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45 / 200 頁- 行政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第14條 對於申請評議之案件,爭議處理機構應先為程序上之審查,其無第十五條所定應不受理評議之情形者,再為實體上之審查。申請書不合法定程式者,爭議處理機構應酌定合理期間通知申請人補正。對應不受理評議之申請案,應註明不受理原因並移送評…
- 行政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第15條 金融消費者申請評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爭議處理機構應決定不受理,並以書面通知金融消費者及金融服務業。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爭議處理機構應通知金融消費者於合理期限內補正:一、申請不合程式。二、非屬金融消費爭議。三、未先向金…
- 行政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第16條 爭議處理機構受理評議申請後,得試行調處;當事人任一方不同意調處或經調處不成立者,應續行評議。續行評議案件,應由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依評議委員專業領域及爭議事件性質,指派評議委員三人以上為預審委員先行審核。預審委員應以全體預…
- 行政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第17條 評議委員會由主任委員視申請評議案件需要召集會議。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出席評議委員互推一人代理。評議委員會應公平合理審酌評議事件之一切情狀,超然獨立進行評議,以全體評議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評議委員二分之一以上…
- 行政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第18條 …,除合於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之事件外,應自爭議處理機構受理評議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當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前項所稱受理評議申請之日,其起算如下:一、無補正情形者,自爭議處理機構…
- 行政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第19條 評議申請案件經申請人填具申請書申請撤回者,評議委員會應即終結評議程序,並通知申請人及金融服務業。
- 行政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第22條 …書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之顯然錯誤者,爭議處理機構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申請人之請求,評議決定有遺漏者,爭議處理機構得隨時或依申請補充評議之。
- 行政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第23條 金融消費者得於評議成立之日起九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申請爭議處理機構將評議書送請法院核可。爭議處理機構應於受理前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評議書及卷證送請爭議處理機構事務所所在地之管轄地方法院核可。評議書依前項規定經法院核可者,…
- 行政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第27條 …告之。受指定之法人應於受指定日期之翌日起七日內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立案,並於第一項第四款公告之受理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個月內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及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第28條 …但金融消費者得於第一項之同意書內表明限制其為調處之同意及評議申請之撤回。前項授與評議實施權人中一人所為之限制,其效力不及於其他授與評議實施權人。
- 行政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第29條 受指定之法人申請評議,應填具申請書,載明當事人及授與評議實施權之金融消費者名稱及基本資料、請求標的、事實、理由及申訴未獲妥適處理之情形,並檢具相關文件或資料。
- 行政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第30條 受指定之法人申請評議有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爭議處理機構應決定不受理,並以書面通知受指定之法人及金融服務業。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爭議處理機構應通知受指定之法人於合理期限內補正。授與評議實施權之部分金融消費者有…
- 行政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第31條 受指定之法人申請評議後,因部分金融消費者終止評議實施權之授與,致其餘部分不足二十人者,爭議處理機構應就其餘部分繼續進行評議。
- 行政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第32條 受指定之法人申請評議後,爭議處理機構依第十六條規定,得試行調處;受指定之法人得經授與評議實施權之部分或全部金融消費者之同意,就各該消費者之部分與金融服務業成立調處,爭議處理機構應就該成立調處部分做成調處書送達受指定之法人…
- 行政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條 …法及相關法規有關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規範,不適用本辦法規定。申請人應遵守本辦法規定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創新實驗計畫內容,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並依主管機關指示說明相關辦理情形。
- 行政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2條 …法人或法律協議具最終有效控制權之自然人。二、風險基礎方法:指申請人應確認、評估及瞭解其暴露之洗錢及資恐風險,並採取適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措施,以有效降低此類風險。依該方法,對較高風險情形應採取加強措施,對較低風險情形,則…
- 行政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3條 申請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確認參與者身分措施:一、不得接受參與者以匿名或使用假名建立或維持業務關係。二、於下列情形時,應確認參與者身分:(一)與參與者建立業務關係時。(二)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時。(三)對於過去所取得參與者…
- 行政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4條 申請人確認參與者身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婉拒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一、疑似使用匿名、假名、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建立業務關係。二、參與者拒絕提供審核參與者身分措施相關文件。三、對於由代理人辦理,且查證代理之…
- 行政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5條 申請人確認參與者身分措施,應包括對參與者身分之持續審查,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依重要性及風險程度,對現有參與者身分資料進行審查,並於考量前次執行審查之時點及所獲得資料之適足性後,在適當時機對已存在之往來關係進行審查。上…
- 行政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7條 申請人委託國外銀行或合格匯款業者(以下簡稱受託機構)支付匯款款項,應定有一定政策及程序,內容應包括:一、持續蒐集足夠之可得公開資訊,以充分瞭解受託機構之業務性質,並評斷其商譽及管理品質,包括是否遵循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規…
- 行政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8條 申請人辦理匯款業務,應依下列規定,始得辦理:一、隨匯款交易備置必要且正確之匯款人及受款人資訊,並於法院、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要求立即提供時,配合辦理。二、應依第十一條規定,保存下列匯款人及受款人之必要資訊:(一)匯款人…
- 行政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9條 申請人應依據風險基礎方法,建立參與者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政策及程序,以偵測、比對、篩檢參與者、參與者之實質受益人或交易有關對象是否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
- 行政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0條 申請人應建立交易監控政策與程序,並得利用資訊系統輔助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其交易監控政策與程序應定期檢討之。前項交易監控政策與程序,至少應包括下列之監控態樣:一、參與者申請辦理交易,該交易與參與者身分或收入顯不相當。二…
- 行政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1條 申請人應以紙本或電子資料保存與參與者身分確認、往來及交易之紀錄憑證,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對國內外交易之所有必要紀錄,應至少保存五年。但法律另有較長保存期間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確認參與者身分所取得之所有紀錄,包括文件…
- 行政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2條 申請人應依洗錢與資恐風險及業務規模,建立洗錢防制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作業及控制程序。二、舉辦或參加防制洗錢之職前及在職訓練。三、指派專責人員負責協調監督第一款事項之執行四、備…
- 行政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3條 主管機關對於申請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之執行情形,得採風險基礎方法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關(構)辦理查核,查核方式包括現地查核及非現地查核。主管機關或受委託查核者執行前項查核,得命申請人提示有關帳簿、文件、…
- 行政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4條 申請人對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申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對於符合第十條規定之監控型態或其他異常情形,應儘速完成是否為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檢視,並留存紀錄。二、對於經檢視屬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者,不論交易金額多寡,均應依調查…
- 行政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 第2條 主管機關受理金融科技創新實驗(以下簡稱創新實驗)申請案,應召開審查會議審查並作成建議核准或駁回創新實驗之意見。
- 行政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 第3條 主管機關對於申請人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函報創新實驗結果,應召開評估會議,就有關創新實驗對提升金融服務效率、降低經營及使用成本或提升金融消費者及企業之權益等成效進行評估及提供意見。
- 行政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 第4條 …至二十一人,由主管機關洽相關機關(構)指派人員,並邀請具有與申請案相關專門知識、技術或經驗之專家及學者,共同參與審查。專家及學者之比例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三分之一,並不得超過會議成員總額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