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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動植物疫災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 第3條 …災教育設施者。二、運用公、私有閒置空間或建築物設置防救災教育場所之數量達二家以上或單一場所之面積達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上。三、擔任防救災教育志工之服務時數達一百小時以上。四、提供協助全民防救災教育推展之經費、設施或其他資源之…
  2. 行政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動植物疫災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 第7條 …準如下:一、運用公、私有閒置空間或建築物設置防救災教育設施、場所之金額、數量、規模及使用情形。二、擔任防救災教育志工之服務時數及優良事蹟。三、為協助全民防救災教育之推展,提供經費、設施或其他資源之種類、金額及效益。
  3. 行政乳牛死亡保險強制投保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9條 …意,遷移至保險契約所載畜牧場、畜禽飼養場或實際飼養地點以外之場所。二、人、畜加害、未依規定使用藥物或施打疫苗致死。三、因天然災害致死。但因雷擊致死,不在此限。四、在養乳牛重複投保。
  4. 行政豬隻死亡保險強制投保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3條 …險人負擔保險金給付義務。前項所稱運輸致死,指被保險豬隻自飼養場所運抵家畜(肉品)市場或屠宰場運輸途中死亡之保險事故。被保險豬隻在交易前死亡,能證明因運輸所造成者,視為運輸致死。本保險強制投保對象之投保頭數,依畜牧場登記證…
  5. 行政豬隻死亡保險強制投保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9條 …險人之書面同意,遷移至保險契約所載畜牧場或飼養場(戶)以外之場所。二、人、畜加害、未依規定使用藥物或施打疫苗致死。三、因天然災害致死。但因雷擊致死,不在此限。四、在養豬隻重複投保或投保頭數未符合第三條第三項規定。
  6. 行政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9條 …應於檢驗線執行,檢驗線之待檢區及檢驗區,應標示明確。七、檢驗場所環境應保持整潔,避免地面與檢驗設備髒污、檢修車輛與零件堆放紊亂、檢修作業衍生廢棄物髒亂之情事。
  7. 行政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2條 本標準用詞及符號,定義如下:一、周界:指公私場所所使用或管理之界線。二、q:任一污染源所屬各獨立排放管道單元,各污染物之單位時間最高排放量,其單位為公克/秒(g/s)。三、a:污染物之換算常數。四、h:排放管道出口之實際…
  8. 行政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6條 周界測定指在公私場所周界外任何地點,能判定污染物由欲測之公私場所排放所為之測定。如在公私場所周界外無法選定測點時,得在其廠界內三公尺處選定適當地點測定。公私場所污染源之所有人或代表人對周界認定有異議者,應於該污染源第一次…
  9. 行政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8條 …污染源未能符合附表第二階段所列排放管道或周界之標準值者,公私場所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前,檢具空氣污染物防制設施種類、構造、效能、流程、設計圖說、設置經費及進度之風險管理計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改…
  10. 行政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9條 公私場所既存污染源提出風險管理計畫,可將既存污染源之排放改善至優於附表第二階段所列排放管道或周界之標準值,其風險管理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既存污染源因需增設污染防制設備或製程調整,於施工期間未能符合附表第…
  11. 行政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1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公私場所依第八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所提申請,應於收到書面資料後辦理現勘及審查作業,必要時得通知業者補正,且審查範圍不得及於申請項目或內容以外之事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通知公私場…
  12.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懸浮微粒物質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 第4條 …下:一、民間運用公、私有閒置空間或建築物設置防救災教育設施、場所之數量及使用情形。二、民眾擔任防救災教育志工之優良事蹟。三、民營事業為協助全民防救災教育之推展,提供經費、設施或其他資源之種類、數額及效益。
  13. 行政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第2條 …詞,定義如下:一、餐飲業:指從事餐食調理、餐飲承包或提供作業場所從事烘、烤、煎、炒、油炸、煮等餐食調理作業之行業。二、營業面積:指餐飲業經營所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包括烹飪作業區及座位區等。三、新設列管餐飲業:指本辦法發布日…
  14. 行政總量管制區空氣污染物抵換來源拍賣作業辦法 第3條 …染物數量與其申購單位價格之乘積總和之百分之二十。四、敘明公私場所於同一拍賣中,相同種類空氣污染物僅能投標一次;同一法人下之不同公私場所分別競標,即不符合投標資格。
  15. 行政總量管制區空氣污染物抵換來源拍賣作業辦法 第4條 參與拍賣競標之公私場所得以公私場所負責人或代理人投標(以下稱競標者),其具有符合下列任一情形之固定污染源,得依拍賣公告規定,於投標期間備齊標件書面密封,包括基本資料、財務證明、申購之空氣污染物單位價格與數量、經直轄市、縣…
  16. 行政總量管制區空氣污染物抵換來源拍賣作業辦法 第5條 公私場所應檢具前條之抵換來源使用計畫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前項抵換來源使用計畫申請後十四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即通知限期補正,補正…
  17. 行政總量管制區空氣污染物抵換來源拍賣作業辦法 第11條 …易。二、抵換證明有效期限為三年。但屬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公私場所,得依其環境影響評估法審查通過之書件所載內容及審查結論之施工及營運期程為限。三、抵換證明屆滿前三至六個月內,得檢具申請表及抵換證明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次…
  18. 行政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 第3條 …主管機關申請核定產品碳足跡:一、申請者、產品及生產廠場(服務場所)基本資料。二、公司設立登記、商業登記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之證明文件。三、產品屬商品者,其製造廠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一)商品屬國內製造:工廠登記證明文…
  19. 行政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容之應記載事項如下:一、申請者名稱及地址。二、生產廠場或服務場所名稱及地址。三、產品名稱及型號。四、標示數值及單位。五、使用方式。六、核定編號。七、核定有效期間。產品碳足跡標籤之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產品碳足跡標籤…
  20. 行政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實發生次日起三十日內上傳相關證明文件。二、變更生產廠場、服務場所範圍及製程:於變更起始日前三十日內,上傳變更起始日、預計完成日及相關證明文件。三、更新設備或服務流程:於更新完成日起三個月內,上傳起始日、完成日與完成日後計…
  21. 行政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示產品碳足跡標籤之產品,得於製造或存放之生產廠場或倉儲等相關場所實施檢查,使用者應備妥下列資料以供檢查:一、與產品碳足跡有關之原(物)料、能(資)源之種類、成分、熱值及用量、產品種類及產量、其他操作量、產銷營運或輸出入紀…
  22. 行政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 第7條 …(一)事業名稱及其營業所或事務所。(二)開發行為之名稱、開發場所。(三)開發行為內容及期程。(四)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所載溫室氣體排放相關內容。三、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計畫(以下簡稱抵換計畫),其內容如下:(一)開發行為內…
  23. 行政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 第10條 …容:一、事業名稱及其營業所或事務所。二、開發行為之名稱、開發場所。三、開發行為內容及期程,含分段(分期)開發期程。四、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所載溫室氣體排放相關內容。五、溫室氣體排放源、原(物)料、燃料種類及用量、外購電力或蒸…
  24. 行政國家環境研究院組織法 第2條 …、氣候變遷因應人員之培訓、認證及管理。九、環境教育機構與設施場所之認證、輔導、推動及管理。十、其他有關環境研究、檢測、鑑識、認證機構管理及人力發展事項。
  25. 行政國家環境研究院處務規程 第10條 …淨零排放策略人力培育之研究發展。二、環境教育人員、機構與設施場所之認證、評鑑及管理。三、環境教育人員、機構與設施場所資源整合、跨域合作、輔導之規劃、執行、推動及管理。四、環境專業與淨零排放策略人力培訓及交流之規劃、推動及…
  26. 行政環境部處務規程 第7條 …政策、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環境教育人員、設施場所、機構認證及管理法規之研擬。五、環境法人與公益信託之設立、輔導及監督。六、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與運用之規劃、審議、執行及督導。七、其他有關環境保護事項。
  27. 行政核能安全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組織規程 第2條 …落塵之調查。三、核子設施與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最終處置等場所周圍環境輻射之監測。四、核子事故環境輻射之偵測。五、環境輻射偵測及監測資訊之公開。六、放射性分析技術之研究發展。七、環境輻射偵測及監測技術之研究發展。八、輻…
  28. 行政核能安全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8條 …作人員劑量之管制。三、核子反應器設施、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及處置場所之輻射安全管制。四、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之輻射安全管制。五、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輻射防護人員、操作人員與運轉人員證照之核發…
  29. 行政核能安全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辦事細則 第4條 …規劃及執行。三、核子設施與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最終處置等場所周圍環境輻射之監測。四、環境試樣放射性度量及分析技術之研究發展。五、環境試樣放射性分析比較實驗之規劃、協調、聯繫及執行。六、其他有關環境輻射分析事項。
  30. 行政輻射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 第4條 …之推展。三、運用公、私有閒置空間或建築物設置防救災教育設施、場所之數量及使用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