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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2 / 200 頁- 行政客家基本法 第4條 客家人口達三分之一以上之鄉(鎮、市、區),應以客語為通行語之一,並由客家委員會將其列為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加強客家語言、文化與文化產業之傳承及發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行政客家基本法 第14條 政府機關(構)應提供國民語言溝通必要之公共服務,於公共領域提供客語播音、翻譯服務及其他落實客語友善環境之措施。辦理前項工作著有績效者,應予獎勵。
- 行政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 第4條 客語為通行語地區應保障居民參與政府機關(構)行政、立法及司法程序時,得使用當地通行之客語。
- 行政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 第14條 客語為通行語地區之政府機關(構)、學校及公(民)營事業機構執行客語為通行語相關事項成效優良者,本會得予以獎勵。前項成效優良者,除政府機關(構)、學校及公(民)營事業機構之相關承辦人員應予敘獎外,本會並得視各年度預算發給成…
- 行政客語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 第4條 客語能力認證考試簡章置於報名網站供考生下載使用,不另收費。
- 行政客語能力認證辦法 第4條 語發中心對執行認證相關工作所獲資訊,應負保密義務,不得無故洩漏。
- 行政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董事監察人遴聘辦法 第4條 董事、監察人之客家人比例各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董事、監察人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各不得逾董事總額四分之一,監察人總額三分之一;董事、監察人於任期內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 行政推動客語教學語言獎勵辦法 第4條 本辦法之獎勵申請方式分為自行申請及推薦申請二類。自行申請由獎勵對象提出申請。推薦申請由政府機關推薦,並應繳附被推薦者簽署之同意書。
- 行政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4條 本條例所稱主計人員,指辦理歲計、會計、統計業務之人員。主計人員分為主辦人員及佐理人員。中央主計機關之主計官及各機關綜理歲計、會計或統計業務之人員為主辦人員,餘為佐理人員。
- 行政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14條 中央主計機關之主計官,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任用之:一、曾任主計官,具有擬任職務之任用資格。二、曾任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或相當官等、職等之主辦主計職務一年以上,著有成績,具有擬任職務之任用資格。三、曾任中央主計機關簡任…
- 行政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24條 各級主計人員之任免遷調,除一級主計機構主辦人員,由中央主計機關辦理外,餘由各該管或其上級機關主計機構層報中央主計機關核辦。但得視實際需要,分官等、職等授權核辦;其辦法,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各級主計人員任免遷調,應於發布時…
- 行政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34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計機關會同銓敘部定之。
- 行政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得置副處長,以所在機關主計業務繁重,附屬機關眾多,且所在機關業務單位置有副主管職務者為限。
- 行政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所稱曾任主計或審計職務及第四款所稱曾任主計職務,指曾任列有官等、職等之主計或審計職務,且經銓敘部銓敘審定有案者,或未列有官等、職等之公營事業機構及軍事機關經中央主計機關納入管理之主計職務者。曾依本條例…
- 行政行政院主計總處組織法 第4條 總處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行政中央政府中程計畫預算編製辦法 第4條 中程計畫預算之實施期程,以四個會計年度為一期。但個案計畫,應按其實際需要編擬,不受四個會計年度期程之限制。
- 行政中央政府中程計畫預算編製辦法 第14條 中程資源之分配,應審酌各類公共建設計畫、科技發展計畫及重要社會發展計畫之核議情形,並考量各主管機關基本需求及其他一般性計畫需求,以主管機關為單元,予以整合分配。前項分配,得先以主要政事別支出作為衡量指標,再按部門別、次類…
- 行政中央政府中程計畫預算編製辦法 第24條 凡經列入各主管機關中程施政計畫內之各項中、長程個案計畫,如屬於公共工程及各類房屋建築之興建,應確實依行政院所定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之規定,並送工程會審查;在未獲得工程會之書面專業審查意見前,計畫審議程序視為…
- 行政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4條 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應會同各營業基金主管機關擬訂事業計畫總綱草案,函請行政院相關業務處及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提供意見,據以綜理彙辦,簽報行政院核定。
- 行政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14條 各機關經管信託基金之收支餘絀表、餘絀撥補表及現金流量表,應列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非營業部分)附錄。
- 行政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4條 總預算稱歲入、歲出者,指本年度之一切收入及支出。但不包括債務之舉借、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
- 行政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14條 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出概算時,應依行政院核定之預算籌編原則及編製中程與年度計畫、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就本年度應興辦之事項,尤其應注意既有公共設施之安全維護,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鼓勵與促進等,通盤考量,妥為規劃,並把握零基預算…
- 行政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24條 各機關應依第二十二條行政院核定情形,編擬單位預算,並按規定時間及份數,陳報主管機關。
- 行政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34條 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應由主管機關將各該財團法人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前項以外之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應由主管機關將各該財團法人之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
- 行政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4條 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應會同各營業基金主管機關擬訂事業計畫總綱草案,函請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經建會)提請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簽報行政院核定分行。
- 行政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14條 各機關經管信託基金之收支餘絀表、餘絀撥補表及現金流量表,應列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非營業部分)附錄。
- 行政決算法 第4條 政府每一會計年度歲入與歲出、債務之舉借與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均應編入其決算;其上年度報告未及編入決算之收支,應另行補編附入。當年度立法院為未來承諾之授權金額執行結果,應於決算內表達;因擔保、保證或契約可能…
- 行政決算法 第14條 附屬單位決算中關於營業基金決算,應就執行業務計畫之實況,根據會計紀錄編造之,並附具說明,連同業務報告及有關之重要統計分析,分送有關機關。各國營事業所屬各部門,其資金獨立,自行計算盈虧或轉投資其他事業,其股權超過百分之五十…
- 行政決算法 第24條 審計機關審核政府總決算,應注意左列效能:一、歲入、歲出是否與預算相符,如不相符,其不符之原因。二、歲入、歲出是否平衡,如不平衡,其不平衡之原因。三、歲入、歲出是否與國民經濟能力及其發展相適應。四、歲入、歲出是否與國家施政…
- 行政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第4條 各機關內部審核之實施,兼採書面審核與定期或不定期實地抽查方式,並得透過電腦輔助處理,且應按下列原則分層負責,劃分辦理之範圍:一、各機關之會計報表、憑證及簿籍,由各機關主(會)計單位指定審核人員負責審核。二、各機關內部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