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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9 / 200 頁- 行政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 第6條 …材及測試治具之名稱、廠牌及型號。五、器材樣品、外接電源及配件4x6吋以上具尺規之彩色照片,其廠牌、型號須清晰可辨讀,器材樣品為六面照片。本款照片得列為檢驗報告之附件。六、器材樣品內部及電路板4x6吋以上具尺規之至少二面彩…
- 行政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 第7條 …方塊圖。五、器材樣品之檢驗報告。六、器材樣品、外接電源及配件4x6吋以上具尺規之彩色照片,其廠牌及型號須清晰可辨讀,器材樣品為六面照片。七、器材樣品內部及電路板4x6吋以上具尺規之至少二面彩色照片,電路板主要元件須清晰可…
- 行政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 第8條 …方塊圖。五、器材樣品之檢驗報告。六、器材樣品、外接電源及配件4x6吋以上具尺規之彩色照片,其廠牌及型號須清晰可辨讀,器材樣品為六面照片。七、器材樣品內部及電路板4x6吋以上具尺規之至少二面彩色照片,電路板主要元件須清晰可…
- 行政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 第9條 …之規格資料、型錄或相關證明文件。四、器材樣品、外接電源及配件4x6吋以上具尺規之彩色照片,其廠牌及型號須清晰可辨讀,器材樣品為六面照片。五、器材樣品內部及電路板4x6吋以上具尺規之至少二面彩色照片,電路板主要元件須清晰可…
- 行政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 第14條 取得型式認證證明、符合性聲明證明或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者,應妥善保管申請審驗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非隨插即用射頻模組(組件)、外接電源、配件、外接天線、與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相符之測試治具及與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使用相同版本之測…
- 行政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 第17條 …提供組裝該完全射頻模組(組件)之完全最終產品或其內部及電路板4x6吋以上具尺規之至少二面彩色照片,電路板主要元件須清晰可辨讀。第一項及第二項登錄作業,原驗證機構暫停或終止審驗工作者,由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指定之驗證機構辦理…
- 行政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 第24條 行動電信終端設備有燃燒、爆裂、燒熔或其它重大危害消費者安全之虞者,取得審驗合格證明者應立即向主管機關通報下列資料:一、行動電信終端設備名稱、廠牌、型號、序號、產地、重大危害情事發生時間、內容或可能原因。二、擬採取之改正措…
- 行政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基礎設施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第4條 原設置電信線路之土地、建築物之所有人、占有人或管理人(以下簡稱請求人),因情事變更或其他事由有變更土地、建築物使用時,得向設置者請求變更或遷移電信線路。依前項規定請求者,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該設置者為之:一、請求人姓…
- 行政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基礎設施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第14條 電信基礎設施遭受損壞時,賠償費用之計費方法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 行政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 第4條 電視增力機或變頻機,應由電視電臺自行申請設立或由當地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自行或委託電視電臺申請設立。但為便利電視電臺服務區域內收視障礙地區之收視,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得自行或指定電視電臺設立電視增力…
- 行政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 第14條 架設許可證或執照遺失者,應即登報聲明作廢,並報請本會補發新證或新照。
- 行政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 第24條 電視增力機、變頻機、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不得插播與國內無線電視電臺主臺發射信號不同之節目及廣告。
- 行政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 第3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網際網路位址及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辦法 第4條 國家級網路位址註管機構或國碼頂級域名註管機構,應檢具下列文件送主管機關備查:一、營運計畫書。二、法人登記或籌備證明文件(政府機關免附)。前項第一款營運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法人之名稱、代表人之姓名及主事務所。二、服…
- 行政網際網路位址及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從事域名註管業務或網路位址註管業務之法人組織,得繼續從事該等業務。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從事域名註管業務或網路位址註管業務之國碼頂級域名註管機構及國家級網路位址註管機構,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三個月內檢…
- 行政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4條 電臺之設置、使用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有營利之行為。二、不得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
- 行政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4條 依前二條規定補發、換發之架設許可證或電臺執照,其有效期間與原許可證或電臺執照之有效期間相同。
- 行政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4條 電臺頻率之容許差度及混附發射容許差度,均應符合有關電信法規。
- 行政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4條 申請設置使用學術、教育電信網路者,應先經學術、教育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或技術、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設置;設置完成經審查合格,取得執照後,始得使用。主管…
- 行政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4條 申請設置使用學術、教育電信網路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一、未取得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二、不符合第五條第一項設置目的之規定。三、不符合第九條申請資格之規定。
- 行政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4條 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架設核准證明之有效期間為六個月。申請人未於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架設核准證明有效期限內設置完成者,得於期間屆滿一個月前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期限最長不得逾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申請人於架設核准…
- 行政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34條 申請人或管理者完成電臺架設,經報請主管機關審驗合格後,核發電臺執照。申請人或管理者配合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要求變更無線電臺發射頻率時,應重新申請架設許可,經報請主管機關辦理電臺審驗合格後,換發電臺執照,主管機關並…
- 行政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40條 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設置使用執照有效期限,最長以一年為限。前項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仍有實驗研發之需求者,應於期間屆滿一個月前敘明理由,並檢具下期設置計畫書等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換發執照。前項申請換發設置使用執…
- 行政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41條 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設置使用執照有效期限,最長以六個月為限。前項執照之屆期換照準用第四十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並以一次為限。
- 行政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42條 申請人或管理者變更經核定之設置計畫時,應敘明理由並檢具變更後設置計畫書與對照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審核,經核准後,換發網路架設核准證明或設置使用執照。但變更事項僅涉遷移無線電臺位置,且其電波涵蓋範圍未逾越原核定區域,申請人或…
- 行政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43條 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或技術、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之電臺執照及設置使用執照,不得轉讓、出租或出借予第三人。前項執照如有遺失、毀損者,應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其應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申請換發。依前項規定補發、換發之執照,…
- 行政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44條 管理者應就所提供之服務,依主管機關核准之設置計畫訂定用戶使用規章,於公告後實施;變更時亦同。前項使用規章應明定使用之服務屬暫時及實驗性質,用戶並無義務成為管理者未來經營電信事業或廣播電視事業之用戶,且用戶不得利用所使用之…
- 行政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45條 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或技術、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不得與電信事業或廣播電視事業之網路互連。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陸、海、空各種交通工具之遇險求救及飛航氣象等交通安全之緊急通信。二、為維護國家安全…
- 行政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46條 管理者有下列情事之一,除依本法之規定處罰外,主管機關得廢止或撤銷其設置使用之核准,並註銷其設置使用執照:一、違反第六條規定者。二、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九條之不予核准者。三、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四、…
- 行政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47條 管理者於設置使用執照期間屆滿前,終止網路使用時,應於預定終止日一個月前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由主管機關廢止其設置使用之核准。設置使用執照有效期間屆滿且未依規定換照或經主管機關廢止其設置使用之核准時,管理者應立即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