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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2 / 200 頁- 行政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第21條 發行人或總代理人申請發行或代理之境外結構型商品非以專業投資人為受託或銷售對象者,經受託或銷售機構所屬同業公會審查通過後,應於開始受託投資、受託買賣或以之為投資型保單之投資標的前二個營業日辦理公告。前項公告內容,應記載下列…
- 行政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第22條 …(二)除專業機構投資人外,專業投資人得以書面向受託或銷售機構申請變更為非專業投資人,但未符合第三條規定之非專業投資人不得申請變更為專業投資人。二、受託或銷售機構設立之商品審查小組審查境外結構型商品,其審查至少應包括下列事…
- 行政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第24條 …形:一、藉所屬同業公會對該境外結構型商品之審查通過,作為證實申請事項或保證境外結構型商品價值之陳述或推介。二、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三、境外結構型商品使用可能誤導客戶之名稱。四、提供贈品或以其他利益勸誘他人…
- 行政管理外匯條例 第14條 …存入或結售中央銀行或其指定銀行之外匯,為自備外匯,得由持有人申請為前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之用途。
- 行政管理外匯條例 第15條 左列國外輸入貨品,應向財政部申請核明免結匯報運進口:一、國外援助物資。二、政府以國外貸款購入之貨品。三、學校及教育、研究、訓練機關接受國外捐贈,供教學或研究用途之貨品。四、慈善機關、團體接受國外捐贈供救濟用途之貨品。五、…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5條 …區設立分行、子銀行及參股投資事項,應另依本條例規定,向經濟部申請許可。臺灣地區銀行及第三地區子銀行之大陸地區分行、子銀行,得與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之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分支機構從事業務往來。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7條 …大陸地區投資,其累積指撥之營業資金及投資總額合計數,不得超過申請時該銀行淨值之百分之十五。臺灣地區金融控股公司赴大陸地區參股投資及其直接或間接控制之關係企業(不含臺灣地區銀行與其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8條 …機構,應依本辦法報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另依本條例規定,向經濟部申請許可。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在臺灣地區設立之分行,得與大陸地區及臺灣地區之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分支機構從事業務往來。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10條 依本辦法申請從事業務往來、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分行、子銀行或參股投資,主管機關於許可前應洽商中央銀行之意見。前項情形有事實顯示有礙健全經營業務之虞或未能符合金融監理之要求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廢止之。第一項之…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12條 …額,免予計入。臺灣地區銀行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主管機關得依其申請,洽商中央銀行意見後,酌予提高前項授信業務之比率。但該比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一、申請前半年平均之逾期放款比率低於百分之一點五。二、申請前半年平均之備抵…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15條 …銀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業務往來,應檢附下列書件:一、總機構名稱、所在地及代表人姓名。二、營業計畫書,應載明含申請業務項目、業務發展規劃與有關糾紛處理、債權確保及風險控管措施。三、…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17條 …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業務。臺灣地區金融機構依前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應檢附下列書件:一、營業計畫書:應載明申請業務項目、業務合作條件內容、效益評估、糾紛處理機制及風險控管措施。二、申請辦理前項第二款業務者,並應檢附交易…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0條 臺灣地區銀行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赴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一、守法、健全經營,且申請前三年內未受處分,或受處分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二、最近半年度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達百分之…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1條 …區銀行赴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可行性分析。三、董事會議事錄。四、最近三年度財務報告。五、最近半年度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計算表。六、預定代表人之資格條件符合第二項…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2條 臺灣地區銀行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申請設立代表人辦事處。變更預定代表人時,應檢附變更後之代表人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之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許可;變更預定代表人辦事處所在地,應檢附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臺灣地區…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3條 …區母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其第三地區子銀行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申請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其申請經大陸地區金融主管機關許可後,臺灣地區母公司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代表人辦事處裁撤時,亦同。前項大陸地區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前,臺灣地區母…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5條 臺灣地區銀行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赴大陸地區設立分行:一、守法、健全經營,且申請前三年內未受處分,或受處分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二、最近半年度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達百分之十以上。…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6條 臺灣地區銀行赴大陸地區設立分行,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可行性分析。三、營業計畫書。四、董事會議事錄。五、最近三年度財務報告。六、最近半年度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計算表。七、預定分行經理之資…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7條 …,得檢附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下列各款之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增設大陸地區分行:一、已設立大陸地區分行之家數及營運狀況分析。二、總行及大陸地區金融主管機關最近一次對大陸地區分行查核結果之說明。三、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8條 臺灣地區銀行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申請設立分行。變更預定分行經理時,應檢附變更後之分行經理符合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許可;變更預定專撥營業資金或分行所在地,應檢附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許可。…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9條 臺灣地區銀行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大陸地區分行增設支行;申請前,大陸地區分行應未受處分,或受處分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臺灣地區銀行之大陸地區分行增設支行,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0條 …行,臺灣地區母公司應事先報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申請。支行裁撤時,亦同。支行開業前,臺灣地區母公司應檢附前條第四項各款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5條 臺灣地區銀行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赴大陸地區設立子銀行:一、守法、健全經營,且申請前三年內未受處分,或受處分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二、扣除本次大陸地區子銀行投資金額後之第一類自有資本與…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6條 …地區銀行或第三地區子銀行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且申請前大陸地區分行未受處分,或受處分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臺灣地區銀行或第三地區子銀行之臺灣地區母公司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將大陸地區分行改制…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7條 …銀行或將大陸地區分行改制為子銀行,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可行性分析。三、營業計畫書。四、董事會議事錄。五、最近三年度財務報告。六、扣除大陸地區子銀行本次投資金額後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計…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8條 臺灣地區銀行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申請設立子銀行或將大陸地區分行改制為子銀行。變更預定子銀行副總經理以上經理人員時,應檢附變更後該等人員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之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許可;變更子銀行預定所在地、資…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9條 臺灣地區銀行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大陸地區子銀行增設分行;申請前大陸地區子銀行應未受處分,或受處分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大陸地區子銀行增設分行,臺灣地區銀行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0條 …灣地區銀行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大陸地區子銀行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申請設立分行,並應於大陸地區金融主管機關許可後,立即通報主管機關。分行裁撤時,亦同。臺灣地區銀行應於大陸地區子銀行之分行開業前檢附下列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一、…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1條 …支行,臺灣地區銀行應事先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申請。支行裁撤時,亦同。臺灣地區銀行應於支行開業前檢附下列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一、大陸地區金融主管機關之核准函。二、大陸地區金融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之業務項目。三…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6條 …行,臺灣地區母公司應事先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申請。分行及支行裁撤時,亦同。第三地區子銀行之大陸地區子銀行設立後,臺灣地區母公司應準用第四十二條至前條規定辦理。但大陸地區子銀行變更副總經理以上經理人員,免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