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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19-1條 自營作業者,準用本規則有關雇主之義務規定。
  2. 行政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2條 本標準適用於附表一甲欄所列粉塵作業之有關事業。
  3. 行政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3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一、粉塵作業:指附表一甲欄所列之作業。二、特定粉塵發生源:指附表一乙欄所列作業之處所。三、特定粉塵作業:指粉塵作業中,其粉塵發生源為特定粉塵發生源者。四、礦物等:指下列之一之物質。(一)存在於地殼中…
  4. 行政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5條 下列各款粉塵作業之設備如以連續注水或注油操作時,該作業得免適用第六條至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一、粉塵作業(三)所列作業中,從事礦物等之篩選作業。二、粉塵作業(六)所列之作業。三、粉塵作業(七)所列作業中,以研磨材料吹噴研磨或…
  5. 行政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10條 雇主對從事特定粉塵作業以外之粉塵作業之室內作業場所,為防止粉塵之發散,應設置整體換氣裝置或具同等以上性能之設備。但臨時性作業、作業時間短暫或作業期間短暫,且供給勞工使用適當之呼吸防護具時,不在此限。
  6. 行政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11條 雇主對於從事特定粉塵作業以外之粉塵作業之坑內作業場所(平水坑除外),為防止粉塵之擴散,應設置換氣裝置或同等以上性能之設備。但臨時性作業、作業時間短暫或作業期間短暫,且供給勞工使用適當之呼吸防護具時,不在此限。前項換氣裝置…
  7. 行政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12條 適於下列各款之一者,雇主已供給從事特定粉塵作業之勞工使用適當之呼吸防護具時,不適用第六條之規定。一、從事臨時性作業時。二、從事同一特定粉塵發生源之作業時間短暫或作業期間短暫時。
  8. 行政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13條 適於下列各款之一之特定粉塵作業,雇主除於室內作業場所設置整體換氣裝置及於坑內作業場所設置第十一條第二項之換氣裝置外,並使各該作業勞工使用適當之呼吸防護具時,得不適用第六條之規定。一、於使用前直徑小於三十公分之研磨輪從事作…
  9. 行政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14條 從事第六條規定之特定粉塵作業時,依作業場所之構造、作業性質等設置同條規定之設施顯有困難者,得由雇主填具下列各款規定之書面文件,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免除同條規定之設施。一、免適用設施許可申請書(如格式)。二、比例在百分之一以…
  10. 行政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16條 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於粉塵作業時間內,應不得停止運轉。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應置於使排氣或換氣不受阻礙之處,使之有效運轉。
  11. 行政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17條 雇主依第六條規定設置之濕式衝擊式鑿岩機於實施特定粉塵作業時,應使之有效給水。
  12. 行政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18條 …第二十三條但書規定設置維持粉塵發生源之濕潤狀態之設備,於粉塵作業時,對該粉塵發生處所應保持濕潤狀態。
  13. 行政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19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粉塵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對粉塵作業場所實施通風設備運轉狀況、勞工作業情形、空氣流通效果及粉塵狀況等隨時確認,並採取必要措施。二、預防粉塵危害之必要注意事項,應通告全體有關勞工。
  14. 行政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20條 雇主僱用勞工從事粉塵作業時,應指定粉塵作業主管,從事監督作業。
  15. 行政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21條 雇主應公告粉塵作業場所禁止飲食或吸菸,並揭示於明顯易見之處所。
  16. 行政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22條 雇主對室內粉塵作業場所至少每日應清掃一次以上。雇主至少每月應定期使用真空吸塵器或以水沖洗等不致發生粉塵飛揚之方法,清除室內作業場所之地面、設備。但使用不致發生粉塵飛揚之清掃方法顯有困難,並已供給勞工使用適當之呼吸防護具時…
  17. 行政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23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附表一丙欄所列之作業時,應提供並令該作業勞工使用適當之呼吸防護具。但該作業場所粉塵發生源設置有效之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對該粉塵發生源維持濕潤狀態者,不在此限。
  18. 行政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24條 雇主使勞工戴用輸氣管面罩之連續作業時間,每次不得超過一小時。
  19. 行政缺氧症預防規則 第2條 本規則適用於從事缺氧危險作業之有關事業。前項缺氧危險作業,指於下列缺氧危險場所從事之作業:一、長期間未使用之水井、坑井、豎坑、隧道、沈箱、或類似場所等之內部。二、貫通或鄰接下列之一之地層之水井、坑井、豎坑、隧道、沈箱、或…
  20. 行政缺氧症預防規則 第3條 …缺氧:指空氣中氧氣濃度未滿百分之十八之狀態。二、缺氧症:指因作業場所缺氧引起之症狀。
  21. 行政缺氧症預防規則 第4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時,應置備測定空氣中氧氣濃度之必要測定儀器,並採取隨時可確認空氣中氧氣濃度、硫化氫等其他有害氣體濃度之措施。
  22. 行政缺氧症預防規則 第5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時,應予適當換氣,以保持該作業場所空氣中氧氣濃度在百分之十八以上。但為防止爆炸、氧化或作業上有顯著困難致不能實施換氣者,不在此限。雇主依前項規定實施換氣時,不得使用純氧。
  23. 行政缺氧症預防規則 第6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隧道或坑井之開鑿作業時,為防止甲烷或二氧化碳之突出導致勞工罹患缺氧症,應於事前就該作業場所及其四周,藉由鑽探孔或其他適當方法調查甲烷或二氧化碳之狀況,依調查結果決定甲烷、二氧化碳之處理方法、開鑿時期及程序後…
  24. 行政缺氧症預防規則 第7條 雇主於地下室、機械房、船艙或其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置備以二氧化碳等為滅火劑之滅火器或滅火設備時,依下列規定:一、應有預防因勞工誤觸導致翻倒滅火器或確保把柄不易誤動之設施。二、禁止勞工不當操作,並將禁止規定公告於顯…
  25. 行政缺氧症預防規則 第8條 雇主使勞工於冷藏室、冷凍室、地窖及其他密閉使用之設施內部作業時,於該作業期間,應採取該設施出入口之門或蓋等不致閉鎖之措施。但該門或蓋有易自內部開啟之構造或該設施內部設置有通報裝置或警報裝置等得與外部有效聯絡者,不在此限。
  26. 行政缺氧症預防規則 第9條 …之內部或其他通風不充分之場所,使用氬、二氧化碳或氦等從事熔接作業時,應予適當換氣以保持作業場所空氣中氧氣濃度在百分之十八以上。但為防止爆炸、氧化或作業上有顯著困難致不能實施換氣者,不在此限。雇主依前項規定實施換氣時,不得…
  27. 行政缺氧症預防規則 第10條 …化碳及其他惰性氣體等配管之鍋爐、儲槽、反應槽或船艙等內部從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一、應關閉輸送配管之閥、旋塞或設置盲板。二、應於顯而易見之處所標示配管內之惰性氣體名稱及開閉方向,以防誤操作。雇主依前項規定關閉閥、旋塞或設…
  28. 行政缺氧症預防規則 第11條 雇主使勞工於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作業時,為防止儲槽、反應槽等容器之安全閥等排出之惰性氣體流入,應設置可使安全閥等所排出之氣體直接排放於外部之設施。
  29. 行政缺氧症預防規則 第12條 …接有吸引內部空氣之配管之儲槽、反應槽或其他密閉使用之設施內部作業時,於該作業期間,應採取該設施等出入口之門或蓋等不致閉鎖之措施。
  30. 行政缺氧症預防規則 第13條 雇主採用壓氣施工法實施作業之場所,如存有或鄰近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規定之地層時,應調查該作業之井或配管有否空氣之漏洩、漏洩之程度及該作業場所空氣中氧氣之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