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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4條 …工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且勞工非屬有資力者,勞工得不經主管機關調解程序,申請第二條第一款之扶助。
  2. 行政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7條 勞動調解、訴訟代理酬金扶助基準如下:一、個別申請者,勞動調解、每一審級訴訟最高新臺幣四萬元。但因案件複雜經審核認有必要者,得增至新臺幣六萬元。二、共同申請者,勞動調解、每一審級訴訟最高新臺幣十萬元。但因案件複雜經審核認有…
  3. 行政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8條 同一原因事實之勞資爭議,多數勞工個別申請勞動調解、訴訟代理酬金扶助,中央主管機關得合併為單一案件,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4. 行政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9條 勞工或第三條第五項所定遺屬或法定代理人,申請勞動調解、訴訟代理酬金扶助,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勞資爭議事件之陳述及相關證據。三、勞工之資力狀況及相關釋明文件;其有第六條第三項所定得扣除收入或資產之情形者,應另檢…
  5. 行政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10條 申請勞動調解、訴訟代理酬金扶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扶助:一、勞動調解、訴訟顯無實益或顯無勝訴之望。二、同一案件之同一扶助項目,曾獲政府機關或政府機關委託之民間團體同性質扶助。三、不符合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四、不符合第…
  6. 行政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12條 …申請撥款。經核定扶助之案件,由委任律師促成勞動事件法上之勞動調解或和解成立者,按核定之律師酬金給付。
  7. 行政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15條 …裁定須支出之費用。三、其他必需費用。第一項申請,至遲應於勞動調解、訴訟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後六十日內提出。但勞動調解、訴訟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後,始以裁定或法院退費通知書確定訴訟費用額或執行費用額者,至遲應於該裁定確…
  8. 行政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16條 …關或受其委託辦理扶助業務之民間團體,應依扶助案件之類型、勞動調解進行情況、訴訟標的及複雜程度,酌定扶助金額,其扶助基準如下:一、勞動事件必要費用:同一案件最高新臺幣十萬元。二、刑事案件必要費用:同一案件最高新臺幣十萬元。
  9. 行政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18條 …得扣除收入或資產之情形者,應另檢具相關釋明文件。四、主管機關調解成立或不成立之紀錄影本。五、繳納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但情況急迫或情形特殊者,得以法院命繳納必要費用之裁定影本或法院退費通知書影本為之。六、未獲政府機關或政府…
  10. 行政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23條 勞工因終止勞動契約所生爭議向法院聲請勞動調解或起訴,於該期間未就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勞動調解及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扶助(以下簡稱生活費用扶助):一、依法律扶助法准予全部扶助。二、經審查符合無資力標準…
  11. 行政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25條 …費用扶助,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載明法院收件日期之調解聲請狀、起訴狀、答辯狀或上訴狀之影本。三、勞工與其共同生活親屬之資力狀況及相關釋明文件,或依法律扶助法准予扶助之審查決定通知書之影本。四、扶助勞工勞動調解及…
  12. 行政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26條 請領生活費用扶助期間,為聲請勞動調解或起訴後准予生活費用扶助之當月至勞動調解成立、法院判決確定或和解之當月。每次扶助期間,自每月一日起至每月末日止。但該次扶助期間與前次給付期間重疊者,應扣除重疊日數。生活費用扶助標準依核…
  13. 行政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27條 …請文件或證明文件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等情事。四、勞動調解、訴訟顯無實益或顯無勝訴之望。五、不符合前條規定。前項不予扶助原因消滅後,勞工得重新提出申請。申請生活費用扶助之案件經核准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扶助:一…
  14. 行政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3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不經主管機關調解程序,申請第二條第六款之扶助:一、勞工或求職者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事由所生爭議,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且非屬有資力者。二、工會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事由所生爭議,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15. 行政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42條 …小組應有委員過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依扶助案件之類型、勞動調解進行情況、訴訟標的與複雜程度,決定扶助方式及金額。前項委員應親自出席,並應就審核之案件,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迴避。委員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
  16. 行政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43條 …主管機關委託辦理扶助業務之民間團體,應依扶助案件之類型、勞動調解進行情況、訴訟標的與複雜程度,審核其應扶助之方式及金額。依前項規定核准代理酬金扶助者,其委任律師應自受委託團體提供之律師名冊中選任。
  17. 行政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6條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得依本法所定之調解、仲裁或裁決程序處理之。法院為審理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必要時應設勞工法庭。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勞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給予適當扶助:一、提起訴訟。二、依仲裁法提起仲…
  18. 行政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7條 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依本法所定之調解、仲裁程序處理之。前項勞資爭議之勞方當事人,應為工會。但有下列情形者,亦得為勞方當事人:一、未加入工會,而具有相同主張之勞工達十人以上。二、受僱於僱用勞工未滿十人之事業單位,其未加入工…
  19. 行政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8條 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勞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罷工或為其他爭議行為。
  20. 行政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9條 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申請調解時,應向勞方當事人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書。前項爭議當事人一方為團體協約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之機關(構)、學校者,其出席調解時之代理人應檢附同條項所定有核可權機關之同意書…
  21. 行政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10條 調解之申請,應提出調解申請書,並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如為法人、雇主團體或工會時,其名稱、代表人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名稱及住居所或事務所。二、請求調解事項。三、依第…
  22. 行政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11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調解:一、指派調解人。二、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解委員會)。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調解者,得依前項方式之一進行調解。第一…
  23. 行政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12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者,應於收到調解申請書三日內為之。調解人應調查事實,並於指派之日起七日內開始進行調解。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調解人調查時,得通知當事人、相關人員或事業單位,以言詞或書面提出說…
  24. 行政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13條 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三人或五人,由下列代表組成之,並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表一人為主席: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一人或三人。二、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各自選定一人。
  25. 行政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1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調解委員會方式進行調解者,應於收到調解申請書或職權交付調解後通知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於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內各自選定調解委員,並將調解委員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居所具報;屆期未選定者,由直轄市…
  26. 行政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1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調解委員會方式進行調解者,應於調解委員完成選定或指定之日起十四日內,組成調解委員會並召開調解會議。
  27. 行政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16條 調解委員會應指派委員調查事實,除有特殊情形外,該委員應於受指派後十日內,將調查結果及解決方案提報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會應於收到前項調查結果及解決方案後十五日內開會。必要時或經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者,得延長七日。
  28. 行政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17條 調解委員會開會時,調解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受指派調查時,亦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調解委員調查或調解委員會開會時,得通知當事人、相關人員或事業單位以言詞或書面提出說明;調解委員為調查之必要,得經主管機…
  29. 行政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18條 調解委員會應有調解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作成調解方案。
  30. 行政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19條 依前條規定作成之調解方案,經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在調解紀錄簽名者,為調解成立。但當事人之一方為團體協約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之機關(構)、學校者,其代理人簽名前,應檢附同條項所定有核可權機關之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