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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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身心障礙者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辦法 第9條 …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每月十日之前匯入申請人帳戶。身心障礙者得申請辦理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及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專戶事宜。身心障礙者死亡,其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及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未及匯入帳戶時,得由其法定繼…
  2. 行政身心障礙者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辦法 第10條 身心障礙者有第六條規定情事,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停止補助。不符合本辦法請領資格而領取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
  3.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 第1條 為實施聯合國二○○六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ConventionontheRightsofPersonswithDisabilities)(以下簡稱公約),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
  4.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 第2條 公約所揭示保障身心障礙者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5.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 第3條 適用公約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應參照公約意旨及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對公約之解釋。
  6.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 第4條 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身心障礙者權利,保護身心障礙者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身心障礙者權利之實現。
  7.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 第5條 …內外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共同合作,以保護及促進公約所保障各項身心障礙者人權之實現。政府應徵詢身心障礙團體之意見,建立評估公約落實與影響之人權指標、基準及政策、法案之影響評估及監測機制。
  8.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 第6條 行政院為推動本公約相關工作,應邀集學者專家、身心障礙團體(機構)及各政府機關代表,成立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定期召開會議,協調、研究、審議、諮詢並辦理下列事項:一、公約之宣導及教育訓練。二、各級政府機關落實公約之督導。…
  9.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 第7條 政府應依公約規定建立身心障礙者權利報告制度,於本法施行後二年提出初次國家報告;之後每四年提出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前項之專家學者,應包含熟悉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事務經驗者。政府應依審閱意見檢討及…
  10.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 第8條 身心障礙者受公約及其有關法規保障之權益遭受侵害、無法或難以實施者,得依法提起訴願、訴訟或其他救濟管道主張權利;侵害之權益係屬其他我國已批准或加入之國際公約及其有關法規保障者,亦同。身心障礙者委任律師依前項規定行使權利者,…
  11.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 第9條 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公約保障各項身心障礙者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優先編列,逐步實施。
  12.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 第10條 …適用公約之規定。第一項法規增修、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應徵詢身心障礙團體意見。
  13.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 第11條 本法未規定之事項,政府得視其性質,參照公約、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之解釋辦理。
  14.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訂定之。
  15.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專責人員,指全職辦理身心障礙福利工作,未兼辦其他業務者。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專業人員,指依規定遴用訓練,從事身心障礙相關福利工作之服務人員。
  16.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4條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公告轄區內身心障礙鑑定之醫療機構。
  17.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法第十五條第三項所稱障礙事實消失,指經重新鑑定已非屬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或已逾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所註明之有效時間者。
  18.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轄區內身心障礙者建立檔案,並按月將其基本資料送直轄市、縣(市)戶政主管機關比對;身心障礙者基本資料比對結果,應彙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19.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其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以整數為計算標準,未達整數部分不予計入。
  20.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其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不予計入員工總人數之計算:一、因機關(構)裁減、歇業或停業,其人員被資遣、退休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二、經機關(構)依法核予留職停薪,仍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或公教人員…
  21.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標準之機關(構),應於每月十日前,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納上月之差額補助費。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應按月繕具載有計算說…
  22.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應建立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義務機關(構)名冊,通知其定期申報,並不定期抽查進用之實際狀況,義務機關(構)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
  23.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定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屬預算法第四條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專款專用;其會計事務,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之主計機構或人員,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4.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者多元需求,輔導依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設立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提供下列服務:一、住宿或日間生活照顧服務。二、日間活動服務。三、復健服務。四、自立生活訓練服務。五、膳食服務。六、緊急送…
  25.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第一項後段所定生活照顧、生活重建、福利諮詢等服務,得按轄區內身心障礙者需要,提供場地、設備、經費或其他結合民間資源之方式辦理之。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五項所稱得綜合設立,指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得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26.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21-1條 有關本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行為不檢損害身心障礙者權益,其情節重大之認定原則為:一、有本法第七十五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二、有其他重大情事,足以影響身心障礙者身心健康,經有罪判決確定。
  27.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本法第七十七條所稱依法令對身心障礙者有扶養義務之人,指依民法規定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28.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25條 …條第一項所定七十二小時,自依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緊急安置身心障礙者之時起,即時起算。但下列時間不予計入:一、在途護送時間。二、交通障礙時間。三、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所生不得已之遲滯時間。
  29.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27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九十條或第九十三條規定通知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期改善者,應令其提出改善計畫書;必要時,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估其改善情形。
  30. 行政身心障礙者鑑定與需求評估作業併同辦理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