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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 17 頁-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52條 證券交易所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因不可抗拒之偶發事故,臨時停止集會,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回復集會時亦同。
-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53條 證券交易所之會員或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在證券交易所市場買賣證券,買賣一方不履行交付義務時,證券交易所應指定其他會員或證券經紀商或證券自營商代為交付。其因此所生價金差額及一切費用,證券交易所應先動用交割結算基金代償之;如…
-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54條 證券交易所得就其證券交易經手費提存賠償準備金,備供前條規定之支付;其攤提方法、攤提比率、停止提存之條件及其保管、運用之方法,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因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所生之債權,就第一百零八條及第一百三十二條之交割…
-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55條 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一、在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業經成交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二、(刪除)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
-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56條 主管機關對於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發生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有影響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之虞者,得命令停止其一部或全部之買賣,或對證券自營商、證券經紀商之買賣數量加以限制:一、發行該有價證券之公司遇有訴訟事件或非訟事件…
-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58條 證券經紀商接受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買賣之受託契約,應依證券交易所所訂受託契約準則訂定之。前項受託契約準則之主要內容,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61條 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或投資人利益,得以命令通知證券交易所變更其章程、業務規則、營業細則、受託契約準則及其他章則或停止、禁止、變更、撤銷其決議案或處分。
-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62條 主管機關對於證券交易所之檢查及命令提出資料,準用第六十四條之規定。
-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63條 證券交易所之行為,有違反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妨害公益或擾亂社會秩序時,主管機關得為左列之處分:一、解散證券交易所。二、停止或禁止證券交易所之全部或一部業務。但停止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三、以命令解任其董事、監事、監…
-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64條 主管機關得於各該證券交易所派駐監理人員,其監理辦法,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65條 證券交易所及其會員,或與證券交易所訂有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契約之證券自營商、證券經紀商,對監理人員本於法令所為之指示,應切實遵行。
-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65-1條 外國公司所發行之股票,首次經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上市、上櫃買賣或登錄興櫃時,其股票未在國外證券交易所交易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其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及買賣之管理、監督,準用第五條至第八條、第十三條至…
-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65-2條 前條以外之外國公司所發行股票或表彰股票之有價證券已在國外證券交易所交易者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外國金融機構之分支機構及外國公司之從屬公司,其有價證券經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上市或上櫃買賣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
-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66條 依本法所為有價證券交易所生之爭議,當事人得依約定進行仲裁。但證券商與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相互間,不論當事人間有無訂立仲裁契約,均應進行仲裁。前項仲裁,除本法規定外,依仲裁法之規定。
-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70條 證券商同業公會及證券交易所應於章程或規則內,訂明有關仲裁之事項。但不得牴觸本法及仲裁法。
-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72條 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74條 …人、公開收購人或其關係人、證券商或其委託人、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第十八條所定之事業,對於主管機關命令提出之帳簿、表冊、文件或其他參考或報告資料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五、發行人、公開收購人、證券商、證券商同業公會、證…
-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74-3條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核心資通系統設備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
-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74-4條 對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核心資通系統,以下列方法之一,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
-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78-1條 證券商、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事業、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各該事業或公會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一、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
- 行政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第3條 本準則所稱各服務事業,包括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期貨交易所、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證券商、期貨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下簡稱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信用評等事…
- 行政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第20條 …之年度稽核計畫及其執行情形、所見異常事項改善情形等均應分別送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期貨交易所、證券商同業公會、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或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備查;其格式內容、方式及申…
- 行政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第25條 為加強電腦資訊系統之控制,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期貨交易所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應定期委託具公信力及查核能力之專業人員執行有關使用電腦資訊系統處理各項作業之專案稽核,並將稽核結果報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第26條 …定辦理。各服務事業屬洗錢防制法所稱之金融機構者,主管機關得請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期貨交易所或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等證券期貨相關機構辦理個人資料保護、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機制之專案查核,必要時得命…
- 行政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第36-3條 …會責任、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等相關課程,進修機構及辦理方式參照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共同訂定之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有關進修體系之相關規定辦理。公司治理主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由公司其他職位人員兼任。公…
- 行政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 第9條 …同時以副本通知被取得股份之公司外,被取得股份之公司之股票已於證券交易所上市者,並應以副本通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並應以副本通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前項副本通知事項,於完成傳輸…
- 行政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 第10條 取得人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之申報及公告案件,主管機關得委託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受理。
- 行政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6-2條 …任、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等相關課程,進修機構及辦理方式參照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共同訂定之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有關進修體系之相關規定辦理。公司治理主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 行政保險業投資未上市未上櫃及私募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第3條 保險業得購買國內公開發行但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簡稱未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以下簡稱未上櫃)之有價證券種類如下:一、股票。二、有擔保公司債。三、最近一年內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公司發行之普通公司債、可轉…
- 行政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第6條 …四十六條之三規定之放款有關之下列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交易之認購(售)權證。二、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之期貨交易契約,及該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與國外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