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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員超過三分之二之同意,始得決議。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者,得指派代表代理出席,並列入出席人數,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本會辦理爭議之調解事項,應依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規定為之。
  2. 行政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辦事細則 第12條 …之扣繳與全年所得之申報事項。十、印信之蓋用及典守事項。十一、機關防護事項。十二、新聞處理及公共關係業務之推展事項。十三、為民服務之執行及督導事項。十四、行政法規之研究及國家賠償事件之彙整事項。十五、防護團編組、訓練、演習…
  3. 行政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辦事細則 第15條 會計室職掌如下:一、非營業基金及本機關預(概)算之籌編、報核及分配事項。二、預算執行之控制、審核及財務之稽核,採購案件之監辦。三、經費流用與歲入、歲出保留案件之彙編及報核事項。四、會計簿籍之登記及會計憑證之編製、保管,及…
  4. 行政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辦事細則 第6條 …及改進事宜。六、工程災害之緊急應變處理事項。七、配合林業主管機關造林計畫之擬訂及執行。八、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5. 行政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屬各分處辦事細則 第8條 …(八)其他有關公共關係事項。四、文書業務:關於文書處理手冊及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所規定之事項。五、事務業務:關於出納、財產物品、車輛、辦公處所、宿舍、集會及工友等管理事項。六、不屬於其他各課、室之業務事項。前項研考、公共…
  6.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 第10條 …視員之遴選、教育訓練、管理及舉發案件之追蹤處理。六、配合相關機關處理違規商品。七、本分局正字標記綜合業務之執行及相關業務諮詢。八、本課主管業務之檢驗法規、作業程序、標準、訓練與方法之研究改進、蒐集及建議。九、本分局品保及…
  7. 行政土石採取總量管制作業規則 第2條 地方土石採取總量管制之執行,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各直轄市、縣(市)地理位置及土石資源區位分布或供需慣例等因素,規劃北、中、南及東四區;各區包含之縣市如下:一、北區:基隆市、宜蘭縣、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及連江…
  8. 行政土石採取總量管制作業規則 第3條 前條各區管制之次年度土石採取總量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每年十二月底前會商有關機關研訂,並於次年一月十五日前完成各區管制總量之公告。但為因應全國性突發事件或個別區內供需失調,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會商有關機關修訂之。
  9. 行政土石採取總量管制作業規則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審核土石採取許可申請案時,應一併審核該土石採取計畫書圖之第一年土石採取數量,不得超出該區當年度之土石採取管制總量。
  10. 行政地質災害委託調查及鑑定辦法 第2條 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有地質災害發生徵兆時,或於地質災害發生後,得委託下列對象為地質災害之調查及鑑定:一、由應用地質技師、大地工程技師、土木工程技師、採礦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水土保持技師或依技師法規定得執行地質…
  11. 行政地質災害委託調查及鑑定辦法 第3條 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地質災害須為緊急之調查及鑑定,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其受委託者之資格條件仍應符合前條規定。
  12. 行政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 第2條 …斷層地質敏感區。四、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地質敏感區。
  13. 行政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 第3條 …質作用之產物。地質遺跡分布區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劃定者為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一、有特殊地質意義。二、有教學或科學研究價值。三、有觀賞價值。四、有獨特性或稀有性。
  14. 行政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 第4條 …為區域性之地下水流源頭地區,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劃定者為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一、為多層地下水層之共同補注區。二、補注之地下水體可做為區域性供水之重要水源。
  15. 行政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 第5條 …斷層及其兩側易受活動斷層錯動或地表破裂影響範圍,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劃定者為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
  16. 行政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 第6條 …滑發生條件之地區,及其周圍受山崩或地滑影響範圍,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劃定者為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
  17. 行政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 第7條 地質敏感區之劃定、變更或廢止,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研提計畫書。計畫書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於網際網路公開展示三十日,並知會地質敏感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示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中央主管…
  18. 行政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 第13條 …、變更或廢止計畫書,經地質敏感區審議會審查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劃定、變更或廢止之地質敏感區。前項公告後,應將範圍圖說交轄管地方主管機關保管、提供閱覽及範圍查詢案件答復處理。
  19. 行政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101.06.05 訂定) 第2條 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自行或委託辦理地質調查,應於報告完成後一個月內,將報告中地質調查相關之書、圖、文件等,以紙本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格式之電子檔提交中央主管機關。接受政府補助或獎勵之機構、團體、學校或個人辦理地質調查,應…
  20. 行政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101.06.05 訂定) 第3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彙報下列地質資料,應於土地開發計畫審查通過或建照執照核發後一個月內,以紙本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格式之電子檔提交中央主管機關:一、相關地質調查資料。二、地質安全評估之相關地質調查報告。三、…
  21. 行政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101.06.05 訂定) 第5條 …或土地開發計畫審查通過或建照執照核發後一個月內,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程地質探勘資料庫格式電子檔提交中央主管機關。前項提交之工程地質探勘資料庫電子檔,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合格之人員進行資料建置及簽證。中央主管機關得建…
  22. 行政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101.06.05 訂定) 第6條 …質相關書圖文件或原始地質資料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得免提交。
  23. 行政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101.06.05 訂定)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蒐集之地質調查報告書、地質相關書圖文件及原始地質資料,經整理、分類、電腦化處理後,匯入全國地質資料庫,並建立資料目錄。中央主管機關應將蒐集之原始地質資料之鑽探岩心及標本,經篩選、處理後,貯存於適當場所,並…
  24. 行政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101.06.05 訂定)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公開全國地質資料庫,提供人民查詢及申請。第一項申請,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身分資料。二、申請日期及用途。三、申請資料項目、範圍及數量。四、其他應載明事項。前項之申請,得以書面通訊或電子傳遞方…
  25. 行政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101.06.05 訂定)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開放地質鑽探岩心及標本,提供人民鑑定或採樣之申請。第一項申請,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身分資料。二、申請日期及用途。三、鑽探岩心、標本之編號及數量。四、鑑定方式、採樣大小。五、其他應載明事項。…
  26. 行政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101.06.05 訂定) 第10條 使用中央主管機關保存之地質鑽探岩心、標本,應遵行下列事項:一、載明鑽探岩心、標本來源。二、鑽探岩心、標本之鑑定或試驗分析成果資料,應於報告完成後一個月內提交中央主管機關。
  27. 行政扣留石油價購辦法 第2條 被扣留之石油,有減損之虞或不便保管者,得由主管機關逕送受指定之石油煉製業價購。前項石油煉製業之指定,以於被扣留石油所在地附近具有儲油或處理設備者為原則。
  28. 行政扣留石油價購辦法 第3條 …購石油之名稱、實際磅秤之價購數量、價購地點及時間,並交付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執行扣留石油價購,必要時,得請受指定之石油煉製業協助辦理查估丈量、留樣或拍照存證、抽取、運輸並製作收據。
  29. 行政扣留石油價購辦法 第5條 依前三條規定所得價購金額由主管機關保管,於依本法相關規定沒入確定後,繳交公庫;於被扣留石油應發還時,應將其價金發還所有人、持有人、管理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30. 行政扣留石油價購辦法 第6條 執行扣留石油價購之費用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付。前項執行費用包括扣留石油價購抽取費、運輸費、化驗費及其他有關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