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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第15條 農民退休儲金之領取及計算方式為退休儲金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依據年金生命表,以平均餘命及利率等基礎計算所得之金額,按月定期發給。前項農民退休儲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以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有不足者,由國庫補足之…
  2. 行政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第16條 農民未滿六十五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農民退休儲金,並停止提繳:一、領取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所定身心障礙給付,經保險人認定不能繼續從事農業工作。二、領取勞工保險條例所定失能年金給付或失能等級三等以上之一次失能給付。三、領…
  3. 行政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第17條 農民於請領農民退休儲金前死亡者,應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一次請領農民退休儲金。已領取農民退休儲金者,於未屆第十五條第三項所定平均餘命或前條第二項所定請領年限前死亡者,停止發給農民退休儲金。其退休儲金專戶結算賸餘金額,由其遺…
  4. 行政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第18條 依前條規定請領農民退休儲金遺屬之順位如下:一、配偶及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孫子女。五、兄弟姊妹。前項遺屬同一順位有數人時,應共同具領,有未具名之遺屬者,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配之;有死亡、放棄退休儲金請領權或因法定…
  5. 行政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第19條 農民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農民退休儲金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交由第八條第一項之農(漁)會向勞保局請領;申請書與相關文件之內容及請領程序,由勞保局定之。請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農民退休儲金者,勞保局應自收…
  6. 行政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第20條 農民之農民退休儲金,及農民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農民退休儲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農民依本條例規定請領農民退休儲金者,得檢具勞保局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農民退休儲金之用。前項專戶內…
  7. 行政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第21條 …會未依第八條第二項、第十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勞保局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調整提繳比率或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致農民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前項請求權,自農民知悉發生損害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
  8. 行政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第22條 農民退休基金之來源如下:一、退休儲金專戶之農民退休儲金。二、基金運用之收益。三、其他收入。
  9. 行政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第23條 農民退休基金之運用、經營及管理,基金運用局得委託金融機構辦理;其委託運用、經營及管理規定、範圍及經費,由基金運用局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10. 行政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第24條 農民退休基金除作為給付農民退休儲金及投資運用之用外,不得扣押、供擔保或移作他用;其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11. 行政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第25條 勞保局與基金運用局對於農民退休儲金及農民退休基金之財務收支,應分戶立帳,並與其辦理之其他業務分開處理;其相關之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並由基金運用局彙整,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12. 行政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第26條 農民退休基金之收支、運用與其積存金額及財務報表,基金運用局應按月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應按年公告之。
  13. 行政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第27條 依第二十三條規定受委託運用、經營及管理農民退休基金之金融機構,發現有意圖干涉、操縱、指示其運用或其他有損農民利益之情事時,應通知基金運用局。基金運用局認有處置必要者,應即通知主管機關採取必要措施。
  14. 行政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第31條 主管機關或勞保局為辦理農民退休儲金業務所需必要資料,得請相關機關提供,各該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主管機關或勞保局依前項規定取得之個人資料,其處理、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
  15.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6.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2條 農民健康保險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種基金,並依預算法第十七條規定,以歲入、歲出之一部列入總預算,為附屬單位預算。
  17.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3條 …由臺閩地區勞工保險局辦理,基金運用計畫及基金預(決)算等,由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理會)審核,並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18.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5條 …市政府指定之公營銀行。三、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入或農民健康保險業務之投資。
  19.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6條 …券、銀行保證之商業票據及投資於其他有利於本基金收入事業;所稱農民健康保險業務之投資包括自設醫療機構之投資及特約公立醫療機構農保病房整修之貸款等有關事項。
  20.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1條 為維護農民健康,增進農民福利,促進農村安定,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
  21.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2條 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事故,分為生育、傷害、疾病、身心障礙及死亡五種;並分別給與生育給付、醫療給付、身心障礙給付及喪葬津貼。
  22.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4條 …保險人。為監督本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由有關機關代表、農民代表及專家各占三分之一為原則,組織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行之。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及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
  23.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5條 …農會為投保單位。非前項農會會員,年滿十五歲以上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得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並以其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已參加本保險而有領…
  24.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6條 農民除應參加或已參加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或勞工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但同時符合國民年金保險加保資格者,得選擇參加該保險,不受國民年金法第七條有關應參加或已參加本保險除外規定之限制;其未參加本保險者,視為選擇…
  25.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8條 各投保單位應為其組織區域內合於第五條規定之農民辦理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並備具名冊,以供保險人查對。
  26.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9條 投保單位應於審查所屬農民投保資格通過加保或喪失資格退保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但投保單位未於投保資格審查通過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對保險人依本條例所為之給付,應負賠償責任…
  27.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21條 保險人為審核保險給付或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為審議保險爭議事項;必要時,得向投保單位、特約醫療機構或其他有關機關調查被保險人與保險有關文件。
  28.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36條 …準,一次請領身心障礙給付。被保險人於保險人指定醫療機構出具之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所載身心障礙日期之當日死亡者,不予身心障礙給付。第一項身心障礙種類、狀態、等級、給付額度、出具診斷書醫療機構層級及審核基準等事項之標準…
  29.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38條 …核身心障礙給付之需要,得遴聘具有臨床或實際經驗之醫學專家審查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檢查紀錄或有關診療病歷;保險人認為有複檢必要時,並得另行指定醫院或醫師複檢。
  30.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39條 …能繼續從事農業工作者,其保險效力自保險人指定之醫療機構出具之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所載身心障礙日期之當日二十四時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