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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49條 …庭調查外,並應報告法務部。前項情形如有必要者,應函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2. 行政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59條 …。前項入學年齡之提高或降低,應由矯正學校報請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3. 行政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60條 …形遲延入學或休學之學生,應鑑定其應編入之適當年級,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入學或復學,並以個別或特別班方式實施補救教學。原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原就讀學校於矯正學校索取學生學歷證明或成績證明文件時,應即配合提供。
  4. 行政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61條 …生於各級教育階段之修業年限,認為有延長必要者,得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但每級之延長,不得超過二年或其執行期限。
  5. 行政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63條 …書,併同原校畢(結)業生冊報畢(結)業資格,送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6. 行政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66條 …籍所屬之學校申請轉學證明書。學生之轉學相關事宜,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其權責範圍內協助辦理。
  7. 行政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67條 …行為由拒其報考、入學。前項學生之報考、入學事宜,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其權責範圍內協助辦理。
  8. 行政行政程序法 第2條 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
  9. 行政行政程序法 第3條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一、各級民意機關。二、司法機關。三、監察機關。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
  10. 行政行政程序法 第9條 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11. 行政行政程序法 第10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12. 行政行政程序法 第11條 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行政機關之組織法規變更管轄權之規定,而相關行政法規所定管轄機關尚未一併修正時,原管轄機關得會同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公告或逕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行政機關…
  13. 行政行政程序法 第13條 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前項機關於…
  14. 行政行政程序法 第14條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前項情形,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受理申請之機關應…
  15. 行政行政程序法 第15條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16. 行政行政程序法 第16條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
  17. 行政行政程序法 第17條 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人民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依前項規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者,視同已在法定期間內向有管轄權之機關提出申請。
  18. 行政行政程序法 第18條 行政機關因法規或事實之變更而喪失管轄權時,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但經當事人及有管轄權機關之同意,亦得由原管轄機關繼續處理該案件。
  19. 行政行政程序法 第19條 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一、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二、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
  20. 行政行政程序法 第20條 本法所稱之當事人如下︰一、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二、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三、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之相對人。四、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之相對人。五、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六、其他依本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
  21. 行政行政程序法 第21條 …自然人。二、法人。三、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四、行政機關。五、其他依法律規定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
  22. 行政行政程序法 第22條 …人。三、非法人之團體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四、行政機關由首長或其代理人、授權之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五、依其他法律規定者。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行政程序之…
  23. 行政行政程序法 第23條 因程序之進行將影響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通知其參加為當事人。
  24. 行政行政程序法 第24條 …於最初為行政程序行為時,提出委任書。代理權授與之撤回,經通知行政機關後,始對行政機關發生效力。
  25. 行政行政程序法 第26條 …不因本人死亡或其行政程序行為能力喪失而消滅。法定代理有變更或行政機關經裁併或變更者,亦同。
  26. 行政行政程序法 第27條 …,得選定其中一人至五人為全體為行政程序行為。未選定當事人,而行政機關認有礙程序之正常進行者,得定相當期限命其選定;逾期未選定者,得依職權指定之。經選定或指定為當事人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辭退。經選定或指定當事人者,僅得由該…
  27. 行政行政程序法 第29條 …有共同利益之當事人於選定或經指定當事人後,仍得更換或增減之。行政機關對於其指定之當事人,為共同利益人之權益,必要時,得更換或增減之。依前二項規定喪失資格者,其他被選定或指定之人得為全體為行政程序行為。
  28. 行政行政程序法 第30條 當事人之選定、更換或增減,非以書面通知行政機關不生效力。行政機關指定、更換或增減當事人者,非以書面通知全體有共同利益之當事人,不生效力。但通知顯有困難者,得以公告代之。
  29. 行政行政程序法 第31條 當事人或代理人經行政機關之許可,得偕同輔佐人到場。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命當事人或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前二項之輔佐人,行政機關認為不適當時,得撤銷其許可或禁止其陳述。輔佐人所為之陳述,當事人或代理人未立即提出異議者,視…
  30. 行政行政程序法 第33條 …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不服行政機關之駁回決定者,得於五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受理機關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在其所屬機關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