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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7條 航空器使用人或其指定之代理人,應負飛航安全及飛航作業管制之責任。前項飛航作業管制得由航空器使用人指派機長或航空器簽派員(以下簡稱簽派員)執行;其指派簽派員執行者,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飛航作業管制及監控作業程序,並報請民航局…
  2.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8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保航空器上備有供機長取用其飛航所經地區之有關搜救必要資料。航空器使用人應於航空器上備有緊急救生裝備之清冊,其內容包括救生艇及煙火信號器之數量、顏色、型式、急救藥包之內容、飲水供應、手提緊急無線電裝備之型式…
  3.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8-2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依下列規定記載飛航日記簿及日常維護紀錄:一、飛航日記簿:應於每次飛航時記載每次飛航日期、飛航時間、飛航班次、組員姓名及任務、飛航起訖機場或地點及其他事項,並由機長簽證。二、日常維護紀錄:應於每次飛航前記載各…
  4.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8-3條 …機制。但航空器使用人依據經核准之風險評估程序完成評估,且認定飛航作業之風險可被管控時,經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其自動追蹤機制得採用不同時間之間隔。一、飛機最大起飛重量超過四萬五千五百公斤且座位數超過十九座者。二、飛航管制機構…
  5.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9條 …理。航空器使用人對最大起飛重量超過二萬七千公斤之飛機,應建立飛航資料分析計畫並予以維持;該計畫為第一項安全管理系統之一部分。前項飛航資料分析計畫不以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航空器使用人並應建立安全措施保護該計畫之相關資料。
  6.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0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建立飛航安全文件系統,供航空器飛航作業相關人員使用及指引,該系統為前條安全管理系統之一部分。
  7.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1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利用所有資訊管道,並於確保各項直接影響航空器飛航及旅客安全之設施均已完備後,始得飛航。航空器使用人如發現任何不良設施影響其飛航者,應立即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報告。
  8.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1-1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依安全管理系統評估飛航計畫中所定機場之救援及消防服務等級,以確保其航空器獲得必要之防護。前項評估作業應依民航局核定採用之國際飛航標準辦理。航空器使用人應將評估合格之救援及消防服務等級之相關資訊訂於操作手冊。
  9.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1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各類飛航作業相關人員訓練計畫,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實施。前項訓練計畫應包括組員資源管理訓練,以確保其所有人員瞭解其個別職責,及在飛航作業中各類人員職責間相互之關係。航空器使用人應建立系統,以保存完整之訓練紀…
  10.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4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當航空器裝載客、貨、郵件飛航時,不得模擬演練緊急或不正常狀況之規定。
  11.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5條 飛航組員於飛航作業及緊急情況時,應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所訂之各項操作程序檢查表操作,以確保符合操作手冊、飛航手冊及其他與適航有關文件之規定;操作手冊、程序、檢查表之設計及使用應遵守人為因素原則。
  12.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7條 航空器使用人得訂定其各航路之最低飛航高度,但不得低於該航路所在國已公布者。如航路飛經之所在國未公布最低飛航高度時,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之,但不得低於飛航規則訂定之儀器飛航高度標準。
  13.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其飛航各機場之最低飛航限度,但不得低於該機場所在國已公布者。如該機場所在國未公布其機場最低限度時,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之,並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實施。
  14.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9條 航空器使用人於訂定機場之最低飛航限度時,應考量下列情形:一、機型之性能與操作特性及飛航手冊中各項規定、標準及限制。二、飛航組員之組合及其能力與經驗。三、跑道之長寬與特性或直昇機安全起降所需之距離。四、目視及非目視地面助航…
  15.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1條 航空器使用人訂定最低飛航高度時,應考量下列情形:一、航空器定位儀器之精確度及可靠度。二、高度表指示之可能誤差。三、地形特性。四、可能遭遇之不良天候。五、航圖之可能誤差。六、空域限制。七、不得低於飛航規則訂定之儀器飛航高度…
  16.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2條 航空器使用人對不良天候之飛航作業管制,應依附件三辦理。
  17.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4條 …合下列條件,以熟練各項作業,確保安全:一、飛機於營運前應先行飛航至少五十小時,其中應包括十小時以上之夜間飛航。二、直昇機於營運前應先行飛航至少二十五小時,其中應包括二小時以上之夜間飛航。前項飛航時數,民航局得視航空器使用…
  18.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5條 航空器各次之飛航,航空器使用人應指派一名駕駛員擔任機長。機長失能時其接替順位,航空器使用人應於航務相關手冊中規定。
  19.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6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保存組員之飛航時間、飛航執勤期間、休息期間、執勤期間及待命期間之紀錄至少連續十二個月。
  20.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6-2條 …含至少連續十四天之執勤及休息安排。組員應於充分休息情況下執行飛航任務,如因疲勞而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時,得不執行飛航任務。航空器使用人應認知前項組員因疲勞而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時,得不執行飛航任務。
  21.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7條 飛航組員之飛航時間限度如下:一、標準飛航組員之飛航時間限度如下:(一)連續二十四小時內,國內航線其飛航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於執勤完畢後應給予連續十小時以上之休息。國際航線其飛航時間不得超過十小時,如國際航線飛航時間未超過…
  22.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7-1條 客艙組員之飛航時間與飛航執勤期間限度如下:一、連續二十四小時內,國內航線其飛航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且飛航執勤期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國際航線其飛航時間不得超過十小時且飛航執勤期間不得超過十四小時。如國內航線及國際航線混合派遣…
  23.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7-2條 組員於執行飛航任務或待命勤務前,應給予連續十小時以上之休息。航空器使用人不得超過連續三日派遣組員執行飛航執勤期間跨及起飛地時間午前二時至五時之飛航任務。連續二日派遣組員執行飛航執勤期間跨及起飛地時間午前二時至五時之飛航任…
  24.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8條 飛航組員之飛航執勤期間限度如下:一、標準飛航組員:國內航線一次可連續執勤十二小時,國際航線一次可連續執勤十四小時;如國內航線及國際航線混合派遣時,其飛航執勤期間限度依國際航線之規定。二、加強飛航組員:一次可連續執勤十八小…
  25.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8-1條 客艙組員飛航執勤期間未逾八小時,於執勤完畢後應給予連續九小時以上之休息;飛航執勤期間超過八小時未逾十二小時,於執勤完畢後應給予連續十二小時以上之休息;飛航執勤期間超過十二小時未逾十六小時,於執勤完畢後應給予連續二十小時以…
  26.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8-2條 飛航執勤期間超過六小時,航空器使用人應安排組員有用餐時機。
  27.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8-3條 飛航任務前之連續執勤期間列入飛航執勤期間計算。飛航任務後之連續執勤期間及飛航執勤期間合計不得超過第三十八條與三十七條之一所規定之飛航執勤期間限度。但飛航任務後之調派時間得不予合計飛航執勤期間限度,並應列入執勤期間。
  28.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8-4條 組員之待命地點位於休息處所者,其飛航執勤期間自報到起算;待命地點非位於休息處所者,於待命期間內執行飛航任務,其飛航執勤期間自待命時起算。
  29.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9條 飛航組員於飛航執勤期間限度內,除飛航訓練外,其起飛降落次數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一、國際航線:不得超過六次。二、國內航線:不得超過十二次。但飛航時間均短於二十分鐘者,其起飛降落次數最多得增加四次。三、國內航線及國際航線混合派…
  30.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9-1條 客艙組員於飛航執勤期間限度內,其起飛降落次數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一、國際航線:不得超過六次。二、國內航線:不得超過十二次。但飛航時間均短於二十分鐘者,其起飛降落次數最多得增加四次。三、國內航線及國際航線混合派遣時,依國際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