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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建築師法施行細則 第9條 …師事務所遷移於登記之直轄市、縣(市)以外地區,依本法第十二條申請核轉時,應檢具申請書向原登記之主管機關提出,原登記之主管機關受理後,應即核轉遷移後之主管機關。接受核轉登記之主管機關應依原登記主管機關核轉之書件審查,於核准…
  2. 行政建築師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均不足九人,或任一個不足九人者。前項共同組織之建築師公會,應申請其會所所在地之主管社會行政機關核准,並分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共同組織之建築師公會,其名稱應冠以各該直轄市、縣(市)之行政區域名稱;必要時,得予簡稱。本法第三…
  3. 行政建築師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建築師證書、開業證書及各類申請書表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 行政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 第3條 …基地之建蔽率應合於規定。但本辦法發布前已領建造執照,或已提出申請而於本辦法發布後方領得建造執照者,不在此限。三、每一建築基地均應連接建築線並得以單獨申請建築。四、每一建築基地之建築物應具獨立之出入口。
  5. 行政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 第3-1條 本辦法發布前,已提出申請或已領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內依法留設之私設通路提供作為公眾通行者,得准單獨申請分割。
  6. 行政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 第5條 申請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應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准予分割之證明文件。實施建築管理前或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建築法修正前建造完成之建築基地,其申請分割者,得以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條第二項所列文件辦理。
  7. 行政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 第6條 建築基地之土地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申請人檢附法院確定判決書申辦分割時,地政機關應依法院判決辦理。依前項規定分割為多筆地號之建築基地,其部分土地單獨申請建築者,應符合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
  8. 行政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第2條 …止處分登記及通知金融機構為必要之行為:一、有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申請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應廢止興辦核准情形。二、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經宣告破產、決議清算解散,或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三、評鑑結果丙等,經直轄市…
  9. 行政海岸管理法 第25條 …從事一定規模以上之開發利用、工程建設、建築或使用性質特殊者,申請人應檢具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前項申請,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為開發、工程行為之許可。第一項特定區位、一定規模以…
  10. 行政海岸管理法 第26條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許可案件,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符合下列條件者,始得許可:一、符合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利用原則。二、符合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管制事項。三、保障公共通行或具替代措施。四、對海岸生態環境衝擊採取避免或減輕之…
  11. 行政海岸管理法 第31條 …公共運輸、環境保護、學術研究及公共福祉之必要,專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者,不在此限。前項法律規定允許使用、設置之範圍、專案申請許可之程序、應具備文件、許可條件、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2. 行政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本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有關文件,係指下列文件:一、申請人清冊。二、設計人清冊。三、土地清冊。四、相關簽證(名)技師資料。五、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六、相關主管機關或事業機構同意文件。七、其他文件。前二項各款…
  13. 行政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開發案件後,經查對開發計畫與有關文件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敘明處理經過,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議。主管機關辦理許可審議時,如有須補正事項者,應…
  14. 行政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法第十五條之四所定六十日,係指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開發案件之次日起算六十日。本法第十五條之四所定九十日,係指自主管機關受理審議開發案件,並經申請人繳交審查費之次日起算九十日。
  15. 行政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市)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依本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開發之案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審議許可。但一定規模以上、性質特殊、位於環境敏感地區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審議許可。直轄市、…
  16. 行政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線或使用地編定有錯誤或遺漏時,應於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申請更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前項之申請經查明屬實者,應彙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更正之,並復知申請人。各種使用地編定結果,除海域用地外,應登載於土地登記簿,…
  17. 行政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7條 …計畫擬訂機關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核定之國土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復議時,應附具理由及相關文件。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前項復議之申請案,應提經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之。
  18. 行政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之土地使用,為應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使用許可而未經許可者。
  19. 行政國家公園法 第9條 國家公園區域內實施國家公園計畫所需要之公有土地,得依法申請撥用。前項區域內私有土地,在不妨礙國家公園計畫原則下,准予保留作原有之使用。但為實施國家公園計畫需要私人土地時,得依法徵收。
  20. 行政國家公園區域內礦業案件處理準則 第2條 礦業申請人於國家公園區域內申請設定探礦權或採礦權,為配合國家公園設立之宗旨,如有妨礙生態保育、景觀保護、史蹟保存或其他有害公益之虞者,依礦業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規定,不予核准。
  21. 行政國家公園區域內礦業案件處理準則 第3條 礦業權者在國家公園區域內申請核定礦業用地時,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有關規定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22. 行政國家公園區域內礦業案件處理準則 第4條 礦業主管機關受理礦業權者申請核定礦業用地時,應將其計畫核轉各相關機關表示意見後核處之。
  23. 行政國家公園區域內礦業案件處理準則 第7條 國家公園區域範圍劃定前依法設定礦業權之既有開採中之礦區,申請展限礦業權時,礦業主管機關應徵詢國家公園管理處之意見,作為審核之參據。
  24. 行政國家公園區域內礦業案件處理準則 第8條 …園管理處對已設定礦業權之礦區,得依礦業法第八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申請劃定禁採區,並補償礦業權者之損失。
  25. 行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31條 …執行第三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業務,經監督機關同意後,得向登記機關申請取得戶籍資料或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四條之一規定之第一類謄本資料,並繳納相關規費。依前項規定向登記機關申請取得之資料,不得做其他目的外使用,其蒐集、處理及利用等…
  26. 行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準則 第4條 利害關係人認董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迴避:一、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董事會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董事、監事,對於…
  27. 行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準則 第5條 …迴避;董事、監事有前條第一項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利害關係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董事會、監事會命其迴避。
  28. 行政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經營管理許可收費回饋金繳交運用辦法 第3條 申請從事生產、經營或旅遊事業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書圖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身分證明文件;為政府機關或公法人者,免附。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受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二、申請人經營事業之設…
  29. 行政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經營管理許可收費回饋金繳交運用辦法 第4條 申請人增設設施或變更使用面積、範圍等,應檢具前條身分證明文件、申請書及下列書圖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重要濕地申請生產、經營或旅遊事業變更計畫書,包含變更之使用面積之名稱、地點、種類、周邊環境現況、數量、材料及預…
  30. 行政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經營管理許可收費回饋金繳交運用辦法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初審;經審查須予補正或未繳納行政規費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獲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補正。申請人得於前項補正期限屆滿之日前,申請展延三十日;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