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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5 / 200 頁- 行政銀行法 第62-6條 …。但對信託財產、受託保管之財產、已屆清償期之職員薪資及依存款保險條例規定辦理清償者,不在此限。
- 行政銀行法 第64-1條 …債務時,存款債務應優先於非存款債務。前項所稱存款債務係指存款保險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存款;非存款債務則指該要保機構存款債務以外之負債項目。
- 行政銀行法 第74條 …金融相關事業,指銀行、票券、證券、期貨、信用卡、融資性租賃、保險、信託事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金融相關事業。為利銀行與被投資事業之合併監督管理,並防止銀行與被投資事業間之利益衝突,確保銀行之健全經營,銀行以投資為跨業經…
- 行政銀行法 第91條 …工業銀行收受存款,應以其投資、授信之公司組織客戶、依法設立之保險業與財團法人及政府機關為限。工業銀行之設立標準、辦理授信、投資有價證券、投資企業、收受存款、發行金融債券之範圍、限制及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銀行業暨保險業辦理消費者信用交易廣告應揭示總費用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方式標準 第2條 銀行業暨保險業對消費者從事與信用有關之交易時,應於行銷廣告揭示所有應付總費用之年百分率;其年百分率計算方式,依本標準之規定。
- 行政銀行業暨保險業辦理消費者信用交易廣告應揭示總費用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方式標準 第4條 …指銀行機構、信用合作社、信託投資公司及信用卡公司。本標準所稱保險業,指保險公司及郵政機構之簡易人壽保險業務。
- 行政銀行業暨保險業辦理消費者信用交易廣告應揭示總費用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方式標準 第5條 本標準所稱消費者信用交易,指銀行業暨保險業與自然人消費者訂定契約,對其提供延後付款、借款或其他類似融資協助之信用承諾、透支及附有授信選擇之融資工具。前項消費者信用交易範圍,包括購屋貸款、房屋修繕、耐久性消費財(包括房屋、…
- 行政銀行業暨保險業辦理消費者信用交易廣告應揭示總費用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方式標準 第7條 …所生應負擔之費用。(例如逾期還款違約金等。)二、非屬銀行業或保險業要求且消費者有選擇自由之費用。(例如代書費等。)三、與清償貸款有關且以消費者為直接受益人之費用。(例如擔保物之火險費、地震險費、擔保物設定費等。)四、非屬…
- 行政銀行業暨保險業辦理消費者信用交易廣告應揭示總費用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方式標準 第9條 銀行業暨保險業為於廣告上宣傳其信用交易相關商品,應共同訂定信用交易總費用年百分率(循環動用信用商品得以循環利率或授信利率代替年百分率)之計算範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3條 …條件,以書面向銀行申請為高資產客戶:一、提供可投資資產淨值及保險商品價值達等值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財力證明;或於該銀行之可投資資產淨值達等值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並提供持有等值新臺幣一億元以上可投資資產淨值及保險商品價值之財…
- 行政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5條 …境內代理人。上開境內代理人應為經本會核准設立之證券商、銀行或保險公司。(三)境內之代理人同意就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所負境外結構型商品之義務負連帶責任。三、境外結構型商品之審查程序,得就相同發行機構且相同商品結構或相同商品風…
- 行政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第2條 訂立投資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就要保人或受益人投資權益之保護,應依本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記載相關條文。
- 行政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第3條 保險人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時,應充分揭露相關資訊;於訂約時,應以重要事項告知書向要保人說明下列事項,並經其簽章:一、各項費用。二、投資標的及其可能風險。三、相關警語。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前項資訊揭露及銷售應遵循事…
- 行政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第4條 保險人經營投資型保險之業務應專設帳簿,記載其投資資產之價值。前項專設帳簿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專設帳簿之資產,應與保險人之其他資產分開設置,並單獨管理之。二、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保險人應依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
- 行政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第5條 保險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以下列方式之一行之:一、保險人指派具有金融、證券或其他投資業務經驗之專業人員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之資產。但涉及由保險人全權決定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者,應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申請…
- 行政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第6條 保險人應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利益管理專設帳簿之資產。保險人應將專設帳簿之資產交由保管機構保管,並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所選任之保管機構,保管機構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保險人與要保人締結第二章所定保險…
- 行政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第7條 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方式或標的之變更,須依法令規定及保險契約之約定行之。
- 行政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第8條 置於專設帳簿之資產與保險人之一般帳簿資產間,不得互相出售、交換或移轉。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將一般帳簿資產轉入非由保險人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之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做為其設立之用,或用於支應該轉入專設帳簿保單之正常運…
- 行政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第9條 保險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負責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之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執行專設帳簿投資管理業務,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為專設帳簿保戶以外之人或自己從事投資相關之交易活動,或洩漏消息予他人。投資型保險…
- 行政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第10條 投資型保險契約所提供連結之投資標的及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除要保人以保險契約約定委任保險人全權決定運用標的者外,以下列為限:一、銀行存款。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三、境外基金。四、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五、依不動產證…
- 行政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第10-1條 保險人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委託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或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之資產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建立對委託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事業之處理程序,並經董事會通過。處理程序內容至少應包括作業程序、…
- 行政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第11條 保險人接受要保人以保險契約委任全權決定運用標的者,其運用範圍以下列為限:一、銀行存款。二、公債、國庫券。三、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四、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五、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
- 行政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第12條 保險人為前條之運用時,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情事:一、辦理放款。二、與其他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投資資產或與保險人之一般帳簿資產為交易行為。但經由證券集中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
- 行政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第13條 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為第十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一款所定標的者,應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為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及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定公債、債券或…
- 行政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第14條 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者,應為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其為境外基金者,係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但於國外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指數股票…
- 行政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第15條 專設帳簿資產應依投資型保險契約約定評價日之市價評價,並依相關法令編列資產明細。但保險人之自有部位及依保險契約約定由保險人部分承擔投資損益風險者,不在此限。
- 行政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第16條 保險人行使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由保險人指派該事業人員為之。二、保險人行使表決權,應基於投資型保險保戶之最大利益,且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股票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
- 行政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第17條 保險人解散清算時,專設帳簿之資產在清償因了結專設帳簿而生之費用及債務後,賸餘之財產,應按專設帳簿資產內保險人及要保人所有受益權價值之比例分派予保險人及要保人或受益人。
- 行政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第18條 訂立投資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與要保人得約定保險費、保險給付、費用及其他款項收付之幣別,且不得於新臺幣與外幣間約定相互變換收付之幣別。但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將連結投資標的全部處分出售,並轉換為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