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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總統副總統待遇支給條例 第4條 總統、副總統之月俸,按下列標準支給:一、總統之月俸,按二、七○○點計給。二、副總統之月俸,按二、○○○點計給。前項各款月俸點數折算俸額,由行政院定之。
  2. 行政中央銀行法 第4條 本行資本,由國庫撥給之。其資本全部為中央政府所有,不得轉讓。
  3. 行政中央銀行法 第14條 本行於必要時得分區委託公營銀行代理發行貨幣,視同國幣;其有關發行之資產與負債,均屬於本行。
  4. 行政中央銀行法 第24條 本行依法收管信託投資公司繳存之賠償準備。
  5. 行政中央銀行法 第34條 本行得視對外收支情況,調節外匯供需,以維持有秩序之外匯市場。
  6. 行政中央銀行法 第40條 本行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擬編預算,提經理事會議決後,依預算法規定辦理。
  7. 行政中央銀行法 第41條 本行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辦理決算,提經理事會議決,監事會審核,依決算法規定辦理。
  8. 行政中央銀行法 第42條 本行每屆決算,於純益項下提百分之五十為法定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達當年度資本額時,經理事會議決,監事會同意,得將定率減低。但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9. 行政中央銀行法 第43條 本行以黃金、白銀、外幣及其他國際準備計算之資產或負債,如其價值因國幣平價之改變,或此類資產、負債對國幣之價值、平價或匯率改變而發生利得或損失,均不得列為本行年度損益。前項變動所生之利得,應列入兌換準備帳戶;其損失應由兌換…
  10. 行政中央銀行法 第44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本法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11. 行政中央印製廠組織規程 第4條 本廠置工程師二人至四人,管理師二人至四人,辦理總經理指定有關技術及行政事宜。前項人員,得因業務需要,兼任科室主任,或指定至科、室及工廠內服務。
  12. 行政中央印製廠組織規程 第14條 資訊室掌理事項如下:一、本廠資訊化之推展。二、資訊系統之規劃設計及管理維護。三、資訊網路之規劃管理。四、資通訊安全管理及個人資料保護推動。五、其他有關資訊管理事項。
  13. 行政中央印製廠組織規程 第24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14. 行政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資金融通管理辦法 第4條 銀行對同一證券金融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對其辦理資金融通:一、全體銀行對其融資總餘額超過該公司淨值六倍者。二、該公司對外負債超過其淨值十一.五倍者。證券金融公司向個別銀行申貸時,非經填具未超過前項限額及倍數之切結書…
  15. 行政信用合作社資金轉存及融通辦法 第4條 前條限額以外之餘裕資金,由合作金庫統籌核計,依資金增加之時序,分別按下列方式辦理續存或轉存;未續存或轉存之額度不予保留,得由信用合作社存入其他銀行或信用合作社:一、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
  16. 行政信用合作社資金轉存及融通辦法 第4-1條 信用合作社將資金轉存指定銀行以外之其他銀行或信用合作社者,應就轉存機構之淨值(或社員權益)、資本適足率、逾期放款比率、經營績效及財務狀況等,自訂轉存標準與限額等相關規範,提報其理事會通過,作為續存與轉存之依據。
  17. 行政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 第4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設立之財團法人,其設立及監督管理等事項,悉依財團法人法、中央銀行對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所定辦法及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等規定辦理。
  18. 行政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 第14條 票據交換所應訂定其因提供服務收取各項手續費之基準。
  19. 行政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第4條 意圖營利,不按法定比率兌換各種幣券者,處所得利益十倍以下罰金。以兌換幣券為業,所取兌換手續費,超過幣額百分之一者,亦同。
  20. 行政金銀幣及紀念性券幣發行辦法 第4條 金銀幣之重量以英兩標示,並於說明書加註公克數。
  21. 行政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4條 保險業有關外匯業務之經營,應向本行申請許可後,始得辦理。保險業得申請辦理前條各款全部或一部之業務項目,並由本行依其業務需要,於該條各款範圍內分別許可之;本行並得就同條第八款許可之業務,另訂或於許可函中載明其他應遵循事項。…
  22. 行政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14條 保險業辦理第三條第五款及第七款業務之資金來源,應以保險業用於國外投資之自有外幣資金為限。保險業經許可辦理第三條第七款業務者,應遵循下列規定:一、放款對象以國內顧客為限。二、應確認主辦行確依本行「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
  23. 行政偽造變造外國幣券處理辦法 第4條 經辦機構截留之偽(變)造外國幣券,除於必要時,得轉送法務部調查局或國際刑警組織鑑查外,應建檔妥慎保管;其保管期限逾五年者,得會同會計部門辦理銷燬,並列冊存查。
  24.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稱外匯業務,包括下列各款:一、涉及外匯之證券相關業務:(一)外幣計價國際債券業務。(二)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三)涉及外匯之發行認購(售)權證業務。(四)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五)代理買賣外國債券業務…
  25.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14條 證券業辦理證券相關外匯業務產生之外幣資金需求,得經由下列方式籌措外幣資金:一、證券業得與外匯指定銀行進行新臺幣與外幣間換匯交易(SWAP)或換匯換利交易(CCS)。二、證券業辦理下列外匯業務,得逕向國外金融機構借款;或依…
  26.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24條 證券業辦理前條業務,其相關款項之收付,均應以該有價證券計價之外幣為之。
  27.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34條 證券業擔任國內外幣計價ETF之流動量提供者,其業務申辦程序及文件準用前條之規定。但前條第一款第二目文件,以國內外幣計價ETF市場流動量之契約取代。
  28.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40條 私募境外基金之受委任機構向境外基金機構申購私募境外基金,應以應募人名義為之,有關交割款項及費用收付,均應以該基金計價幣別為之。私募境外基金價款繳納完成日起五日內,向金管會所定之機構申報時,應副知本行。
  29.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41條 證券業兼營信託業辦理涉及外匯之特定或指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以下簡稱特定或指定單獨管理金錢信託財富管理業務),除備文檢附第七條之書件外,並應檢附營業計畫書(包括業務內容、業務對象、信託架構、款項收付原則…
  30.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42條 證券業辦理前條業務之款項收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外幣特定或指定金錢信託:證券業與委託人及受益人間信託資金收受及本益之攤還,均應以外幣為之,不得以新臺幣支付。二、新臺幣特定或指定金錢信託運用於涉及外匯之投資:(一)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