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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9 / 200 頁- 行政保險法 第63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於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期限內為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 行政保險法 第64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
- 行政保險法 第65條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
- 行政保險法 第66條 特約條款,為當事人於保險契約基本條款外,承認履行特種義務之條款。
- 行政保險法 第67條 與保險契約有關之一切事項,不問過去現在或將來,均得以特約條款定之。
- 行政保險法 第68條 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第六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 行政保險法 第69條 …危險已發生,或其履行為不可能,或在訂約地為不合法而未履行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 行政保險法 第70條 火災保險人,對於由火災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負賠償之責。因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所保危險所生之損失。
- 行政保險法 第71條 就集合之物而總括為保險者,被保險人家屬、受僱人或同居人之物,亦得為保險標的,載明於保險契約,在危險發生時,就其損失享受賠償。前項保險契約,視同並為第三人利益而訂立。
- 行政保險法 第72條 保險金額為保險人在保險期內,所負責任之最高額度。保險人應於承保前,查明保險標的物之市價,不得超額承保。
- 行政保險法 第73條 保險標的,得由要保人,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及條款,作定值或不定值約定之要保。保險標的,以約定價值為保險金額者,發生全部損失或部份損失時,均按約定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保險標的未經約定價值者,發生損失時,按保險事故發生時實際…
- 行政保險法 第74條 第七十三條所稱全部損失,係指保險標的全部滅失或毀損,達於不能修復或其修復之費用,超過保險標的恢復原狀所需者。
- 行政保險法 第75條 保險標的物不能以市價估計者,得由當事人約定其價值。賠償時從其約定。
- 行政保險法 第76條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無詐欺情事者,除定值保險外,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無詐欺情事之保險契約,經當事人一方將超過價值之事實通…
- 行政保險法 第77條 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之負擔,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比例定之。
- 行政保險法 第78條 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一個月後加給利息。損失清單交出二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
- 行政保險法 第79條 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為證明及估計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時,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依第七十七條規定比例負擔之。
- 行政保險法 第80條 損失未估定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除為公共利益或避免擴大損失外,非經保險人同意,對於保險標的物不得加以變更。
- 行政保險法 第81條 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而完全滅失時,保險契約即為終止。
- 行政保險法 第82條 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終止後,已交付未損失部份之保險費應返還之。前項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於十五日前通知要保人。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
- 行政保險法 第82-1條 第七十三條至第八十一條之規定,於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其他財產保險準用之。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超過一年之財產保險準用之。
- 行政保險法 第83條 海上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因海上一切事變及災害所生之毀損、滅失及費用,負賠償之責。
- 行政保險法 第84條 關於海上保險,適用海商法海上保險章之規定。
- 行政保險法 第85條 陸上、內河及航空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因陸上、內河及航空一切事變及災害所致之毀損、滅失及費用,負賠償之責。
- 行政保險法 第86條 關於貨物之保險,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自交運之時以迄於其目的地收貨之時為其期間。
- 行政保險法 第87條 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一、運送路線及方法。二、運送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三、交運及取貨地點。四、運送有期限者,其期限。
- 行政保險法 第88條 因運送上之必要,暫時停止或變更運送路線或方法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繼續有效。
- 行政保險法 第89條 航行內河船舶運費及裝載貨物之保險,除本節另有規定外,準用海上保險有關條文之規定。
- 行政保險法 第90條 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
- 行政保險法 第91條 被保險人因受第三人之請求而為抗辯,所支出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墊給前項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