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訓練」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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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內政部國家公園署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 第9條 …或其他人文史蹟資料之蒐集、編製、貯存及解說展示。四、解說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之策劃、執行及合格證書之核發。五、本區域內生態保育宣導之策劃及遊客解說之服務。六、國家公園環境教育計畫之擬訂、執行及傳媒聯繫發布事項。七、本區域內志…
  2. 行政內政部國家公園署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 第8條 …或其他人文史蹟資料之蒐集、編製、貯存及解說展示。四、解說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之策劃、執行及合格證書之核發。五、本區域內生態保育宣導之策劃及遊客解說之服務。六、國家公園環境教育計畫之擬訂及執行。七、本區域內遊憩區之經營管理、遊…
  3. 行政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 第7條 …織與相關交流活動之規劃及推動。八、本區域內解說系統、解說人員專業訓練與環境教育計畫之規劃、研究、執行、推廣及傳媒聯繫發布事項。九、本處解說資訊、生態資源、環境教育專書之編印與視聽媒體之設計及製作;本區域內志願服務工作規劃…
  4. 行政內政部國家公園署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 第9條 …或其他人文史蹟資料之蒐集、編製、貯存及解說展示。四、解說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之策劃、執行及合格證書之核發。五、本區域內生態保育宣導之策劃及遊客解說之服務。六、國家公園環境教育計畫之擬訂、執行及傳媒聯繫發布事項。七、本區域內志…
  5. 行政內政部國家公園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 第9條 …或其他人文史蹟資料之蒐集、編製、貯存及解說展示。四、解說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之策劃、執行及合格證書之核發。五、本區域內生態保育宣導之策劃及遊客解說之服務。六、國家公園環境教育計畫之擬訂及執行。七、本區域內志願服務工作規劃、招…
  6. 行政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 第9條 …或其他人文史蹟資料之蒐集、編製、貯存及解說展示。四、解說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之策劃、執行及合格證書之核發。五、本區域內生態保育宣導之策劃及遊客解說之服務。六、國家公園環境教育計畫之擬訂及執行。七、本區域內志願服務工作規劃、招…
  7.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8條 …最近六年內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完成專業訓練或與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業執照。依前項規定得辦理專業訓練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其申請認可之資格、程序、應備文…
  8.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登記辦法 第8條 …最近半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一式二張。五、積分三百分以上之專業訓練或與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六、繳納執照費證明文件正本。前項第五款專業訓練或與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以原執業執照有效期間之始日至申請日間取得者為限…
  9.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申請認可收費標準 第2條 申請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繳納下列規費。申請變更或新增訓練場地者,亦同:一、書面審查費新臺幣一千元。二、實地審查費新臺幣二千元。申請延展認可者應繳納前項第一款費用。
  10.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申請認可收費標準 第5條 …變更認可證書格式。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地址變更。三、因法律變更或公務需要。
  11.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2條 申請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構、學校或團體認可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一、職業訓練機構、法人或大專校院。二、設有訓練場地。前項第二款訓練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不得違反建築及消防法令。二、面積應超過六十平方…
  12.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3條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四、訓練場地文件。五、依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申請認可收費標準繳納規費之證明文件。
  13.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4條 …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駁回其申請。申請者取得認可證書者(以下稱專業訓練單位),始得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
  14.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5條 …三年,其應記載事項如下:一、認可年月日、字號及有效期間。二、專業訓練單位名稱及地址。三、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事項有變更者,專業訓練單位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第三條第一款與第五款規定文件、原認…
  15.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6條 專業訓練單位於認可證書有效期間屆滿一個月前,得檢具第三條第一款與第五款規定文件、現有訓練場地文件及原認可證書正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有效期間為三年;逾期申請延展者,應重新申請認可。前項延展申請,經中央主管機…
  16.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7條 專業訓練單位變更或新增訓練場地,應檢具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審查符合規定後,始得使用。
  17.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8條 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十五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一、法令制度類。二、技術工程實務類。三、設備、技術及工法類。四、災例研討類。五、職業倫理類。六、測驗。前項訓練時數以小時為單位,滿五十分鐘以一小時計算,連續九十分…
  18.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9條 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講師(以下簡稱講師),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一、於大專校院教授消防相關學程,並有六年以上授課經驗。二、任職於主管機關,並有六年以上辦理消防安全設備審(勘)查、檢查或認可業務經驗。三、具有消防設備師或消防…
  19.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之測驗採筆試方式,測驗成績以六十分為合格。前項筆試之題目,由專業訓練單位製作題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題庫異動時,亦同。
  20.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專業訓練單位辦理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應於訓練開始六十日前,檢具訓練計畫及招生簡章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每期招收之學員人數,以不超過五十名為原則。前項訓練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專業訓練單位名稱及期別。二、…
  21.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專業訓練單位應自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結束次日起十五日內,檢具下列資料,向訓練場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合格證書字號,經審查符合規定,始得製作並發給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合格證書(以下簡稱合格證書),其生效日自訓…
  22.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專業訓練單位應指定專責人員辦理下列事項:一、查核學員之參訓資格。二、辦理學員簽到紀錄及點名。三、查核學員上課情形。四、排定課程表。五、處理調課或代課。六、注意環境安全衛生。七、學員意見反應。八、處理突發事件。
  23.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專業訓練單位辦理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之下列資料,自訓練結束之日起,應至少保存六年:一、學員名冊、成績冊及測驗卷。二、課程表、講師及學員簽到紀錄。三、發給合格證書清冊。專業訓練單位應於每月二十五日前,將前一月辦理專業訓練之…
  24.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主管機關得抽查專業訓練單位之訓練、業務、勘查其訓練場地或命其報告、提出證明文件、表冊及有關資料,專業訓練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25.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專業訓練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警告,並通知限期改善:一、未於訓練開始前依規定申請核准。二、訓練場地、設備、公共設施或安全設施維護不良。三、未依訓練計畫內容實施訓練。四、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之查核。五、未指…
  26.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專業訓練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停止其辦理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六個月以上十二個月以下:一、一年內累計警告達三次以上。二、經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不完全。三、委託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單…
  27.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19條 專業訓練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可,並註銷認可證書:一、停業或歇業。二、申請認可之證明文件經相關主管機關(構)撤銷、廢止或因其他原因失效。三、使用未經審查符合規定之訓練場地。四、發給合格證書予訓練不合…
  28.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所稱與專業訓練相當之方式,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舉辦或核准之講習會、研討會或專題演講,每小時積分十分,每項課程或講題總積分以四十分為限。二、參加消防設備人員公會或全…
  29.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22條 消防機關辦理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時,準用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四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但第四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所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事項,由中央主管機…
  30.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23條 本辦法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之專業訓練單位,於本辦法施行後,於委託有效期間內得繼續辦理專業訓練;其查核、管理及應申請核准書表等事項,適用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