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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8 / 155 頁- 司法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第14條 …。特約通譯備選人參加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舉辦之通譯相關訓練課程、研究會、座談會等會議,或受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表揚,應邀出席集會者,得經建置法院院長事前許可,準用第十二條規定支領旅費。
-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7條 …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修習主要法律科目在十二個學分以上科、系或其研究所而言。
-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9條 …格者。四、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而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任教授或副教授三年或助理教授五年,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有法律專門著作,經司法院或法務部審查合格,並經律師考…
-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12條 …格者。三、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而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專任教授,講授主要法律科目,有法律專門著作,經司法院或法務部審查合格,並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高等檢察署及其…
-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19條 …五、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或其他相關學系、研究所畢業,並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者。
-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20-1條 …合格。六、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並任司法行政人員、法院或檢察署書記官辦理紀錄、執行五年以上,成績優良。七、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現任或曾任各…
-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21條 …立學院觀護、社會、心理、教育、法律或其他與觀護業務相關學系、研究所畢業,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者。
-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23條 …格者。五、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並任司法行政人員、法院書記官辦理民刑事紀錄或公證佐理員、提存佐理員、登記佐理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者。六、曾任司法行政人員、法院書…
-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30條 …得因所任職務之需要,報經司法院或法務部核准,在國內或國外學術研究機構進修。
-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31條 …法院或法務部因業務之需要,得遴派其所屬人員,在國內或國外學術研究機構進修或考察。
-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40條 實任司法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七十歲者,應停止辦理案件,從事研究工作;滿六十五歲者,得減少辦理案件。實任司法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身體衰弱,不能勝任職務者,停止辦理案件。停止辦理案件司法官,仍為現職司法官,支領司法…
- 司法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 第3條 經核定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之法官,得從事研究、調解或其他司法行政工作。前項所稱調解,指在占缺法院或司法院指定之法院辦理調解業務;所稱司法行政工作,指以擔任會議主席、諮詢委員等身分出席會議,或以提出意見文書、審核文書、研擬方案…
- 司法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 第4條 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之法官從事研究者,應視其占缺法院,由下列機關(以下簡稱主辦機關)主辦之:一、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及懲戒法院,由最高法院主辦。二、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主辦。三、臺灣高等法院…
- 司法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 第5條 研究項目之確定方式如下:一、由司法院各業務廳於每年五月底及十一月底前擬定研究題綱或指定研究個案,函送主辦機關,列入研究項目。二、由主辦機關擬定研究題綱或指定研究個案,報請司法院核定後,列入研究項目。三、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之…
- 司法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 第6條 研究方法依其參加人數之多寡,分別如下:一、個別研究:由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之法官就已列入之研究項目從事研究。二、集體研究:由司法院各業務廳或主辦機關不定期邀集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之法官,以召開座談會或研討會方式互相討論研究。
- 司法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底及十二月底前,分別造具停止辦理審判案件法官次半年度自願從事研究、調解或其他司法行政工作清冊,函送主辦機關列管。前項冊列人員應於該半年度終了之六月底或十二月底前,提出下列文件,由所屬法院轉請主辦機關報請司法院備查:一、從…
- 司法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 第8條 …任之司法院大法官,其由法官、檢察官轉任者,亦同。前項人員從事研究、調解或其他司法行政工作時,以司法院為主辦機關,並準用第三條、第五條至前條之規定。
- 司法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 第9條 …項停止辦理案件之實任法官,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改依本辦法從事研究、調解或其他司法行政工作。
-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5條 …擔任訪問學者。三、至國內外大學院校或機關(構)個人或組團專題研究。四、至國外大學院校或機關(構)外語學習。司法院委由法官學院辦理之事項,得授權該學院逕為核准,或報請司法院核定或備查。
-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6條 …務紀錄良好。二、具有外語能力。但在國內進修或經核准之團體專題研究者,不在此限。具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前項選送進修遴選。但具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選送期間二個月以下之進修遴選:一、候補、試署期間或各該延長…
-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9條 …但經核准者,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二年。二、選送國內外專題研究:不得逾六個月。但經核准者,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三、選送國外外語學習:不得逾二個月。但經核准者,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一個月。前項各款所定核准…
-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16條 選送進修或考察人員應於進修或考察期滿後三個月內提出研究報告,由服務機關送請權責機關(單位)辦理審核程序。如以外文撰寫者,應附具中文譯本。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終止進修或考察者,如已從事進修或考察期間未達選送期間二分之一,無…
-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16-1條 選送進修或考察研究報告之審核結果,分為及格、不及格。審核人員依前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評定為不及格前,應附具理由,請權責機關(單位)通知受審核人於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受審核人得併提送增修報告;逾期未提出者,視為無意見。專…
-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16-2條 選送審查委員會於作成研究報告審議結果為不及格之決議前,應以書面通知受審核人陳述意見。但已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得不予通知陳述意見。選送審查委員會對於專業審核結果,不得逕予變更。但有具體理由足認其認定事實顯然錯誤或有程序…
-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16-3條 選送進修或考察研究報告應由預算支應機關(單位)負責審核、稽催及列管。經司法院核定及格之研究報告,除外語學習研究報告及涉及機密不宜公開者外,應將電子檔案送交司法院資訊處登載於司法院電子出版品檢索系統。
-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17條 前條研究報告之著作財產權,應約定歸屬於司法院。
-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20條 …回服務機關繼續服務之日起重新起算。但未於進修期滿六個月內提出研究報告者,自返回原服務機關繼續服務滿五年之日起重新起算;研究報告經審核不及格者,自核定之日起重新起算。三、受停止職務或休職處分、辭職或請延長病假者,其服務年資…
-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22條 …修讀有助提升審判專業知能之學分、學位,或從事相關之研習、專題研究等活動為限,並以下列方式為之:一、自行申請或經法官學院轉介至國內外大學院校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二、自行申請或經法官學院轉介至國外大學院校擔任訪問學者。三、參…
-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23條 …司法院核定後,各機關應即公告所屬法官得於指定期間內,檢附具體研究計畫及相關文件,申請帶職帶薪自行進修。前項研究計畫,應記載研究之主題、方法、期程、地點及其他相關重要事項。各機關於受理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之申請後,應即辦理資格…
-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23-1條 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之研究主題如欲變更,除有特殊情形外,應於進修後三個月內,向現辦事務所在機關提出申請,並經各機關相關會議或另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後,由機關首長核准。研究主題經前項所定程序核准變更者,核准機關應將核准變更後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