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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26條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並於國外設立分支機構者,其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經董事會決議後,檢具資料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一、變更分支機構組織型態。二、子公司或分公司增加資本或營運資金、讓受全部或部分業務、變更負責人。三、分公…
  2. 行政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27條 保險業已設立國外分支機構者,該保險業在同一國家增設新分支機構,仍應依據本辦法規定辦理。保險業國外子公司辦理轉投資子公司或增設分公司,保險業應檢附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
  3. 行政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28條 保險業已於國外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者,應於每年度結算日起四個月內,檢具下列該子公司或分公司之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一、實施內部稽核之報告。二、經當地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三、營運狀況基本資料。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
  4. 行政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29條 保險業於國外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者,該保險業有關國外投資及各項財務業務資訊揭露事宜,除應符合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外,公開發行股票之保險業並應符合證券交易法有關資訊揭露之規定。
  5. 行政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 第2條 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第三項所稱利害關係人之範圍如下:一、保險業之負責人及大股東。二、保險業之負責人及大股東為獨資、合夥經營之事業,或擔任負責人之企業,或為代表人之團體。三、保險業之關係企業與其負責人及大股東。四、保險業…
  6. 行政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 第3條 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第三項所稱保險業與其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範圍,指下列交易行為之一:一、投資或購買利害關係人為發行人之有價證券。二、購買利害關係人之不動產或其他資產。三、出售有價證券、不動產或其他資產予利…
  7. 行政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 第4條 保險業與其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時,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並應經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之決議後為之。出席董事對與本人或與本人有利害關係者之案件,應行迴避,且不得代理其他董事出…
  8. 行政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 第5條 保險業與其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時,其交易限額規定如下:一、與單一利害關係人之交易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十。二、與所有利害關係人從事交易,其交易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六十。前項所…
  9. 行政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 第6條 …入本辦法所稱交易總餘額: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併購或處理問題保險業之相關交易。二、第四條第三項各款規定之交易。三、其他依法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交易。前項第二款之交易,屬保險業投資取得或處分利害關係人發行之指數股票型基金,超…
  10. 行政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 第7條 保險業應建立利害關係人交易限制對象之歸戶制度資料,並應配合人員異動及股權變動更新資料。
  11. 行政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 第8條 保險業應建立與利害關係人交易之行為規範、防止利益衝突及其他相關問題之交易政策,並經董事會核准,董事會並應建立利害關係人交易之處理程序。
  12. 行政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 第9條 保險業與其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時,需確實依下列原則辦理:一、預計向利害關係人購買、租賃或出售不動產或其他資產予利害關係人,應提出交易價格業經獨立評估,或交易條件不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之證明文件供董事會為決議之參考…
  13. 行政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第2條 保險業辦理自留及再保險之分出、分入,應建立風險管理機制,考量其風險承擔能力,制定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之再保險風險管理計畫據以執行,並適時檢討修正:一、自留風險管理:符合危險特性之每一危險單位,其最大合理損失預估、風險承擔能…
  14. 行政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第3條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業務應遵守下列作業規定:一、應配合再保險風險管理計畫安排再保險分出,並於原保險契約生效前或擬分出保險責任開始之日前,就再保險契約之再保險成分、再保險費率及再保險佣金等條件取得再保險人確認認受文件。但符合其…
  15. 行政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第5條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業務所發行及所持有之再保險契約,具有顯著保險風險者,始得依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有關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公報之再保險帳務規定處理。前項所稱具有顯著保險風險,係指保險業依個別再保險契約評估保險風險之顯著…
  16. 行政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第6條 財產保險業不得承接人身保險業之再保險分出業務,人身保險業不得承接財產保險業之再保險分出業務。但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者,不在此限。
  17. 行政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第7條 …格再保險分出對象:一、主管機關核准在中華民國境內專營或兼營再保險業務之保險業。二、經主管機關許可在中華民國境內專營或兼營再保險業務之外國保險業。三、經國際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國外再保險或保險組織。四、依照我國…
  18. 行政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第9條 保險業於委託保險經紀人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時,應依第七條規定辦理。前項保險經紀人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領有執業證書之國外保險經紀人者,該再保險分出業務為未適格再保險分出。但該分出業務為主管機關許可被保險人得境外投保之險種者,不…
  19. 行政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第10條 財產保險業承接再保險分入業務時,其再保險費率應符合適足性及合理性,並反映各項成本。財產保險業以比例性再保險方式安排再保險分出時,自留費率應不得低於再保險費率及出單費率。財產保險業以非比例性再保險方式安排再保險分出時,各自…
  20. 行政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第11條 財產保險業對於商業火災保險巨大保額業務及貨物運輸保險業務之再保險分出,若係以非比例性再保險方式安排臨時再保險分出者,有國內財產保險業參與承接之各層部分,包括但不限於基層及保單自負額或自我保險自留額買回等型式,應有經國際信…
  21. 行政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第13條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而有依本辦法規定為未適格再保險分出之情形者,應就未適格再保險契約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下列事項:一、再保險契約之摘要內容及相關分出再保險對象。二、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之再保險合約資產負債調節表。三、所持…
  22. 行政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第14條 …保險危險限制於一定範圍內,並兼具有財務融通目的之再保險契約。保險業辦理前二項業務有不符合本辦法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限制或停止其辦理該項業務。
  23. 行政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第15條 保險業辦理前條規定之業務,應訂定處理程序,經董(理)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其為外國保險業者,由在臺分公司負責人簽署後函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處理程序應包括下列內容:一、交易目的、交易動機、認定之依據、權責…
  24. 行政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第16條 保險業辦理或終止第十四條規定之業務者,應逐案提經董(理)事會或其授權機關(人員)通過或核准,並由分出業務者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25. 行政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第17條 保險業辦理第十四條規定之非傳統再保險業務者,應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下列事項:一、辦理該項業務之目的、理由及其預期效益。二、該項業務之下列項目:(一)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之再保險合約資產負債調節表。(二)所發行之再保險合約之保…
  26. 行政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第18條 保險業辦理第十四條規定之業務者,其分出之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取得我國營業登記之專業再保險業。二、符合第十二條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之國外專業再保險業或組織。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機構或組織。
  27. 行政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第19條 保險業辦理第十四條規定之業務者,其契約內容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一、所承擔風險之範圍及給付之內容與限制。二、契約得終止之條件。三、契約當事人喪失清償能力之處理。四、契約當事人間之帳務處理。五、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28. 行政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第20條 保險業專營再保險業務者不適用第六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
  29. 行政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第2條 財產保險業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編製之說明文件(以下簡稱說明文件),應依本辦法規定記載,編製目錄及頁次,並以簡明易懂之文字詳實明確記載,不得有虛偽不實或欠缺之情事。
  30. 行政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第5條 …費申訴專線電話、公司(合作社)網站之網址、電子郵件信箱。外國保險業並應記載其總公司所在地、設立時間、資本額。二、人力資源概況:員工、核保人員、理賠人員、精算人員人數及教育程度。三、各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以及持有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