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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6 / 200 頁- 行政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4條 委員權責如下:一、委員會議之出席。二、公平交易與多層次傳銷政策及施政計畫之審議。三、應提出委員會議決議案件之審議。四、委員會議之提案。五、承辦輪分及主任委員指定核辦涉及違反本會主管法規之事項。六、其他交辦事項。
- 行政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14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本會議事事項。二、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三、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四、國會聯絡及媒體公關業務。五、工友(含技工、駕駛)管理事項。六、不屬其他各處、室事項。
- 行政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會議資訊保密及公開辦法 第4條 委員會議之會議紀錄應以刊載公平交易委員會網站之方式主動公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會議次別。二、會議時間。三、會議地點。四、主席。五、出席委員。六、案由。七、議程。八、決議內容。前項會議紀錄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
- 行政公平交易法 第4條 本法所稱競爭,指二以上事業在市場上以較有利之價格、數量、品質、服務或其他條件,爭取交易機會之行為。
- 行政公平交易法 第14條 本法所稱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
- 行政公平交易法 第24條 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 行政公平交易法 第34條 違反第九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經主管機關依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屆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
- 行政公平交易法 第40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
- 行政公平交易法 第41條 前二條規定之裁處權,因五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 行政公平交易法 第42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
- 行政公平交易法 第43條 第二條第二項之同業公會或其他團體違反本法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就其參與違法行為之成員併同罰之。但成員能證明其不知、未參與合意、未實施或在主管機關開始調查前即停止該違法行為者,不予處罰。
- 行政公平交易法 第44條 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規定進行調查時,受調查者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受調查者再經通知,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者,主管機關得繼續通知調查,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 行政公平交易法 第45條 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法規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 行政公平交易法 第46條 事業關於競爭之行為,優先適用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且不牴觸本法立法意旨者,不在此限。
- 行政公平交易法 第47條 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或團體,就本法規定事項得為告訴、自訴或提起民事訴訟。但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或團體得在該國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其由團體或機構互訂保護之協議,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亦同。
- 行政公平交易法 第47-1條 主管機關為強化聯合行為查處,促進市場競爭秩序之健全發展,得設立反托拉斯基金。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一、提撥違反本法罰鍰之百分之三十。二、基金孳息收入。三、循預算程序之撥款。四、其他有關收入。第一項基金之用途如下:一、檢舉違…
- 行政公平交易法 第48條 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處分或決定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之。
- 行政公平交易法 第49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反托拉斯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之支出。二、推動國際競爭法執法機關之合作、調查及交流事項。三、補助本法與涉及檢舉獎金訴訟案件相關費用之支出。四、辦理競爭法相關資料庫之建置及維護。五、辦理競爭法相關制度之研究發展…
- 行政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多層次傳銷事業之營業額,指前一年度營業總額,但營業未滿一年者,以其已營業月份之累積營業額代之。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傳銷制度,指多層次傳銷組織各層級之名稱、取得資格與晉升條件、佣金、獎金及其…
- 行政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為通知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一、受通知者之姓名、住居所。其為公司、行號或團體者,其負責人之姓名及事務所、營業所。二、擬調查之事項及受通知者對該事項應提供之說明或資料。三、應到之…
- 行政事業提供贈品贈獎額度辦法 第4條 事業銷售商品或服務附送贈品,其贈品價值上限如下:一、商品或服務價值在新臺幣一百元以上者,為商品或服務價值之二分之一。二、商品或服務價值在新臺幣一百元以下者,為新臺幣五十元。
-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結合案件審查辦法 第4條 依本辦法第二條規定須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報者,應依公平交易委員會所定格式提出事業結合申報書並檢具相關資料。
- 行政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九條及第十五條情節重大案件之裁處罰鍰計算辦法 第4條 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裁處之罰鍰,其額度按基本數額及調整因素定之。
- 行政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 第4條 前條所定開始調查程序之時點,為主管機關就該案件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開始進行通知或派員前往調查之日。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有助於主管機關開始調查程序之檢舉或陳述內容與事證,指申請人須說明其參與涉案聯合行為之具體情節,並附具主…
- 行政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 第14條 事業所提出之申請,經主管機關認定無法依第六條第一項給予附條件同意者,應予駁回。前項駁回,應以書面為之。免除罰鍰之申請經駁回,事業得以書面請求改依申請減輕之程序續行審理,並以原申請免除之時點排定其申請順位。
- 行政通訊傳播基本法 第4條 政府應設置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以支應通訊傳播監理業務所需各項支出。
- 行政通訊傳播基本法 第14條 遇有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或有發生之虞時,政府基於公共利益,得要求通訊傳播事業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
-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設置申請及審查辦法 第4條 …程。2.障礙修復時間。3.提供多元客服管道及免付費客服專線。4.報修管道方法種類。5.寬頻上網速率。(二)終止或暫停服務之消費者權益保障措施。(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設置申請及審查辦法 第8條 …司名稱及國籍。3.未來五年分年分區設置時程規劃及人口涵蓋率。4.是否有共站、共構之規劃。(二)設置其他電臺者:1.電臺之類型及數量。2.電臺之廠牌、型號、技術規格、製造商之公司名稱及國籍。3.未來五年分年設置時程規劃。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