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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1 / 200 頁- 行政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董事:一、公職人員。但公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與研究人員,不在此限。二、政黨黨務工作人員。三、無線及有線廣播電視事業之負責人或其主管級人員。四、從事電台發射器材設備之製造、輸入或販賣事業…
- 行政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24條 法人或社會人士熱心捐助本基金者,應予獎勵;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4條 本基金會之創立基金新臺幣二千萬元,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捐助之。
- 行政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14條 本基金會置執行長一人。執行長由董事長經公開甄選程序後,提請董事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聘請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執行長受董事長之指揮監督,執行本基金會會務。執行長如有第十三條或其他顯不適任之情…
- 行政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監察人遴聘辦法 第4條 本會為辦理本基金會董事、監察人遴選事宜,設遴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置委員五至七人,由本會主任委員聘任之,任期三年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或指派副主任委員兼任之;副召集人一人,由…
-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事業僱用原住民獎勵辦法 第4條 自由港區事業得於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檢附前一年度文件向轄管自由港區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管理機關)申請獎勵:一、僱用原住民勞工獎勵申請表。二、僱用原住民勞工獎勵名冊。三、實際進駐區內勞工投保證明文件。前項文件經管理機…
- 行政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共同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共同基金應用於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之原住民族或部落之下列用途:一、傳統文化保存及推廣。二、文化出版品之發行。三、文化網站之建置及傳播。四、文化及教育機構或團體之補助。五、辦理就學獎助學金及助學貸款。六、從事文化藝術活動、經…
- 行政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共同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4條 共同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歸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
- 行政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第4條 智慧創作應經主管機關認定並登記,始受本條例之保護。前項智慧創作之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第14條 智慧創作專用權依第七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為原住民族或部落取得者,其智慧創作之收入,應以原住民族或部落利益為目的,設立共同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智慧創作專用權為全部原住民族取得者,其智慧創作專用權…
- 行政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第4條 代表人為基於其所屬原住民族或部落之利益,依本條例及本辦法之規定,辦理與智慧創作專用權申請相關事宜之人。
- 行政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第14條 依本條例及本辦法所定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以原本或正本為之。原本或正本經當事人釋明與原本或正本相同者,得以影本代之。原本或正本經主管機關驗證無訛後,得予發還。
- 行政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第24條 依前條認定為智慧創作,其歸屬關係超過一個原住民族或部落時,應認定由該多數原住民族或部落共同取得智慧創作。若該申請認定之文化成果表達,不能確定與任何個別原住民族或部落之個性特徵有相當程度之關聯性時,應認定歸屬於全部原住民族…
- 行政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第34條 智慧創作經准予登記時,主管機關應依職權授與智慧創作專用權認證標記。
- 行政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 第4條 原住民低收入戶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社會救助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申請人檢附之不動產清冊所列土地,如屬非都市土地者,應函請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查註其使用地類別;如屬都市土地者,應函請土地所在地…
- 行政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 第4條 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小組(以下簡稱劃設小組)由執行機關協助部落組成,其人員組成如下:一、鄉(鎮、市、區)公所代表。二、當地部落會議或部落領袖推派之部落代表若干人。三、專家學者。四、其他有助劃設工作之相關人士。經…
- 行政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 第14條 主管機關得委託法人或機關團體協助辦理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之劃設作業,並應依本辦法規定程序辦理。
- 行政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 第4條 當地原住民族之部落得於前條第一項公聽會舉行後三十日內召開部落會議議決是否同意。當地原住民族同意,需逾過半數部落會議議決同意。但資源治理區域涵蓋二個以上鄉(鎮、市)其同意需逾過半數鄉(鎮、市)部落會議議決同意。當地原住民族…
- 行政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組織法 第4條 本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多元化進用客家文化專業人才,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客家文化人才培育、客家語言及文化發展、客家文物典藏、客家文化推廣等相關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三十人。
- 行政客家委員會組織法 第4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為無給職,由主任委員提請院長就客家地區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聘(派)兼之;任期二年,任滿得連任,但委員為有關機關代表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易。
- 行政客家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4條 參事權責如下:一、本會重要工作計畫之建議。二、本會制度改進之研究及建議。三、出席各種重要會議。四、其他交辦事項。
- 行政客家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14條 本會為辦理法制業務,設法規會為常設性任務編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要點定之。
- 行政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4條 本基金會之業務範圍如下:一、客家廣播、影視之製播及經營。二、客家傳播影音出版品之發行及推廣。三、客家傳播數位匯流媒體、平臺、網站之建置、經營及推廣。四、客家傳播活動之輔導、辦理及贊助。五、客家傳播人才之培育及獎助。六、其…
- 行政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基金會董事、監察人:一、公職人員。但公立各級學校與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及研究人員,不在此限。二、政黨黨務工作人員。三、無線、有線、衛星廣播電視及電信事業之負責人或其主管級人員。但代表本基金會擔任…
- 行政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24條 本基金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解散之;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一、已完成設立目的、無法達成設立時之目的或效益不彰,而無存續之必要。二、因情事變更,而無存續之必要。
- 行政客家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4條 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會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者,應於收受本會通知後二個月內,依本會指定之方式提出。
- 行政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產業創新補助辦法 第4條 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得就下列事項予以補助:一、協助客家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二、促進客庄地方創生。三、協助客家產業與學術或研究機構之跨域合作。四、鼓勵企業運用巨量資料、政府開放資料,以研發創新商業應用或服務模式。五、…
- 行政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產業創新補助辦法 第14條 受補助單位經費收支應設立補助款專戶儲存並單獨設帳管理,同時依契約書約定分期編製經費支用報表送本會審核;補助款專戶所生孳息及計畫執行結束後之結餘款,應全數繳回本會。經費核銷作業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
- 行政客家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振興辦法 第4條 受獎勵之對象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或對重要事實隱匿者,本會得撤銷或廢止獎勵之全部或一部,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返還已撥付款項。
- 行政客家知識體系發展獎勵補助辦法 第4條 前條獎勵措施之方式如下:一、辦理客家學術或在地知識體系發展有關之專題研究計畫、綜合型計畫相關經費或其他有助於客家知識體系發展事項之補助。二、客家研究優良博碩士論文,發給獎牌、獎狀或獎勵金,並得給予公開表揚。三、客家研究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