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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條 下列事項,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應依本辦法報經主管機關許可:一、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及其在第三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與大陸地區之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在第三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為業務往來。二、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
  2.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5條 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或其第三地區子公司,依前條規定經許可在大陸地區投資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或期貨公司,其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淨值百分之四十。
  3.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6條 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及陸資證券、期貨機構為本辦法之申請,其有事實顯示有礙健全經營業務之虞或未能符合金融監理之要求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廢止之。前項之申請,經許可後如發現其申請或申報…
  4.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7條 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及其在第三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除第三地區子公司外,經主管機關許可,得與大陸地區之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在第三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為下列各款之業務往來:一、辦理大陸地區因繼承或遺贈而持有臺灣地…
  5.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8條 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在第三地區子公司,得依所屬地法令所許可之證券及期貨業務種類,經主管機關許可,與大陸地區之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在第三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為證券及期貨業務往來。
  6.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9條 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及其在第三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辦理前二條所定之業務,除第七條第六款外,應由總機構敘明業務往來之種類、對象,並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該分支機構之名稱、所在地及負責人之姓名、住所。二、該…
  7.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11條 依本辦法規定為業務往來之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及其在第三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應於每季終了後十五日內,將辦理情形彙報總機構轉報主管機關備查。
  8.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12條 臺灣地區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期貨業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由其或第三地區子公司,在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一、設立滿三年。二、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
  9.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13條 前條第一項之代表人辦事處得辦理下列業務,並應符合大陸地區法規之規定:一、從事證券、期貨業務相關商情之調查。二、從事證券、期貨相關調查研究及資訊之蒐集。三、從事工商活動所需之各類管理及諮詢顧問服務。四、舉辦或參加與證券、期…
  10.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14條 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或其第三地區子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申請設立代表人辦事處。變更預定代表人時,應另檢附變更後之代表人符合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許可;變更預定代表人…
  11.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15條 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或其第三地區子公司於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後,該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代表人辦事處發生重大偶發或舞弊事件,應依主管機關規定處理及通報。二、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
  12.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16條 臺灣地區證券商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由臺灣地區證券商或其第三地區子公司,在大陸地區參股投資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或期貨公司: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淨值高於新臺幣七十億元,且每股…
  13.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17條 臺灣地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由臺灣地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其第三地區子公司,在大陸地區參股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二、最近…
  14.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18條 臺灣地區期貨商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由臺灣地區期貨商或其第三地區子公司,在大陸地區參股投資期貨公司: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二、最近三個月未受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
  15.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19條 臺灣地區證券商依第十六條規定申請參股投資許可時,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檢附下列書件:一、申請書。二、投資計畫書,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投資計畫:應含投資策略目的、預期效益、資金來源、運用計畫、資金回收計畫等項目。…
  16.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0條 臺灣地區證券商或其第三地區子公司依第十六條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參股投資申請。變更預定投資金額或持股比率時,應檢附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許可。臺灣地區證券商應於大陸地區證券、期貨主管機關許可後,立即通報主…
  17.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1條 臺灣地區證券商或其第三地區子公司增加對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之參股投資金額,臺灣地區證券商應依第十九條規定,檢附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18.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2條 臺灣地區證券商或其第三地區子公司參股投資之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臺灣地區證券商應檢具事由及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報:一、營業項目或重大營運政策變更。二、臺灣地區證券商或其第三地區子公司原持有股份比率變動…
  19.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3條 臺灣地區證券商或其第三地區子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參股投資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臺灣地區證券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每季終了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提交所投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之業務報告(含業務辦理情形、收支狀況、效益評…
  20.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4-1條 臺灣地區證券商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由臺灣地區證券商或其第三地區子公司,在大陸地區投資證券子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子公司或期貨子公司: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淨值高於新臺幣一百億元,且每…
  21.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4-2條 臺灣地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由臺灣地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其第三地區子公司,在大陸地區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子公司: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淨值高於新臺幣十五億元,且每股淨…
  22.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4-3條 臺灣地區期貨商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由臺灣地區期貨商或其第三地區子公司,在大陸地區投資期貨子公司: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淨值高於新臺幣十億元,且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二、守法、健全經營,…
  23.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4-4條 臺灣地區證券商依第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申請投資許可時,應檢附下列書件:一、申請書。二、營業計畫書,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投資計畫:應含投資策略目的、預期效益、資金來源、運用計畫、資金回收計畫等項目。(二)業務經營之原則…
  24.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4-5條 臺灣地區證券商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投資證券、期貨機構子公司申請。變更證券、期貨機構子公司預定所在地、資本額或投資金額,應檢附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許可。臺灣地區證券商應於大陸地區證券、期貨主管機關許可後,立即…
  25.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4-6條 臺灣地區證券商或其第三地區子公司在大陸地區投資證券、期貨機構子公司後,臺灣地區證券商未受重大處分或處置,或受重大處分或處置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臺灣地區證券商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該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
  26.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4-7條 臺灣地區證券商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子公司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申請設立分公司,並應於大陸地區證券、期貨主管機關許可後,立即通報主管機關。分公司裁撤時,亦同。臺灣地區證券商應於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子公司之…
  27.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4-8條 臺灣地區證券商或其第三地區子公司持有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子公司之股權讓與他人時,臺灣地區證券商應於事前檢具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許可。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臺灣地區證券商應於事前檢具相關資料報主管機…
  28.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4-9條 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子公司營運出現虧損時,臺灣地區證券商應立即向主管機關申報;虧損超過資本總額三分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令臺灣地區證券商提出業務改善計畫,並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改善情形。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子公司之財務狀況…
  29.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4-10條 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子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時,臺灣地區證券商應檢具事由及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報:一、營業項目或重大營運政策變更。二、臺灣地區證券商或其第三地區子公司原持有股份比率變動。三、非屬第二十四條之八第二項第七款…
  30.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4-11條 臺灣地區證券商或其第三地區子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投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子公司者,臺灣地區證券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每季終了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提交所投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子公司之業務報告(含業務辦理情形、收支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