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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家中醫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35條 原機關現有依工友管理要點進用之技工,不願隨同移轉本院者,由監督機關協助安置;或於機關改制之日依其適用之退休、資遣法令辦理退休、資遣,並一次加發七個月之餉給總額慰助金。但已達屆齡退休之人員,依其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之。前項人…
  2. 行政國家中醫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38條 原機關改制所需加發之慰助金及資遣費,得由監督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3. 行政國家中醫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40條 …依法復職或回職復薪,不願配合移轉者,得準用第三十三條規定,由監督機關協助安置,或辦理退休、資遣,並加發慰助金。
  4. 行政國家中醫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43條 本院人員應依涉密程度接受一般或特殊安全查核。一般安全查核由監督機關依規定辦理;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之特殊安全查核,應由監督機關會同相關機關辦理之。對於規劃進用之人員,應先行辦理安全查核;拒絕接受查核或查核未通過者,應不…
  5. 行政國家中醫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44條 對於本院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6. 行政國家中醫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45條 本院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本院解散時,繼續任用人員,由監督機關協助安置之,或依其適用之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法令辦理退休、資遣;其餘人員,終止其契約;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
  7. 行政國家醫療科技評估中心設置條例 第2條 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得指定專責機關督導本中心業務。
  8. 行政國家醫療科技評估中心設置條例 第3條 …評估相關之事項。前項第二款之審查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9. 行政國家醫療科技評估中心設置條例 第5條 …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監督機關備查。本中心就執行之公共事務,於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監督機關備查。
  10. 行政國家醫療科技評估中心設置條例 第6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一、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二、公共衛生、醫事專業與醫療科技及健康政策評估相關之學者、專家。三、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
  11. 行政國家醫療科技評估中心設置條例 第7條 本中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一、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二、公共衛生、醫事專業與醫療科技及健康政策評估相關之學者、專家。三、會計、審計、稽核、法律或財務相關之學者…
  12. 行政國家醫療科技評估中心設置條例 第8條 …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任期屆滿為止。
  13. 行政國家醫療科技評估中心設置條例 第9條 本中心置董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董事長之聘任、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董事長對內綜理本中心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中心;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之…
  14. 行政國家醫療科技評估中心設置條例 第14條 …人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者,除依該法規定處罰外,監督機關並得為適當之處置;其處置規定,由監督機關定之。
  15. 行政國家醫療科技評估中心設置條例 第16條 …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三、當屆之本中心年度績效評鑑連續二年未達監督機關所定標準。四、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情事,有確實證據。五、就主管事件,接受關說或請託,或利用職務關係,接受招待或餽贈,致損害公益或本中心利益,有確實證…
  16. 行政國家醫療科技評估中心設置條例 第17條 本中心之董事長得為專任或兼任。專任者之報酬,由監督機關核定之;兼任者為無給職。本中心董事、常務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17. 行政國家醫療科技評估中心設置條例 第20條 …本中心人員應依涉密程度接受一般或特殊安全查核。一般安全查核由監督機關依規定辦理;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之特殊安全查核,應由監督機關會同相關機關辦理之。對於規劃進用之人員,應先行辦理安全查核;拒絕接受查核或查核未通過者,應…
  18. 行政國家醫療科技評估中心設置條例 第21條 本中心現職及離職後三年內人員應經監督機關許可,始得出國(境)。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前項所定人員之範圍、涉密基準、申請、許可條件、程序、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19. 行政國家醫療科技評估中心設置條例 第22條 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如下: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二、規章、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核定或備查。三、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四、業務績效之評鑑。五、董事、監事遴聘、解聘之建議。六、董事、監事於…
  20. 行政國家醫療科技評估中心設置條例 第23條 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中心之績效評鑑;其中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前項評鑑成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第一項績效評鑑之成員資格條件、遴聘程序、績效評鑑…
  21. 行政國家醫療科技評估中心設置條例 第24條 本中心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監督機關核定。本中心應訂定年度業務計畫及其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監督機關備查。
  22. 行政國家醫療科技評估中心設置條例 第25條 …,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提經董事會審議,並經全體監事通過後,報監督機關備查,並送審計機關。前項決算報告,審計機關得審計之;審計結果,得送監督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為必要之處理。
  23. 行政國家醫療科技評估中心設置條例 第27條 本中心成立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得由監督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24. 行政國家醫療科技評估中心設置條例 第28條 …令相關規定之限制;其管理、使用、收益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公有財產用途廢止時,應移交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接管。本中心接受捐贈之公有不動產,不需使用時,應歸還原捐贈機關(構),不得任意處分。
  25. 行政國家醫療科技評估中心設置條例 第29條 …監督。前項經費超過本中心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監督機關將本中心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本中心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相關事項,由本中心訂定收支管理規章,報監督機關備查。
  26. 行政國家醫療科技評估中心設置條例 第30條 本中心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應先送監督機關核定。預算執行結果,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監督機關核定。
  27. 行政國家醫療科技評估中心設置條例 第31條 …規定辦理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其採購作業實施規章,應報監督機關核定。前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之採購,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8. 行政國家醫療科技評估中心設置條例 第32條 …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主動公開。前項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監督機關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必要時,立法院得要求監督機關首長率同本中心董事長、執行長或相關主管至立法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
  29. 行政國家醫療科技評估中心設置條例 第33條 對於本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30. 行政國家醫療科技評估中心設置條例 第34條 本中心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其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本中心解散時,其人員應終止契約;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其相關債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