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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05條 …權命禁止或扣押之。但檢察官或押所遇有急迫情形時,得先為必要之處分,並應即時陳報法院核准。依前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其對象、範圍及期間等,偵查中由檢察官;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指定並指揮看守所為之。但不得限制被告正當防禦之…
  2.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16-2條 …、旅行文件。七、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就特定財產為一定之處分。八、其他經法院認為適當之事項。前項各款規定,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變更、延長或撤銷之。法院於審判中許可停止羈押者,得命被告於宣判期日到庭。違背法院依第一項或第三…
  3.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19條 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被告及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得聲請退保,法院或檢察官得准其退保。但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免除具保之責任或經退…
  4.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21條 …定行之。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法院者,前項處分、羈押、其他關於羈押事項及第九十三條之二至第九十三條之五關於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由第二審法院裁定之。第二審法院於為前項裁定前,得向第三審法院調取卷宗及證物…
  5.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21-6條 暫行安置,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或準用保安處分執行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於執行暫行安置期間,有事實足認被告與外人接見、通信、受授書籍及其他物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情形急迫者,檢察官或執行處所之戒護人…
  6.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33條 …記之方法為之。扣押債權得以發扣押命令禁止向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向被告或第三人清償之方法為之。依本法所為之扣押,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不妨礙民事假扣押、假處分及終局執行之查封、扣押。
  7.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44條 因搜索及扣押得開啟鎖扃、封緘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執行扣押或搜索時,得封鎖現場,禁止在場人員離去,或禁止前條所定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以外之人進入該處所。對於違反前項禁止命令者,得命其離開或交由適當之人看守至執行終了。
  8.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53-10條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對於法官、檢察官依本章所為之裁定或處分,得向該管法院提起抗告或聲請撤銷或變更之。前項提起抗告或聲請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後起算。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為由駁回。第四百零九條至第四百十四條、第四…
  9.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 …其關於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及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亦同。
  10.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67-2條 …應就各個行為,立即以簡要理由為之。審判長對於前項異議,應立即處分。他造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得於審判長處分前,就該異議陳述意見。證人、鑑定人於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聲明異議後,審判長處分前,應停止陳述。
  11.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67-3條 …判長認異議有遲誤時機、意圖延滯訴訟或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應以處分駁回之。但遲誤時機所提出之異議事項與案情有重要關係者,不在此限。
  12.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67-4條 審判長認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處分駁回之。
  13.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67-5條 …者,應視其情形,立即分別為中止、撤回、撤銷、變更或其他必要之處分。
  14.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67-6條 對於前三條之處分,不得聲明不服。
  15.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78條 …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對於前項裁定,得提起抗告。拘提證人,準用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一條之規定。
  16.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93條 …實之具結者,亦同。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處分準用之。
  17.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04-2條 鑑定人為第二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處分時,應出示前條第一項之許可書及可證明其身分之文件。許可書於執行期間屆滿後不得執行,應即將許可書交還。
  18.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04-3條 被告以外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項之檢查身體處分者,得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準用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處分者,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得率同鑑定人實施之,…
  19.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05-1條 …,並得採取指紋、腳印、聲調、筆跡、照相或其他相類之行為。前項處分,應於第二百零四條之一第二項許可書中載明。
  20.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13條 勘驗,得為左列處分:一、履勘犯罪場所或其他與案情有關係之處所。二、檢查身體。三、檢驗屍體。四、解剖屍體。五、檢查與案情有關係之物件。六、其他必要之處分。
  21.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19-1條 …聲請檢察官為搜索、扣押、鑑定、勘驗、訊問證人或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檢察官受理前項聲請,除認其為不合法或無理由予以駁回者外,應於五日內為保全處分。檢察官駁回前項聲請或未於前項期間內為保全處分者,聲請人得逕向該管法院聲請保全…
  22.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19-4條 …之必要者,得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聲請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保全證據處分。遇有急迫情形時,亦得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之。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起訴後,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有保全證據之必要者,亦同。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二…
  23.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50條 …者,應即分別通知或移送該管檢察官。但有急迫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處分。
  24.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52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一、曾經判決確定者。二、時效已完成者。三、曾經大赦者。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六、被告死亡者。七、法院對於被告…
  25.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53條 …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26.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53-1條 …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
  27.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53-2條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四、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
  28.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53-3條 …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三、違背…
  29.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54條 …察官認為他罪雖行起訴,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30.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55條 …四條規定為不起訴、緩起訴或撤銷緩起訴或因其他法定理由為不起訴處分者,應製作處分書敘述其處分之理由。但處分前經告訴人或告發人同意者,處分書得僅記載處分之要旨。前項處分書,應以正本送達於告訴人、告發人、被告及辯護人。緩起訴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