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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辦事細則 第24條 社會工作室掌理事項如下:一、榮民病人輔導教育、生活指導管理及文康福利。二、病人個案與團體之輔導、研究及志願服務計畫。三、媒體文宣、社區服務及醫病關係案件之協調處理。四、其他有關社會工作事項。
  2. 行政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辦事細則 第24-1條 職業安全衛生室掌理事項如下:一、職業災害防止、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督導與推動自動檢查、環境業務規劃及督導。二、辦理員工健康檢查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三、辦理員工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四、其他有關職業安全及衛生事項。
  3. 行政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辦事細則 第4條 內科部掌理事項如下:一、內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二、內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內科之醫療及教學。四、其他有關內科醫療事項。
  4. 行政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辦事細則 第14條 耳鼻喉科掌理事項如下:一、耳鼻喉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二、耳鼻喉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耳鼻喉科之醫療及教學。四、其他有關耳鼻喉科醫療事項。
  5. 行政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辦事細則 第24條 社會工作室掌理事項如下:一、榮民病人輔導教育、生活指導管理及文康福利。二、病人個案與團體之輔導、研究及志願服務計畫。三、媒體文宣、社區服務及醫病關係案件之協調處理。四、其他有關社會工作事項。
  6. 行政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辦事細則 第24-1條 職業安全衛生室掌理事項如下:一、職業災害防止、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督導與推動自動檢查、環境業務規劃及督導。二、辦理員工健康檢查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三、辦理員工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四、其他有關職業安全及衛生事項。
  7. 行政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辦事細則 第4條 內科部掌理事項如下:一、內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二、內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內科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四、其他有關內科醫療事項。
  8. 行政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辦事細則 第14條 急診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一、急診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二、急重症醫學、災難醫學、創傷醫學與到院前醫療之服務、教學、研究及訓練。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急診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四、其他有關急診醫療事項。
  9. 行政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辦事細則 第24條 本細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10.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辦法 第4條 本辦法適用人員使用自來水申請優待付費,應向當地自來水事業繳驗備役軍人眷屬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並應登錄軍眷姓名為戶名,其付費之優待,自申請月份起開始。前項申請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以一個供水戶為限,分住數處而符合優待條件者,應擇…
  11. 行政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安養機構日間照顧規費收費標準 第4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費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得每年檢討一次。
  12. 行政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家屬住宅自用水電優待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水電優待,以住宅自用生活所需之水電為限,其範圍如下:一、每月用水在二十度以下部分,按自來水事業機構奉准水價五折計收;逾二十度部分,全價計收。二、每月用電在二百五十度以下部分,按電力事業機構奉准電價五折計收;逾二百五…
  13.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自費入住收費標準 第4條 前條第一項所定費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14.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資源共享服務照顧規費收費標準 第4條 前條所定費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15. 行政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學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第4條 申請就學生活津貼者,應於下列期限內為之,逾期不予受理:一、國內就學:以教育部核定之修業年限為準,每學年申請二次,第一學期為九月一日至十月十五日,第二學期為二月一日至三月十五日。二、國外就學:應於學校實際註冊就學後二個月內…
  16. 行政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獎勵辦法 第4條 前條獎勵方式如下:一、發給獎勵金。二、發給獎座或獎牌。三、發給獎狀。四、其他獎勵方式。
  17. 行政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第4條 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切結未領有各級政府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輔導會所屬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榮服處)申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一、國民身分證影本。二、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主管機關核發之開(執)…
  18. 行政職業訓練機構輔導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業獎勵辦法 第4條 前條獎勵方式如下:一、發給獎勵金。二、發給獎座或獎牌。三、發給獎狀。四、其他獎勵方式。
  19. 行政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機關(構)首長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印信清冊。二、員工名冊。三、會計報告。四、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公庫及銀行存款清冊,並附移交日之銀行專戶存款證明單(如該單結存金額與交代日帳列金額有差額時,應加附差額解釋表)。五、未…
  20. 行政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各級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總目錄,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應至遲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如逾期不照辦,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或總目錄,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構)首長核辦。
  21. 行政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組織法 第4條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22. 行政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處務規程 第4條 綜合企劃組掌理事項如下:一、施政計畫之規劃、協調及管制考核。二、國會聯絡及媒體公關。三、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四、行政資訊系統之規劃、執行、協調及維護管理。五、安全維護、宿舍、車輛及工友(含技工、駕…
  23. 行政原住民族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4條 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會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者,應於收受本會通知後二個月內,依本會指定之方式提出。
  24. 行政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實施辦法 第4條 原住民教育師資應自起聘日起二年內修畢前條規定課程之時數或學分。本辦法施行前已任原住民族教育師資者,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四年內,修畢前條規定課程之時數或學分。
  25. 行政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第4條 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定期邀集學者專家、原住民族代表及有關機關代表,審議、諮詢及推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政策事項。前項原住民族代表,在中央主管機關各族應至少一名,在地方主管機關具原住民設籍人口之民族應至少一名;…
  26. 行政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第14條 原住民族地區之政府機關(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以地方通行語書寫公文書。
  27. 行政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第24條 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應協助、獎勵及補助電影、電視、廣告及廣播使用原住民族語言播出。
  28. 行政捐助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獎勵辦法 第4條 捐助基金會辦理文化、語言、藝術、傳播業務具特殊意義者,除依前條規定獎勵外,得發給最佳長期贊助獎、最佳人才培育獎或其他特別獎項。
  29. 行政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企業工會代表董事候選人選任罷免辦法 第4條 工會代表董事候選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工會罷免: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二、因故離職。三、經會員大會同意除名。四、執行職務違反法令或工會章程。五、重大且明顯之不適任行為。六、經合格醫師證明因疾病,致不能執行職務。七、受監護…
  30. 行政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4條 本基金會之業務範圍如下:一、原住民族廣播、電視專屬頻道之規劃、製播、經營及普及服務。二、原住民族文化及傳播出版品之發行及推廣。三、原住民族文化傳播網站之建置及推廣。四、原住民族文化、語言、藝術、傳播等活動之輔導、辦理及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