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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93條 私立國民中小學符合下列條件者,其教職員之退休、資遣、撫卹、離職退費,準用本條例之規定:一、比照公立國民中小學由政府劃分學區,分發學生入學。二、學校人事及辦公經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2.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94條 …員及各該主管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退休、撫卹、資遣、離職退費,除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外,準用本條例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依法令規定資格介派至公、私立學校擔任軍訓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以下簡稱護理教師),除下列事項外,準…
  3.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95條 僅具外國籍之教職員,其退休、資遣、離職退費,準用本條例之規定。但退休給付以支領一次退休金為限。前項人員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得準用本條例規定擇領月退休金給與。第一項人員在職死亡者,其撫卹事項,除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外…
  4.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96條 …師法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教職員,其退休、撫卹、資遣及離職退費,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條例之規定。軍警校院及矯正學校於準用本條例時,以其所屬主管機關為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警察及矯正學校有關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由政…
  5. 行政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 第6條 …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6. 行政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 第5條 …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於前三條所列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離職後,仍應以風險為基礎評估其影響力,認定其是否仍適用本法第八條第三項之規定。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於前項之風險評估,至少應考量下列要件:一、擔任…
  7. 行政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 第8條 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列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離職後,經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評估認定仍適用本法第八條第三項之規定者,其家庭成員及與其有密切關係之人,亦適用之。
  8. 行政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3條 …人員對職務上所知悉之國家機密,負有保密之義務,不得洩漏。退、離職後亦同。前項人員未經檢察首長或其指定人員之授權,不得以私人或機關名義,發表與國家機密相關事項之意見。
  9. 行政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22條 保管國家機密案卷人員調、離職務時,應將所保管之機密,逐件移交接任人員,並親自列冊簽陳核備。
  10. 行政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26條 …國家機密核定人員。二、辦理國家機密事項業務人員。三、前二款退離職或移交國家機密未滿三年之人員。前項第三款之期間,國家機密核定機關得視情形延長之。延長之期限,除有第十二條第一項情形者外,不得逾三年,並以一次為限。第一項所列…
  11. 行政律師法 第28條 司法人員或公職律師自離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在其離職前三年內曾任職務之法院、檢察署、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執行律師職務。但其因停職、休職或調職等原因離開上開法院、檢察署、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已滿三年者,不在此限。前項…
  12.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 第8條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之公務人員於任職期間至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外部視察小組委員。機關員工及收容人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不得擔任該機關之外部視察小組委員。擔任機關之申訴審議小組及假釋審查會委員者,不得擔任同一機關之外部視察小組…
  13. 行政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第22條 …學員經分發任用後,應即遵令到職,其不遵令到職或服務未滿三年而離職者,應返還在本學院期間所領全部津貼及各項補助。但因重大傷病或其他特殊理由經准予離職者,不在此限。
  14. 行政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14條 …即遵令到職,其不遵令到職或服務未滿第六條所定研習期間之二倍而離職者,應按未履行義務之期間比例,返還研習期間所領津貼及各項補助。但因重大傷病或其他特殊事由經准予離職者,不在此限。前項返還之計算基準,以月為採計單位,未滿一月…
  15. 行政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 第9條 …五、考試及格證書影本。六、任職資料(派令、銓審函)影本。七、離職證明書及離職前三年考績或職務評定通知書影本。本部受理第一項之申請後,應先為品德調查,並擇期通知申請人參加面試。其面試之方式、項目及配分依第十八條規定辦理。前…
  16. 行政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 第13條 …律專門著作一種,五冊。前項申請者,曾任檢察官或法官,應檢具其離職證明書及離職前三年考績或職務評定通知書影本。
  17. 行政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 第20條 …檢察官職務並轉任檢察官以外其他職務以上之懲戒處分。三、最近或離職前五年內曾受記過以上之行政懲處、依公務員懲戒法受申誡以上之懲戒處分或依法官法受懲戒處分。四、曾依律師法受除名處分。五、最近十年內曾依律師法受停止執行職務處分…
  18. 行政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條例 第7條 …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19. 行政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組織條例 第6條 …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20. 行政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29條 保管國家機密人員調離職務時,應將所保管之國家機密,逐項列冊點交機關首長指定之人員或檔案管理單位主管。
  21. 行政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辦事細則 第10條 …之擬議事項。十五、職名章之核發事項。十六、職員證、服務證明及離職證明之擬辦。十七、人事統計表報之編報事項。十八、人事年度工作計畫成效檢討及工作報告之編擬事項。十九、人事資料建立登記管理及移轉事項。二十、其他有關人事及交辦…
  22. 行政經濟部及所屬各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該管主管人員監交。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得陳請另行指派。
  23. 行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第24條 本局職員調任或離職時,應依規定辦理移交,離職人員並應辦妥離職手續。
  24. 行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第49條 財物經管人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應將經(保)管財物(含書面記載與庫儲現品)列冊交代,或照所借財物單交還秘書室,索回原借條,以明責任,如有短少或手續不全者,除不發給離職證明外,並追保責賠,其情節重大者依法辦理。
  25.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 第46條 財物經管人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應將經管財物列冊交代,或照所借財物單交還經管者,索回原借條,以明責任,如有短少或手續不全者,除不發給離職證明外,並追保責賠,其情節重大者依法辦理。
  26.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第46條 財務經管人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應將經管財物列冊交代,或照所借財物單交還經管者,索回原借條,以明責任,如有短少或手續不全者,除不發給離職證明外,並追保責賠,其情節重大者依法辦理。
  27.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第46條 財物經管人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應將經管財物列冊交代或照所借財物單交還經管者,索回原借條,以明責任,如有短少或手續不全者,除不發給離職證明外,並追保責賠,其情節重大者依法辦理。
  28.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 第46條 財物經管人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應將經管財物列冊交代,或照所借財物單交還經管者,索回原條,以明責任,如有短少或手續不全者,除不發給離職證明外,並追保責賠。其情節重大者依法辦理。
  29. 行政經濟部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局組織通則 第6條 …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30. 行政經濟部能源局組織條例 第11條 …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適用原有關法令之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職或退休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