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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23條 畜牧設施分為下列各類:一、養畜設施:指供飼養家畜生產及經營所需之設施。二、養禽設施:指供飼養家禽生產及經營所需之設施。三、孵化場(室)設施:指供專用孵化經營所需之設施。四、青貯設施:指供專用生產青貯料所需之設施。五、禽畜…
  2. 行政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24條 申請休閒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其許可使用細目及條件應符合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3. 行政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25條 休閒農場內申請設置休閒農業設施,該設施占休閒農場之面積比率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4. 行政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26條 於休閒農場內同時申請休閒農業設施及其他農業設施,應分別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及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5. 行政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27條 本辦法所稱綠能設施,指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太陽能、風力及非抽蓄式水力設施。前項綠能設施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得設置於農業用地:一、結合農業經營。二、減緩嚴重地層下陷地區之農業用地地層持續下陷。三、避免受…
  6. 行政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28條 本辦法附表所定之各類農業設施,除申請基準或條件規定不得附屬設置綠能設施者外,得在不影響農業設施用途及結合農業經營使用之前提下,依第四條規定,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其經營計畫應敘…
  7. 行政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29條 非附屬設置於農業設施之地面型綠能設施,除位於第三十條規定之區位者外,以結合農業經營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一、中央能源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國營事業所定推動農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專案計畫範圍內,並符合其計畫措…
  8. 行政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29-1條 依前二條規定申請水產養殖設施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或申請結合漁業經營之地面型綠能設施者,經營計畫應敘明養殖水產品通過產銷履歷之驗證期程及確保該履歷持續有效之作法,或配置適當之監控設備並定期上傳監測資料,以證明確有養殖生產經…
  9. 行政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30條 非附屬設置於農業設施之綠能設施,申請免與農業經營使用相結合,以位於下列區位者為限:一、經濟部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屬不利農業經營之農業用地。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公告之污染控制場址、污染整治場址或污染管制區。三、…
  10. 行政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31條 於山坡地範圍內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依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規定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者,於申請雜項執照或有實際開挖行為前,應送請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審查核可。
  11. 行政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32條 依本辦法取得同意容許使用之農業設施,依法得免申請建築執照者,除第三項另有規定外,應於一年內完成興建使用,且報請原核定機關進行完工檢查。前項農業設施屆期未興建或未報請完工檢查,或經檢查不合格,原核定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依本辦…
  12. 行政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33條 依本辦法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者,應依原核定之計畫內容使用,並不得作為住宅、工廠或其他非農業使用。但經核准工廠登記之農業設施,不在此限。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取得容許使用之農業設施及其坐落之農業用地造冊列管…
  13. 行政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34條 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規定取得容許使用之農業設施及依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核准工廠登記之農業設施,中央主管機關應督導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專案列管,並進行抽查作業。
  14. 行政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36條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者,應依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繳納相關費用。
  15.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第8條 …。三、強化產銷經營基礎,補助生產經營及運銷所需之資材、機具或設施、集運、加工、冷藏(凍)、卸售、檢疫、檢驗等相關費用。四、輔導農產業或事業生產結構調整,補助計畫性生產及產銷調節措施。五、輔導休閒農業場域優化、體驗與伴手商…
  16. 行政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41條 …理之航前講習。二、向觀察員說明漁船之作息方式、安全維護及漁船設施。三、應配合及協助觀察員執行任務,就有關觀察任務事項所為之詢問,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四、不得干擾、威脅或行賄觀察員。五、提供觀察員船上生活與執行任務所需之…
  17. 行政農業發展條例 第3條 …業用地依法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及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或農舍等使用者。但依規定辦理休耕、休養、停養或有不可抗力等事由,而未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等使用者,視為作農業使用。十三、農產專業區:指按農產別規定經…
  18. 行政農業發展條例 第5條 …農業經營管理資訊化,辦理農業資源及產銷統計、分析,應充實資訊設施及人力,並輔導農民及農民團體建立農業資訊應用環境,強化農業資訊蒐集機制。鄉(鎮、市、區)公所應指定專人辦理農業資源及產銷資料之調查、統計,層報該管主管機關分…
  19. 行政農業發展條例 第8-1條 …角鋼、鐵絲網或其他材料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免申請建築執照。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斟酌地方農業經營需要,訂定農業用地上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設施之審查規範。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
  20. 行政農業發展條例 第12條 …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繳交回饋金:一、政府興辦之公共建設及公益性設施。二、政府興辦之農村建設及農民福利設施。三、興辦之建設、設施位於經濟部公告為嚴重地層下陷地區,或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偏遠、離島地區。
  21. 行政農業發展條例 第15條 …良、漁港、農業專用道路、農業用水、灌溉、排水等農業工程及公共設施之興建及維護應協調推動。
  22. 行政農業發展條例 第25條 …區,實施計畫產、製、儲、銷。農產專業區內,政府指定興建之公共設施,得酌予補助或協助貸款。
  23. 行政農業發展條例 第61條 …強農村基層建設,推動農村社區之更新,農村醫療福利及休閒、文化設施,以充實現代化之農村生活環境。農村社區之更新得以實施重劃或區段徵收方式為之,增加農村現代化之公共設施,並得擴大其農村社區之範圍。
  24. 行政保安林經營準則 第8條 …防安全所必要者。五、為林業試驗研究必要者。六、公用事業、公共設施、公共建設、探礦、採礦或土石採取用地無法避免之障礙木,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25. 行政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6條 …作及品管紀錄、原料及資材庫存紀錄、產品產銷紀錄,及生產用地、設施及環境管理紀錄。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前項第三款所定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基準,如附件一。
  26. 行政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第14條 …取副產物或藥用林產物者。十一、政府機關為修建山地辦公處或公共設施(以下簡稱山地公共設施用材)須用者。十二、打撈漂流竹木者。依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十一款核准採取者,以原住民保留地內之竹木為限,採取人須取具當地鄉(鎮、市、…
  27. 行政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第15條 …文化、祭儀或自用之漂流竹木,亦同。經核准無償採取供應山地公共設施用材、原住民自用材或供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之漂流竹木者,不得讓與或轉作他項用途,使用後並應報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檢查之。
  28. 行政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第24條 採取人對於管理經營機關列入林產物生產費查定書內之營林設施,經檢驗合格後,應妥為保管,於出具使用保管承諾書後始得使用,並於作業完畢後,依查定書列載之數量、規格,點交該管理經營機關無條件收回;未列入查定書內者,由採取人於作業…
  29. 行政漁業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應敘明事由,申請該管主管機關核准。漁業權消滅時,其漁場標識及設施,應自行除去。
  30. 行政森林法 第8條 …之一者,得為出租、讓與或撥用:一、學校、醫院、公園或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所必要者。二、國防、交通或水利用地所必要者。三、公用事業用地所必要者。四、國家公園、風景特定區或森林遊樂區內經核准用地所必要者。違反前項指定用途,或於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