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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 17 頁-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59條 本章規定適用於非管路系統內裝設於導線管之供電電纜及通訊電纜。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60條 直埋供電電纜之埋設位置及路徑規定如下:一、電纜埋設位置,應使其實際受到之干擾減至最小。若電纜直埋於其他地下構造物上方或下方,且與該構造物平行時,其隔距應符合本章第四節或第五節規定。二、電纜儘量按照實際路線以直線埋設,若需…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61條 直埋供電電纜之埋設路徑,應避免經過不穩定之土壤,例如爛泥、潛動性土壤、腐蝕性土壤或其他天然危害區域。若需埋設於天然危害區域,應以保護電纜不受損害之方式施工與埋設,其保護措施應能與區域內之其他裝置配合。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62條 直埋供電電纜之其他狀況之規定如下:一、地面式游泳池:在游泳池或其輔助設備水平距離一‧五公尺或五英尺以內,不得埋設供電電纜。若電纜必須埋設於游泳池或其輔助設備一‧五公尺或五英尺以內者,應有輔助之機械保護。二、建築物或其他構…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63條 直埋電纜溝之溝底應為平順、無妨礙、夯實之土地或砂地。於岩石或堅硬泥土開挖電纜溝,電纜應放置於夯實之回填保護層上。直埋電纜保護層一百毫米或四英寸內之回填物,應為無損害電纜之材質。回填物應適當地夯實。直埋電纜保護層一百五十毫…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64條 直埋電纜時,其挖埋作業規定如下:一、土壤中含有石礫或其他堅硬材質時,在挖埋作業或回填,應以適當方法使石礫或堅硬材質不損壞直埋電纜。二、直埋電纜之挖埋設備及挖埋作業之設計,應使電纜不因彎曲、側面壓力或過大之電纜張力而受損。…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65條 直埋供電電纜或導線管之埋設深度規定如下:一、直埋電纜或導線管之埋設深度,應足以保護電纜或導線管,避免預期之地面使用狀況損害電纜。二、除下列情況外,供電電纜、導線或導線管之最小埋設深度不得小於附表二六五規定:(一)在霜凍狀…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66條 直埋電纜之上方距地面適當處,應加一層標示帶。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67條 供電電纜及通訊電纜之直埋,不得敷設於同一導線管內。但所有電纜係由同一電業運轉及維護者,不在此限。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68條 經不同電業協議同意者,其直埋通訊電纜得一起敷設於同一導線管內。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69條 直埋供電及通訊之電纜或導線相互間,及與排水管、自來水管、瓦斯、輸送易燃性物質之其他管線、建築物基礎及蒸汽管等其他地下構造物之隔距,應維持三百毫米或十二英寸以上。直埋電纜與地下構造物或其他電纜,應有適當之隔距,以便於接近及…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70條 直埋供電電纜穿越地下構造物規定如下:一、若電纜穿越其他地下構造物下方時,該構造物應有適當之支撐,以抑制傷害性荷重轉移至電纜系統之可能。二、若電纜穿越其他地下構造物上方時,電纜應有適當之支撐,以抑制傷害性荷重轉移至構造物之…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71條 若直埋供電電纜系統需平行直埋於另一地下構造物上方,或另一地下構造物平行直接裝設於電纜上方,經管理單位協議埋設方法後,方可執行。埋設時應保持適當之垂直隔距,以便於接近及維護作業,而不損害他方設施。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72條 直埋電纜與蒸汽管線或冷卻管線等地下構造物間,應有足夠之隔距,以避免電纜遭受熱損害。若實務上無法提供適當隔距時,應於兩設施間,設置適當之隔熱板。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73條 本節規定適用於直埋供電及通訊之電纜或導線相互間,及與其他地下構造物間之隔距小於三百毫米或十二英寸者。供電及通訊之電纜或導線,與蒸汽管線、瓦斯及輸送易燃性物質之其他管線間之隔距不得小於三百毫米或十二英寸,且應符合前節規定。…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74條 經管理單位協議同意者,供電電路之電纜或導線,與其他供電電路之電纜或導線直埋,得以相同深度埋設,且隔距不予限制。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75條 經管理單位協議同意者,通訊電路之電纜或導線,與其他通訊電路之電纜或導線直埋,得以相同深度埋設,且隔距不予限制。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76條 …意,並符合第一款及第二款至第四款中任一規定者,其供電與通訊之電纜或導線直埋,得以相同深度埋設,且隔距不予限制:一、一般規定如下:(一)接地供電系統,其相對地運轉電壓未超過二十二千伏。(二)非被接地供電系統,其相對相運轉電…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77條 …以相同深度埋設,且隔距不予限制:一、經管理單位協議同意之供電電纜及導線與非金屬供水管及排水管間。二、經管理單位協議同意之通訊電纜及導線與非金屬供水管及排水管間。三、符合前條規定,且經管理單位協議同意之供電電纜或導線、通訊…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78條 供電導線或電纜引出地面上,應依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予以機械保護,其保護範圍延伸至地面下至少三百毫米或一英尺。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79條 供電導線或電纜應以物理上可容許之電纜彎曲半徑,由地下管槽垂直引上。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80條 保護引出地面之供電導線或電纜之暴露型金屬導線管或保護蓋板防護,應依第九章第三節規定予以接地。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82條 導線或電纜之出地應有適當之支撐,以抑制對導線、電纜或終端損害之可能。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83條 導線或電纜所穿入之出地導線管或肘型彎管,其裝設應使電纜與導線管間因相對移動而造成損害之可能性為最低。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86條 供電導線或電纜由地下管槽引上至亭置式之變壓器、開關或其他設備,應妥為配置及安排,使其不受基礎內開口邊緣及彎曲處或基礎台下方其他導線管之損害。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87條 電纜進入亭置式設備基礎台之下方範圍前,應依電纜之電壓等級維持適當深度,否則應有適當之機械保護措施。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88條 地下供電電纜終端接頭之設計及裝設,應符合第十一章第四節規定。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89條 出地供電電纜引上之終端接頭非位於配電室、亭置式設備或類似封閉體內時,應設計使其符合第三章至第八章規定之間隔。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90條 地下供電電纜終端接頭之設計應抑制濕氣滲入而有害電纜之可能。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92條 地下供電電纜終端接頭應妥為裝設,以維持其適當之裝設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