成本,其中亦包含可直…
-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13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依前條規定將營運成本歸屬至適當成本池庫後,應依序執行下列一般共同成本分攤步驟:一、一般共同成本於合理處理成本範圍內可直接歸屬至各種電業部門及非電業部門者,應直接歸屬。二、一般共同成本有動因可循者,依動因間接…
-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15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所經營各業務部門間相互提供或收受產品、服務或資產使用之內部交易,轉撥價格已訂有相關費率者,依相關費率計算;無相關費率者,其定價方式依下列方式辦理:一、由受管制業務部門提供受管制業務部門產品、服務或資產使用者…
-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16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各項資產之歸屬,準用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之規定辦理。
-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17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內部各種業務部門間資產移轉之內部交易,依該資產移轉時之帳面價值計價。
-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18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之非付息負債可直接歸屬至各業務部門者,依負債性質直接歸屬之。非付息負債無法直接歸屬者,間接歸屬之;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則依合理可行之方式分攤至各業務部門。輸配電業經營者之付息負債,依總金額認列並記錄之,無…
-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19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之權益,以總金額表達之。
-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20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之收入可直接歸屬者,直接歸屬至各業務部門。
-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21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之收入無法直接歸屬者,依下列步驟間接歸屬或合理分攤之:一、有相關費率可遵循者,依相關費率予以間接歸屬至該收入所發生或受益之各業務部門。二、無相關費率可遵循者,依合理方式分攤至該收入所發生或受益之各業務部門。
-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22條 各部門分離後之合理利潤,應與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訂定之公用售電業電價費率計算公式計算並經電價費率審議會審定之合理利潤一致。
-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23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應編製分離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提報電業管制機關備查。辦理前項查核簽證之會計師,以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業務者為限。
-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24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編製分離會計報告,應包括下列報表及其附註、附表:一、部門別綜合損益表。二、一般共同成本分攤表。三、部門別資產負債表。四、轉撥計價表。五、電業設備變動明細表。六、內部轉撥單位成本及毛利計算表。
-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25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分離會計報告之部門別綜合損益表及部門別資產負債表,除新成立之業務部門外,應採前後兩期對照方式編製。
-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27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應訂定分離會計作業程序手冊,記載實施本準則之具體方法;其內容至少應包括成本分攤基礎、收入分離程序、資產分離程序、負債分離程序、內部交易之轉撥計價程序及其他相關項目。前項手冊,應於本準則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報請…
-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28條 電業管制機關得要求輸配電業經營者提供各項會計憑證、帳冊及與分離會計報表有關之營運資料;輸配電業經營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29條 本準則所定輸配電業經營者之各類分離會計報表格式,由電業管制機關另定之。
- 行政輸配電業加強電力網成本申報及查核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並將輸配電業加強電力網成本備查、查核及其相關業務委任經濟部能源署辦理。
- 行政輸配電業加強電力網成本申報及查核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輸配電業應依下列期間編具報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一、於每月二十五日前,編具前一月份月報(格式如附件一)。二、於營業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編具前一年度年報(格式如附件二)。未能於期間編具年報報請備查者,應於期限屆期二十日前…
- 行政輸配電業加強電力網成本申報及查核辦法 第4條 …時,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實地查核前條所定報表之相關文件,輸配電業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中央主管機關於執行查核業務前,應以書面方式通知輸配電業;必要時,得邀集有關機關(構)、學者及專家偕同辦理。
- 行政輸配電業加強電力網成本申報及查核辦法 第6條 …將查核執行過程、意見陳述等資訊作成查核紀錄,並由受查核之輸配電業負責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前項查核紀錄以書面通知受查核之輸配電業及第四條第二項之相關人員。
- 行政輸配電業加強電力網成本申報及查核辦法 第7條 輸配電業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而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檢查之情事,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處以罰鍰。輸配電業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未能提供、申報或未按時提供、申報資料,或提供、申報不實,或未配合補充說明者,中央主管機…
-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第3條 …用戶:供氣業務部門及裝置業務部門所服務無供氣區域限制之工業、電業、汽電共生系統或運輸業用戶。七、受管制業務:事業經營之業務,其性質屬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經營者。八、非管制業務:事業經營之業務,其性質非屬管制業務者。九、個…
- 行政民間參與經建設施公共建設使用土地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第2條 主辦機關辦理本法第三條所稱之自來水、水利、電業、公用氣體燃料、重大工業及商業設施等公共建設者,適用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行政公用售電業購售電能報表申報及查核辦法 第3條 公用售電業應依下列期間將營運資料編具報表,以電子檔案方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一、於每月二十五日前,編具前一月份月報,其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一)非再生能源之售電量。(二)躉購再生能源電能之成本。(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
- 行政公用售電業購售電能報表申報及查核辦法 第4條 …要時,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實地查核前條所定報表之內容,公用售電業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中央主管機關於執行查核業務前,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公用售電業;必要時,得邀集有關機關(構)代表、學者及專家偕同辦理。
- 行政公用售電業購售電能報表申報及查核辦法 第6條 …將查核執行過程、意見陳述等資訊作成查核紀錄,並由受查核公用售電業負責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前項查核紀錄以書面通知受查核之公用售電業及第四條第二項之相關人員。
- 行政公用售電業購售電能報表申報及查核辦法 第7條 公用售電業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而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檢查之情事,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處以罰鍰。公用售電業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未能提供、申報或未按時提供、申報資料,或提供、申報不實,或未配合補充說明者,中央…
-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電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2條 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對用戶用電設備新增設檢驗及定期檢驗,應依本辦法辦理。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得委託依法登記執業之專業技師或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辦理前項檢驗。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應就委託對象之資格條件、委託事項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