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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3條 研習人員按實際研習期間,依附表規定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前項研習人員審判實習期間,因實習事務而出差者,其交通費依各審判實習法院規定核實開支,雜費、宿費得比…
  2. 司法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14條 研習人員於研習期間經廢止其研習資格者,應返還研習期間所領全部津貼及各項補助。研習人員經分發後,應即遵令到職,其不遵令到職或服務未滿第六條各款所定研習期間之二倍而離職者,應按未履行義務之期間比例,返還研習期間所領全部津貼及…
  3. 司法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15條 研習所需經費,由法官學院及審判實習法院編列預算支應。
  4. 司法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16條 法官學院於研習期間,得考核研習人員表現辦理獎懲。前項之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罰分書面警告、申誡、記過、記大過。研習人員於研習期間所受獎懲,應於研習期滿時加減其品德學識成績。
  5. 司法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17條 研習人員學業成績考查、品德學識成績考查、審判實習之實施、請假注意事項及其他有關研習事項之規範,由法官學院研擬送研習委員會審議後,報請司法院核定。
  6. 司法法官法 第8條 …年齡限制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經遴選為法官者,應經研習;其研習期間、期間縮短或免除、實施方式、津貼、費用、請假、考核、獎懲、研習資格之保留或廢止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7. 司法法官法 第10條 …法官之遷調改任,應本於法官自治之精神辦理;其資格、程序、在職研習及調派辦事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考試院定之。各法院庭長之遴任,其資格、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8. 司法法官法 第88條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經遴選為檢察官者,應經研習;其研習期間、期間縮短或免除、實施方式、津貼、費用、請假、考核、獎懲、研習資格之保留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候補、試署檢察官,於候補、試…
  9.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8條 …金支應,不適用第二十條規定。第六項人員於取得任用資格前受訓或研習期間,依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加保時,保險費率比照第六項規定辦理。前項人員受訓或研習期間跨越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後者,於修正施…
  10. 考試國家文官學院中區培訓中心辦事細則 第5條 …公務人員培訓與國內外學術機構合作之執行事項。五、關於受訓學員研習輔導及訓後服務之執行事項。六、關於接受委託辦理培訓之執行事項。七、其他有關公務人員培訓之配合執行事項。
  11. 考試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前項出國進修人員,應定期每三個月向各機關(構)學校提出進修研習進度說明。
  12. 司法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2條 …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遴選合格,並依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規定完成研習程序後,由司法院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本辦法所稱普通法院,指最高法院、懲戒法院及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少年及…
  13. 考試關務人員升任甄審辦法 第4條 …、勤惰、獎懲、考試學歷著作或研究發展、訓練、進修、出國考察或研習、考績及專門知能七項評分,各項分數合計升任關務正或技術正滿六十五分、關務員或技術員滿六十分者為合格,各項評分之計分標準如下:一、服務年資:以十二分為滿分,自…
  14. 考試現職法官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轉任法官提敘辦法 第7條 現職行政人員經法官遴選錄取,離職參加轉任法官職前研習,研習期滿經遴選合格轉任試署法官者,依其原銓敘審定之俸點,按法官俸表之俸點,換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至轉任職務之本俸最高級。如有超過部分仍准照支,俟將來實授時,再予換敘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