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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 200 頁- 行政私立學校法 第31條 …出缺,致不能召集董事會議。三、董事會議未能依章程規定召集,致學校法人運作產生問題。
- 行政私立學校法 第32條 …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為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購置或出租。五、學校停辦、解散或聲請破產之決定。前項但書各款重要事項之決議,經召開三次會議均因出席之董事未達三分之二而流會,於第四次會議如出席之董事仍未達董事總額三分之二且已達…
- 行政私立學校法 第34條 學校法人得同時或先後申請設立各級、各類學校,並得申請合併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學校法人申請私立學校之設立、改制、合併或停辦,該私立學校主管機關應依各級學校法令之規定,考量地區需要及學校分布等因素許可之。前項私立學校之設立、改…
- 行政私立學校法 第35條 學校法人應於辦理法人登記後三年內,完成私立學校之籌設及立案。學校法人申請籌設私立學校,應依各級、各類學校法律之相關規定,提出籌設學校計畫,報請學校主管機關審核後,許可籌設。學校法人經前項許可後,無正當理由未於第一項期限內…
- 行政私立學校法 第36條 籌設學校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興學目的。二、學校名稱。三、學校位置、校地面積、校舍、設備及相關資料。四、擬設學院、系、所、學程、科、組、班、級及附屬機構。五、學校經費概算。六、設校資金及財產之數額、種類、價值及相關證…
- 行政私立學校法 第37條 學校法人應於學校主管機關許可之籌設期限內,完成學校之籌設,並由董事長檢具下列文件,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請學校之立案許可,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之:一、法人登記證書。二、有關校地、校產、圖書、設備及擬聘師資清冊。三、學校組織規程。四…
- 行政私立學校法 第38條 私立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審核,符合相關規定,完成籌設學校之工作,並已將設校基金交專戶存儲,完成設立程序者,始得許可其立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該管學校主管機關許可立案者,應轉報教育部備查。
- 行政私立學校法 第39條 私立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許可立案後,始得招生;其於每學年招生前,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擬訂下列事項,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一、招生辦法。二、學院、系、所、學程、科、組、班、級之招生名額。三、入學方式及其名額之分配。私立學校得依…
- 行政私立學校法 第41條 私立學校置校長一人,由學校法人遴選符合法律規定之資格者,依各該法律規定聘任之。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之配偶及其直系血親,不得擔任校長。校長依法令及學校章則綜理校務,執行學校法人董事會之決議,受其監督、考核,並於職…
- 行政私立學校法 第42條 校長出缺時,學校法人應於六個月內另行遴選,依各該法律規定聘任之。學校法人未依前項規定期限遴聘校長或遴聘之校長資格不符者,學校主管機關應命其於三個月內重新遴聘;屆期未完成遴聘或遴聘之校長仍資格不符時,學校主管機關得指派適當…
- 行政私立學校法 第43條 校長因利用職務上機會犯罪,被提起公訴者,於判決確定前,學校法人得予停聘,並就學校組織相關規定所定人員,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後代理之。校長經判決確定有罪,或嚴重違反教育法令,或有損師道情節重大者,學校法人應即解聘,並重新遴選…
- 行政私立學校法 第44條 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及校長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所設私立學校承辦總務、會計、人事事項之職務。違反規定之人員,學校主管機關應命學校立即解職。
- 行政私立學校法 第45條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校產、基金之管理使用,受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之監督,基金及經費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監察人及其他個人或非金融事業機構。學校法人所設各私立學校之財務、人事及財產,各自獨立;其先後或同時申請二所以上學校立…
- 行政私立學校法 第46條 私立學校之收入,應悉數用於當年度預算項目之支出;其有賸餘款者,應保留於該校基金運用。前項賸餘款,經學校法人報經法人主管機關同意,得於其累積盈餘二分之一額度內轉為有助增加學校財源之投資,或流用於同一學校法人所設其他學校;其…
- 行政私立學校法 第47條 私立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數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學校主管機關定之。私立學校每學年度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應予公開,並應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及於招生簡章載明。
- 行政私立學校法 第48條 私立學校因校務所需公有、公營事業或財團法人之土地,學校法人得專案報請學校主管機關會商土地管理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讓售或租用。前項土地應辦理用地變更者,由學校法人報請學校主管機關核轉有關機關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擬定機…
- 行政私立學校法 第49條 學校法人就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應經董事會之決議,並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轉法人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其購置或出租不動產者,亦同。前項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不動產之處分,以不妨礙學校發展、校務進行為限。…
- 行政私立學校法 第50條 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為增進教學效果,並充實學校財源,於訂定章則報經學校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得設立與教學、實習、實驗、研究、推廣相關之附屬機構;其以投資方式、依法接受政府機關、民營企業或私人委託、合作經營或其…
- 行政私立學校法 第51條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對人事、財務、學校營運等實施自我監督;其實施辦法,由教育部定之。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應於前項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建立內部控制…
- 行政私立學校法 第52條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應建立會計制度,據以辦理會計事務;其會計制度應規定事項、會計單位之設置與其人員之任免、交代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之年度收支預算,應分別報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
- 行政私立學校法 第53條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完成決算,連同其年度財務報表,自行委請符合法人主管機關規定之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分別報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備查。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為監督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之財務,得隨時派員…
- 行政私立學校法 第54條 私立學校因人事或財務等違法而發生重大糾紛,致嚴重影響學校正常運作且情勢急迫者,學校主管機關得逕行停止校長及有關人員職務,並指派適當人員暫代其職務。私立學校校長、主辦及經辦相關業務之人員,執行職務時,有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情…
- 行政私立學校法 第55條 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辦理不善、違反本法或有關教育法規,經學校主管機關糾正或限期整頓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視其情節輕重為下列處分:一、停止所設私立學校部分或全部之獎勵、補助。二、停止所設私立學校…
- 行政私立學校法 第56條 私立學校辦理完善,績效卓著,並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得對學校法人、校長或有關人員予以獎勵:一、學校法人組織健全,並寬籌經費,對促進校務發展有重大貢獻。二、學校法人對教師及職工待遇、退休、撫卹、保險及福利等…
- 行政私立學校法 第57條 私立學校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校定之。學校主管機關為促進各私立學校之發展,應組成評鑑會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私立學校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
- 行政私立學校法 第58條 各級政府所設之獎學金、助學金,其獎、助對象應包括私立學校學生。
- 行政私立學校法 第59條 各級政府編列年度教育經費預算時,應參酌學校健全發展之需要,審酌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之健全、辦學之特色等實際情形,明定獎勵、補助原則,對私立學校予以獎勵、補助;就社會需求而公立學校未能充分提供,且教育資源不足…
- 行政私立學校法 第60條 私立學校使用政府獎勵、補助經費,學校主管機關認有違反法令、與指定用途不合或未依核定計畫運用者,除依法令追究相關責任外,得命其繳回獎勵、補助款之全部或一部。私立學校未依前項規定繳回前,得停止核發其以後年度之獎勵或補助之全部…
- 行政私立學校法 第61條 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之土地賦稅、房屋稅及進口貨物關稅之徵免,依有關稅法之規定辦理。私人或團體對學校法人或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為捐贈者,或宗教法人捐贈設立宗教研修學院時,除依法…
- 行政私立學校法 第62條 教育部為促進私立學校發展,得成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辦理個人或營利事業對私立學校捐贈有關事宜。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前項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捐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