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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附屬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各級人員移交,除上級機關(構)指定外,應在原任所辦理。
  2. 行政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附屬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畢,屆時仍未移交或移交不清者,應由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構)或本機關(構)首長處理。上級機關(構)首長或本機關(構)首長,對於前項情形,應即依本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指定日期,責令人員依限移交清楚,逾期移交不…
  3. 行政主計機構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 第3條 …項確有需要單獨設統計室,因配合政府組織調整政策而未設立者,由上級機關統計機構指派統計人員兼辦。
  4. 行政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機關(構),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函報其上級機關核定。
  5. 行政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及陳報,如確有特殊情形不能依限辦理完畢時,應事先詳述理由陳報上級機關或陳報本機關(構)首長核准展期;其展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6. 行政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各級人員移交,除上級機關指定外,應在原任所辦理。
  7. 行政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如逾期不照辦,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構)首長核辦。
  8. 行政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畢,屆時仍未移交或移交不清者,應由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構)首長處理。上級機關首長或本機關(構)首長,對於前項情形,應即依本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指定日期,責令人員依限移交清楚,逾期移交不清者,依法定…
  9. 行政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第16條 …機關:本機關代表、相關機關代表及遴聘學者專家。二、二級機關:上級機關代表、本機關代表、相關機關代表及遴聘學者專家。前項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以具備人力資源管理或受評機關業務職掌相關之專長領域為原則。第一項學者專家人數,以不…
  10. 行政客家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會及所屬機關首長交接(代)由各該上級機關派員監交。本會及所屬機關主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首長派員監交。經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移交接收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
  11. 行政客家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機關,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函報其上級機關核定。
  12. 行政客家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及陳報,如確有特殊情形不能依限辦理完畢時,應事先詳述理由陳報上級機關或陳報本機關首長核准展期;其展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13. 行政客家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照辦,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或總目錄,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核辦。
  14. 行政客家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各級人員移交,除上級機關指定外,應在原任所辦理。
  15. 行政客家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畢,屆時仍未移交或移交不清者,應由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處理。上級機關首長或本機關首長,對於前項情形,應即依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指定日期,責令人員依限移交清楚,逾期移交不清者,依法令規定程序移付懲…
  16. 行政主計人員獎懲辦法 第9條 …致生不良後果。十二、執行歲計、會計、統計業務,未確實遵照該管上級機關主計機構或主計機關之指示辦理。十三、辦理主計人事業務,未盡職責,時有貽誤,致損害當事人權益。十四、辦理主計資訊業務,未盡職責,發生錯誤,致貽誤公務產生不…
  17. 行政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員工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第11條 …給機關。二、無業務承受機關或無法定出主要業務承受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支(發)給機關。
  18. 行政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員工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第12條 …護機關。二、無業務承受機關或無法定出主要業務承受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照護機關。
  19. 行政行政院主計處組織法 第18條 全國各級主辦歲計、會計、統計人員,分別對各該管上級機關主辦歲計、會計、統計人員負責,並依法受所在機關長官之指揮。
  20. 行政會計法 第83條 …日起,至少保存二年;屆滿二年後,除有關債權、債務者外,經該管上級機關與該管審計機關之同意,得予銷毀。前項保存期限,如有特殊原因,亦得依上述程序延長或縮短之。
  21. 行政會計法 第84條 …其他相當機關保管之;在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及分會計應經該管上級機關與該管審計機關之同意,始得銷毀之。但日報、五日報、週報、旬報、月報之保存期限,得縮短為三年。前項保存年限,如有特殊原因,得依前項程序縮短之。
  22. 行政會計法 第85條 …照規定之期日、期間及方式編製之,經該機關長官核閱後,呈送該管上級機關。
  23. 行政會計法 第86條 前條報告,經該管上級機關長官核閱後,應交其主辦會計人員查核之;其有統制、綜合之需要者,並應分別為統制之紀錄及綜合之報告。
  24. 行政會計法 第87條 …制、綜合之需要者,並應分別為統制之紀錄或綜合之報告,呈送該管上級機關。前項單位會計機關,如為第二級機關單位時,應按其需要,分別報告該級政府之主計、公庫、財物經理及審計等機關。
  25. 行政會計法 第99條 …官之命令者,應以書面聲明異議;如不接受時,應報告該機關之主管上級機關長官與其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不為前二項之異議及報告時,關於不合法行為之責任,主辦會計人員應連帶負之。
  26. 行政會計法 第109條 …人員或主計機關及所在機關長官與該管審計機關,分別轉呈各該管最上級機關,非經審計機關認為其對於良善管理人應有之注意並無怠忽,且予解除責任者,應付懲戒。遇有前項情事,匿不呈報者,從重懲戒。因第二項或第三項情事,致公庫受損害者…
  27. 行政會計法 第110條 主辦會計人員與所在機關長官因會計事務發生爭執時,由該管上級機關之主管長官及其主辦會計人員處理之。會計人員有違法或失職情事時,經所在機關長官函達主計機關長官,應即依法處理之。
  28. 行政會計法 第111條 主辦會計人員之請假或出差,應呈請該管上級機關之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指派人員代理;其期間不逾一個月者,得自行委託人員代理。但仍應先期呈報,並連帶負責。
  29. 行政會計法 第114條 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應由所在機關長官或其代表及上級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監交。前項人員交代時,應將印信、文件及其他公有物與其經管之會計憑證、會計簿籍、會計報告、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貯存體、機器處理會計手冊,造表悉數交付…
  30. 行政會計法 第117條 …具交代證明書,交前任收執,並會同前任呈報所在機關長官及各該管上級機關。但移交簿籍之內容,仍由前任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