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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 第12條 …藥保管庫房所在地之警察分駐(派出)所派員清點;並指定專人專車運送:一、領用人。二、領用目的。三、領用種類、數量及槍枝號碼。四、領用起迄時間及使用地點。五、其他領用相關事項。
  2. 行政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 第17條 …彈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對於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規定運送及清點之槍枝、彈藥,應通報目的地警察局;目的地警察局應依據通報資料列管;其有資料不符或未到達之情形者,應相互通報,共同處理。
  3. 行政洗錢防制法 第14條 …、其他總價值達一定金額,且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以貨物運送、快遞、郵寄或其他相類之方法運送前項各款物品出入境者,亦同。前二項之一定金額、有價證券、黃金、物品、受理申報與通報之範圍、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
  4. 行政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第7條 為確保尿液檢體採驗之正確及運送與保管之安全,地方檢察署應採取必要之安全防範措施。
  5. 行政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第10條 …指紋封緘。二、每一尿液檢體應製作檢體監管紀錄表,記載自採集至運送檢驗機關(構)所經過之各項作業處理程序、時間、人員、目的及尿液檢體之資訊、重要特殊跡象等,連同尿液檢體(含可疑攙假之尿液檢體),一併送驗。三、尿液檢體送驗前…
  6. 行政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第7條 為確保尿液檢體採驗之正確及運送與保管之安全,應採取必要之安全防範措施。
  7. 行政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第13條 …指紋封緘。二、每一尿液檢體應製作檢體監管紀錄表,記載自採集至運送檢驗機關(構)所經過之各項作業處理程序、時間、人員、目的及尿液檢體之資訊、重要特殊跡象等,連同尿液檢體(含可疑攙假之尿液檢體),一併送驗。三、尿液檢體送驗前…
  8. 行政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29條 抄錄費、翻譯費、郵電費、運送費、登載新聞紙費及其他有關仲裁之必要費用,依實支數計算。
  9. 行政民法 第127條 …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六、律師、會計師…
  10. 行政民法 第374條 …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者,自出賣人交付其標的物於為運送之人或承攬運送人時起,標的物之危險,由買受人負擔。
  11. 行政民法 第378條 …、買賣契約之費用,由當事人雙方平均負擔。二、移轉權利之費用,運送標的物至清償地之費用及交付之費用,由出賣人負擔。三、受領標的物之費用,登記之費用及送交清償地以外處所之費用,由買受人負擔。
  12. 行政民法 第582條 行紀人得依約定或習慣請求報酬、寄存費及運送費,並得請求償還其為委託人之利益而支出之費用及其利息。
  13. 行政民法 第622條 稱運送人者,謂以運送物品或旅客為營業而受運費之人。
  14. 行政民法 第623條 關於物品之運送,因喪失、毀損或遲到而生之賠償請求權,自運送終了,或應終了之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關於旅客之運送,因傷害或遲到而生之賠償請求權,自運送終了,或應終了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15. 行政民法 第624條 託運人因運送人之請求,應填給託運單。託運單應記載左列事項,並由託運人簽名:一、託運人之姓名及住址。二、運送物之種類、品質、數量及其包皮之種類、個數及記號。三、目的地。四、受貨人之名號及住址。五、託運單之填給地,及填給之年…
  16. 行政民法 第625條 運送人於收受運送物後,因託運人之請求,應填發提單。提單應記載左列事項,並由運送人簽名:一、前條第二項所列第一款至第四款事項。二、運費之數額及其支付人為託運人或為受貨人。三、提單之填發地及填發之年月日。
  17. 行政民法 第626條 託運人對於運送人應交付運送上及關於稅捐警察所必要之文件,並應為必要之說明。
  18. 行政民法 第627條 提單填發後,運送人與提單持有人間,關於運送事項,依其提單之記載。
  19. 行政民法 第630條 受貨人請求交付運送物時,應將提單交還。
  20. 行政民法 第631條 運送物依其性質,對於人或財產有致損害之虞者,託運人於訂立契約前,應將其性質告知運送人,怠於告知者,對於因此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21. 行政民法 第632條 託運物品應於約定期間內運送之。無約定者,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應於相當期間內運送之。前項所稱相當期間之決定,應顧及各該運送之特殊情形。
  22. 行政民法 第633條 運送人非有急迫之情事,並可推定託運人若知有此情事亦允許變更其指示者,不得變更託運人之指示。
  23. 行政民法 第634條 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但運送人能證明其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而致者,不在此限。
  24. 行政民法 第635條 運送物因包皮有易見之瑕疵而喪失或毀損時,運送人如於接收該物時,不為保留者,應負責任。
  25. 行政民法 第637條 運送物由數運送人相繼運送者,除其中有能證明無第六百三十五條所規定之責任者外,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連帶負責。
  26. 行政民法 第638條 運送物有喪失、毀損或遲到者,其損害賠償額應依其應交付時目的地之價值計算之。運費及其他費用,因運送物之喪失、毀損,無須支付者,應由前項賠償額中扣除之。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運送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如有其他損害…
  27. 行政民法 第639條 …、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除託運人於託運時報明其性質及價值者外,運送人對於其喪失或毀損,不負責任。價值經報明者,運送人以所報價額為限,負其責任。
  28. 行政民法 第640條 因遲到之損害賠償額,不得超過因其運送物全部喪失可得請求之賠償額。
  29. 行政民法 第641條 …第六百五十條、第六百五十一條之情形,或其他情形足以妨礙或遲延運送,或危害運送物之安全者,運送人應為必要之注意及處置。運送人怠於前項之注意及處置者,對於因此所致之損害應負責任。
  30. 行政民法 第642條 運送人未將運送物之達到通知受貨人前,或受貨人於運送物達到後,尚未請求交付運送物前,託運人對於運送人,如已填發提單者,其持有人對於運送人,得請求中止運送,返還運送物,或為其他之處置。前項情形,運送人得按照比例,就其已為運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