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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辦法 第6條 政府機關設立及公立學校附設之職業訓練機構,其初聘職業訓練師,自所聘級別第十五級起敘,但合於第四條規定者,得予提敘薪級。前項採計提敘,以具有所轉任教師或職業訓練師資格後之專任教學年資為限,並扣除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所定基…
  2. 行政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辦法 第7條 政府機關設立及公立學校附設之職業訓練機構,其職業訓練師之成績考核,準用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
  3. 行政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辦法 第8條 政府機關設立及公立學校附設之職業訓練機構,其職業訓練師之退休、資遣及撫卹,準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有關規定辦理。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前項機構之職業訓練師,其退休、資遣及撫卹,準用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
  4. 行政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辦法 第9條 政府機關設立及公立學校附設之職業訓練機構,其職業訓練師之敘薪、成績考核,由各職業訓練機構循行政系統,報請各權責主管機關核定,並送銓敘機關備查。
  5. 行政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辦法 第10條 政府機關設立及公立學校附設之職業訓練機構,其職業訓練師之退休、資遣及撫卹,由各職業訓練機構循行政系統,報請審定機關審定。
  6. 行政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於職業訓練法第五條規定之職業訓練機構所聘任之專任職業訓練師。
  7. 行政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第9條 職業訓練機構聘任職業訓練師時,應組織甄選委員會,就合於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之資格者甄選之。甄選委員會之組織由各職業訓練機構訂定之。前項甄選採筆試、實作、試教等方式為之。
  8. 行政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第10條 經甄選聘任之職業訓練師,由各該職業訓練機構發給聘書,先行試聘一年;試聘期滿成績合格者,正式聘任。正式聘任之期限,每次均為一年。職業訓練師之權利與義務,應於聘書內載明之。
  9. 行政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第12條 各職業訓練機構應於職業訓練師試聘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送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資格審查,經審查合格者,發給職業訓練師證書。
  10. 行政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第13條 職業訓練師逾期未辦理送審或經審查不合格者,各職業訓練機構應於試聘期滿後,不予聘任。
  11. 行政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第14條 …教學成績優良,合於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資格之一者,其服務之職業訓練機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升級資格審查。經審查合格者,發給升級證書。
  12.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第4條 …第十五等級規定之項目。二、參加政府機關主辦、委託或政府立案之訓練機構之各類職業訓練,每月總訓練時數一百小時以上。三、訓練期間未領取其他訓練補助津貼或前二條規定之生活津貼。
  13.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第13條 …五年後,停止發給。請領第一項津貼者,應備下列書件:一、經職業訓練機構證明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書。二、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三、職業疾病診斷書或職業災害相關證明文件。四、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五、未請領其他訓練補助…
  14. 行政推動國民就業績優評選及獎勵辦法 第2條 依法設立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職業訓練機構、團體或個人,就下列事項有特殊貢獻或績效卓著,得申請參加評選:一、辦理就業媒合活動。二、辦理特定對象就業服務。三、辦理就業服務個案輔導及諮商等工作。四、其他推動國民就業相關工作。
  15. 行政推動國民就業績優評選及獎勵辦法 第9條 …之:一、主管機關代表二人至三人。二、就業服務機關(構)、職業訓練機構代表三人至四人。三、與推動國民就業績優事項有關之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前項委員為無給職。評選期間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及交通費。
  16. 行政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 第7條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一、為事業單位、職業訓練機構及相關團體。二、訓練設施及儀器設備完善,且師資人力健全。三、計畫主持人具有安全衛生相關教學經驗三年以上或從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務經驗五年以上。
  17. 行政就業服務法 第33-1條 …所定之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掌理事項,委任所屬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訓練機構、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團體辦理之。
  18. 行政就業服務法 第34條 …新之。未經許可,不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但依法設立之學校、職業訓練機構或接受政府機關委託辦理訓練、就業服務之機關(構),為其畢業生、結訓學員或求職人免費辦理就業服務者,不在此限。第一項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設立許可…
  19. 行政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21條 …,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外,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一、職業訓練機構:依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登記或許可設立,領有職業訓練機構設立證書,且其設立證書登載之訓練職類與申請評鑑職類相關者。二、學校: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准設立…
  20. 行政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3條 本準則所稱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指依本準則設立,專為十五歲以上或國民中學畢業,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具就業意願及能力之身心障礙者,提供各類職業訓練之機構。
  21. 行政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4條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得由法人、學校或事業機構申請附設或設立。
  22. 行政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5條 申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許可,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申請書。二、設立計畫書。三、捐助章程、組織章程影本或其他籌設相關文件。四、產權或使用證明文件:含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土地及建物所有權證明文件…
  23. 行政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7條 經許可設立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應由當地主管機關發給許可證,並記載下列事項:一、機構名稱。二、地址。三、法人代表人或事業機構負責人姓名。四、訓練職類及容量。五、許可機關、日期、文號。前項許可證應懸掛於身心障礙者職業訓…
  24. 行政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8條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應設置專用教室、訓練場所及訓練設備等。專用教室面積不得少於三十平方公尺,每一學員平均使用面積不得少於一點三平方公尺。專用教室及訓練場所應依各開辦不同障別身心障礙學員之特殊需要,提供無障礙環境與應有之…
  25. 行政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9條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應置主管人員一人,綜理業務。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應置下列專業人員:一、職業訓練師或職業訓練員。二、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前項各款之人員至少應有一人為專任;於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學校、事業機構附設之身…
  26. 行政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11條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之許可證記載事項或主管人員變動前後三十日內,應報當地主管機關變更登記,並換發許可證。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地址變動,得免重新申請設立許可。但應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檢送變動後相關文件,經變更後之當地主…
  27. 行政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12條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應備置教職員名冊、學員名冊、學員考查紀錄、課程表、教學進度表、會計簿籍、訓練設備清冊、訓練規定及其他重要規章。前項學員名冊及考查紀錄,應保存五年。
  28. 行政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13條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訓練,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向學員收取必要費用,並應掣給收據。
  29. 行政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14條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訓練,應與學員簽訂職業訓練契約,其內容應包括訓練職類、期間、收費及退費標準、請假規定、成績評量、結訓基準及發給結訓證書等事項。
  30. 行政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15條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不能依原訂業務計畫書辦理訓練,必須暫停全部訓練業務者,應於停訓前三十日,將停訓事由、停訓期間及在訓學員之安排,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定。前項停訓期間最長一年,期滿有繼續停訓之必要時,得報當地主管機關展延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