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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 第13條 …公司、廠場申請公假之意旨。四、法院之地理位置、入口動線、前往地方法院之交通資訊及行程安排建議。五、穿著建議、應攜帶之文件或證件。六、其他有助安心參與審判及提高參與意願之事項。
  2. 司法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2條 地方法院應於每年九月一日前,估算次年度所需備選國民法官人數,並以公函通知轄區內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前項人數之估算,宜審酌下列事項,並設定適當之倍數而計算之:一、該法院前曾受理本法第五條第一項適用案…
  3. 司法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3條 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之地方政府,應依各級法院管轄區域一覽表定之。地方法院管轄區域跨二地方政府轄區者,應按設籍人口比例計算所需人數後,分別通知相關地方政府。如依此方式計算各該地方政府轄區所分配人數之尾數不滿一人時,由尾數較大…
  4. 司法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4條 地方政府接獲地方法院之通知後,應依地方法院指定之日期,自設籍於各該轄區之居民篩選出符合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資格(以下簡稱具備積極資格)之人。前項指定日期應在每年九月二日以後、九月三十日以前。地方政府因有特殊情事而無法於…
  5. 司法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5條 地方政府應從積極資格人口清冊中,隨機抽選出地方法院所需人數之備選國民法官。
  6. 司法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8條 …之時間及地點;並將進行抽選程序及得指派代表到場之意旨通知相關地方法院、地方檢察署、地方律師公會;無相關地方律師公會可通知者,得通知全國律師聯合會。抽選程序應由地方政府民政局(處)長或其指定之人擔任主席,並以足使不特定人或…
  7. 司法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9條 …明下列事項:一、抽選程序之日、時、處所。二、主席。三、在場之地方法院、地方檢察署、律師公會代表。四、使用初選名冊之地方法院。五、本次抽選來源之鄉(鎮、市、區)範圍、合計設籍人口數暨具備積極資格之人口數。六、篩選基準日期。…
  8. 司法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格人口清冊、抽選結果資料、初選名冊及其副本應分別由地方政府或地方法院妥為保管,以確保其內容完整真實且可供事後驗證。
  9. 司法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日前,以電子資料傳輸、資料儲存媒體或紙本方式,將初選名冊送交地方法院。地方政府以電子方式送交初選名冊之情形,應使用經安全加密之傳輸機制;地方法院於收受時,應核對所附加之電子簽章與抽選紀錄之記載是否一致。地方政府以紙本方式…
  10. 司法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資格人口清冊、抽選結果資料由地方政府至少保存三年。初選名冊由地方法院至少保存十年;其副本由地方政府至少保存三年。地方政府依本辦法規定以電子方式作成之檔案,應由地方政府及地方法院配合檔案保存年限,製作二套以上備份,分別儲存…
  11. 司法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地方政府及地方法院依本辦法處理之相關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應分別指定專人保管及辦理安全維護措施,其存取應有安全加密機制,且應確實進行資訊安全稽核作業,防止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因職務而知悉前項個人資料之人,…
  12. 司法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地方法院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依當年度複選名冊使用情形,認有補充備選國民法官人數之必要者,得估算所需補充之人數,並以公函通知地方政府於一個月內儘速提供之。地方政府於接獲前項通知後,應自列載於積極資格人口清冊且未列入初選…
  13. 司法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第2條 地方法院為次年度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以下簡稱初選名冊)之審核事宜,應於每年十月一日前設置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以下簡稱審核小組)。審核小組執行職務期間為自組成之日起至次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14. 司法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第5條 審核小組行使職權所需經費,由地方法院編列預算支應。
  15. 司法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第6條 審核小組對外行文,均以地方法院名義為之。
  16. 司法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第7條 …冊及複選名冊之保管、有關審核小組職權行使之幕僚作業事宜,均由地方法院之國民法官科或其他經指定辦理國民法官業務之科室(以下簡稱專責單位)辦理之。審核小組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地方法院書記官長或專責單位主管兼任,承審核小組之命…
  17. 司法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第9條 …紙本、電子檔案儲存媒體、電子資料傳輸或其他適當方式提供資料予地方法院。
  18. 司法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第13條 …中隨機抽選結果製作者,應為不予造具複選名冊之決議。前項情形,地方法院應即通知地方政府於一定期限內儘速提供正確之初選名冊。
  19. 司法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第18條 地方法院於複選名冊造具完成後,應將已造具完成複選名冊之要旨、列載於初選名冊及複選名冊之人數(以下簡稱複選名冊公告資料)刊登於網站或法院公告處,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告之。地方法院應於前項公告後十日內,以無從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
  20. 司法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第22條 複選名冊公告資料及送交備查資料,分別由地方法院及司法院永久保存。審查會議紀錄、複選名冊,由地方法院至少保存十年。依本辦法規定以電子方式製作之檔案,應由地方法院配合檔案保存年限,製作二套以上備份,分別儲存於適當儲存媒體,且…
  21. 司法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第24條 地方政府依地方法院之通知製作並送交備選國民法官補充初選名冊時,審核小組應儘速完成第三條第二項所定審查,並造具備選國民法官補充複選名冊。審核小組審查後,就前已列入複選名冊者,應不予列入補充複選名冊。關於補充複選名冊,除依前…
  22. 司法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第25條 司法院為推動國民法官制度及進行成效評估,委由地方法院辦理國民法官選任程序之擬真性模擬時,其所成立之審核小組相關職權行使事項,得準用本辦法規定。
  23. 司法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辦法 第5條 高等法院、地方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及懲戒法院第一審所為之法庭錄音、錄影,除有本法第九十條第三項但書經裁定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或前條第二項所定之情形外,不予公開播送。高等法院、地方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及懲戒法院第一審依本法第…
  24. 行政參加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資格審查辦法 第3條 …其配偶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應訂有租賃契約,並經地方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證。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公證:一、向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承租農業用地。二、經由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之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