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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 35 頁- 行政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第4條 申請動物展演許可之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曾因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經有罪判決確定。二、曾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廢止許可處分。三、經…
- 行政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第5條 從事動物展演者,應依本辦法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繳納保證金,經取得許可證後,始得為之。但符合本法第六條之一第一項但書規定,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免經許可之展演動物類型、條件、方式或場所者,不在此限。申請動…
- 行政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第6條 …施之詳細說明。二、展演場所及飼養籠舍之安全防護設施。三、展演動物與工作人員、遊客或其他動物間之安全規劃、保護措施、緊急事件處理機制及展演動物之安全運送作業程序。四、展演場所營業時間、動物展演方式、時間、訓練方式及時數。五…
- 行政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第7條 …見並進行至少一次之實地勘查。前項遴選之專家至少應包含各類展演動物物種對應領域及動物福利領域之專家學者各一人。中央主管機關應將第一項專家學者資料庫之專家、學者資格條件及名單,公開於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告之。
- 行政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8條 …方式提供相當於保證金之擔保。前項保證金,按營運計畫書所載展演動物數量,依下列規定計算。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不予計算非保育類、不易計算或棄養風險較低之動物數量:一、未滿十隻:新臺幣十萬元。二、十隻以上、未…
- 行政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第9條 …式之擔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使用於下列用途:一、展演動物者因無資力,或其他原因未依營運計畫書飼養、照護展演動物,或對傷病之展演動物未給與妥善之醫療照護,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未完全…
- 行政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第11條 許可證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展演動物者之姓名;非屬自然人者,應記載公司、組織或機構之名稱、代表人或負責人之姓名,及主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地址。二、展演場所名稱及地址。三、許可證有效期間、許可年、月、日及許可證字號。
- 行政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第13條 展演動物者應將許可證懸掛於展演場所內明顯處,並於廣告、行銷或宣傳時,揭露其許可證字號。但廣告、行銷或宣傳之載體面積小於二百十毫米乘以二百九十七毫米,或其材質不適合揭露許可證字號者,得免揭露許可證字號。展演動物者應將許可之…
- 行政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第14條 展演動物者取得許可證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發證機關申請許可變更:一、變更展演動物者姓名;非屬自然人者,變更其名稱、代表人或負責人、主事務所或營業所地址;或變更展演場所名稱。二、變更展演場所至同一直轄市、縣(市)之其他…
- 行政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第15條 …發證機關審查第十二條第二項及前條第一項之申請時,應審酌該展演動物者申報之動物管理表、年度自我評估報告與其他申報資料、受動物保護檢查員稽查情形、評鑑結果及其他有關展演動物之事項,並準用第七條及第十條規定。
- 行政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第17條 展演動物者歇業、停業或復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歇業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填具歇業報告書,連同許可證,並檢附動物安置及處理規劃,報請發證機關廢止許可。二、停業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者,應自開始停業之日起一個月內…
- 行政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第18條 專任動物經理人員及專門技術人員應辦理事項如下:一、專任動物經理人員:(一)督導展演動物之飼養管理及照護。(二)每季填寫動物管理表。(三)每年填寫自我評估報告。(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稽查及評鑑時,應在場協助。二…
- 行政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9條 專任動物經理人員,應每年完成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展演場所經營管理相關專業訓練六小時以上,並取得合格證明文件。展演動物者除應僱用第三條人員外,得視需求僱用執行展演動物飼養照顧之工作人員,並依所管理之物種,每年指派工作人員完成…
- 行政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第20條 展演動物者飼養、照護展演動物時,應遵守下列事項:一、提供符合動物習性與其生理需求之飼養環境、食物、營養、照護方式及必要之醫療。二、動物年老、傷病、懷孕、生產、哺乳、健康情形不佳或有異常行為時,應提供適當之安置及照護。三、…
- 行政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第21條 展演動物者取得許可證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一、喪失展演場所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權利。二、展演場所非位於第二條第二項所定固定營業場所內,或違反土地法或建築法相關規定。三、未符合第三條或…
- 行政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第22條 展演動物者應依下列規定申報資訊:一、應照實填寫動物管理表、自我評估報告,並連同動物移入來源、移出對象等流向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保存五年。二、每年一月底及七月底前,應將前二季之動物管理表,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第2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年指派動物保護檢查員稽查展演動物之營業場所、紀錄及管理情形。前項稽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自專家學者資料庫,遴選專家學者或人民團體代表協助之。
- 行政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第2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轄內展演動物者之評鑑,每三年至少一次;必要時,評鑑得與前條稽查同時辦理。但符合下列條件者,免予評鑑:一、屬國際或區域性動物園暨水族館組織正式會員之展演動物者。二、最近三年內無違反本法規定,經裁…
- 行政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第25條 …勵;評鑑結果為不合格者,應依評鑑結果所列應改善項目,通知展演動物者限期改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評鑑資料及結果公告及刊登網站,並通知受評鑑之展演動物者。
- 行政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第26條 展演動物者以詐欺、隱瞞、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而獲評鑑為優級或良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一、撤銷該次評鑑結果及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所發給之獎勵。二、依前款規定撤銷評鑑結果後,展演動物者於下次接…
- 行政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第27條 展演動物者應於撤銷或廢止許可之日起三個月內,依原許可之營運計畫書完成安置及處理展演動物後,始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退還保證金或其他方式之擔保。
- 行政動物運送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動物運送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於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公告之動物,以車、船、航空器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方式之動物運送作業。
- 行政動物運送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動物運送:指動物自裝載、運輸途中至卸載之過程。二、運輸工具:指用於運送動物之車、船及航空器。三、容器:指用於裝載動物之箱、盒、籠子、載台或貨櫃。四、運送工具:指運輸工具及容器。五、墊料:指舖於容…
- 行政動物運送管理辦法 第4條 運送人員裝卸動物應依動物特性,採取適當的裝卸措施,以避免動物遭受驚嚇、痛苦或受傷。
- 行政動物運送管理辦法 第5條 運送人員運送動物應依其習性提供動物得自由站立或躺臥空間,以避免動物遭受驚嚇、痛苦或受傷。無法站立,行動癱瘓或經獸醫師判斷不宜運送之動物,如有運送必要時,應予適當區隔或分別運送。動物於運送途中因緊急事故發生危難,運送人員應…
- 行政動物運送管理辦法 第6條 運送人員運送動物應依動物別、年齡、體重、懷孕、截角等狀況,於必要時加以區隔、混欄,或將個別動物加以適當固定,以避免動物間的相互騷擾、攻擊。
- 行政動物運送管理辦法 第8條 運送人員運送動物所使用之運送工具,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容器應依動物特性,具備堅固之結構、裝置、隔欄及清潔之墊料。二、容器應能防止固、液體排泄的外漏。三、自容器外無法看到動物者,應標示「活動物」及「此面朝上方」標誌。四、容…
- 行政動物運送管理辦法 第9條 …,應遵守下列規定:一、運送牛、羊超過十二小時,或運送豬或其他動物超過八小時者,應提供飲水。二、運送動物超過二十四小時者,應提供食物。三、運送動物途中應適時檢查及照料動物。四、運送動物時,應照實、完整填列動物運送紀錄。五、…
- 行政動物運送管理辦法 第10條 動物於運送途中自運輸工具卸載至繫留場或轉運站時,至少應經五小時繫留休息後,再以清潔及新墊料之運輸工具或容器裝載及運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