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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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第15條 各種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應考資格應經審查,審查人員資格、審查內容、退補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2.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第16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得視等級或類科之不同,採下列及格方式:一、科別及格。二、總成績及格。三、以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一定比例為及格。前項及格方式,得擇一採行或併用,並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
  3.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第17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榜示後,發現因典試或試務之疏失,致應錄取而未錄取者或不應錄取而錄取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補行錄取或撤銷其考試錄取、及格資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榜示後,發現有洩題或舞弊之情事致考試發生不正確結果,…
  4.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第18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錄取人員,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登載公報。但必要時得視類科需要於錄取後施以訓練或學習,訓練或學習期滿成績及格者,始發給考試及格證書。前項訓練或學習之期間、實施方式、請假、成績考核、獎懲、停訓、…
  5.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第20條 外國人申請在中華民國執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業務者,應依本法考試及格,領有執業證書並經主管機關許可。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外國人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依本法應各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
  6.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引水人考試錄取人員學習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7.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引水人考試錄取人員學習辦法 第2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引水人考試錄取人員之學習(以下簡稱本學習),旨在增進錄取人員執業能力,以提升引水人之服務品質。
  8.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引水人考試錄取人員學習辦法 第3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引水人考試錄取人員,由考選部函送交通部按其類科及報考引水區域,分發各該轄區引水人辦事處學習。學習期間為學習引水人。
  9.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引水人考試錄取人員學習辦法 第9條 …分為及格。引水人辦事處應於學習引水人學習期滿七日內填妥附表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引水人考試錄取人員學習成績考核表,並以密件函送交通部轉考選部,經核定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10.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1.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規則 第2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下列各類科:一、土木工程技師。二、水利工程技師。三、結構工程技師。四、大地工程技師。五、測量技師。六、環境工程技師。七、都市計畫技師。八、機械工程技師。九、冷凍空調…
  12.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呼吸治療師考試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3.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呼吸治療師考試規則 第2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呼吸治療師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每年舉行一次;遇有必要,得臨時舉行之。
  14.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營養師考試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5.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營養師考試規則 第2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營養師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每年舉行一次;遇有必要,得臨時舉行之。
  16.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7.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規則 第2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二階段舉行。第一階段考試未及格者,不得應第二階段考試。
  18.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規則 第5條 …本考試各該類科考試。應考人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
  19.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獸醫師考試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20.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獸醫師考試規則 第2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獸醫師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每年舉行一次;遇有必要,得臨時舉行之。
  21.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34條 經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及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另以法律定之。
  22.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試相當類科考試。但依法律規定或因用人機關業務性質之需要須具備專門職業證書者,應具有各該類科專門職業證書始得應考。
  23.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24.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稱與其考試等級相同,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以下簡稱專技人員)轉任公務人員職務之官等、職等,應與其所應專技人員考試之等級相同;所稱類科與職系相近,指專技人員所應專技人員考試之類科,與其轉任職務所歸職系之…
  25.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本條例第六條所稱實際從事相當之專門職業或技術職務二年、五年或九年以上,指專技人員於符合各該專業法規執業資格規定後,實際執業或從事各專業法規或其主管機關所定執業範圍而與擬轉任職務性質相近全職專任之專門職業或技術職務,合計達…
  26. 考試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第2條 本條例所稱醫事人員,指依法領有專門職業證書之醫師、中醫師、牙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護理師、助產師、營養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放射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藥劑生、醫事檢驗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
  27. 考試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第4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所領有醫事專門職業證書,分別取得各該類別醫事職務師(三)級、士(生)級醫事人員任用資格:一、經公務人員考試醫事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者。二、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28. 考試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第6條 …格者,停止試用,並予解職。但曾在各機關或各類醫事人員依其醫事專門職業法律得執業之機構擔任與其所擬任職務之性質相近程度相當或任低一級職務之經歷六個月以上者,免予試用。前項試用人員不得兼任各級主管職務。
  29. 考試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第7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所領有師級醫事專門職業證書,取得各該類別醫事職務師(二)級醫事人員任用資格:一、已達師(二)級最低俸級,並具備相關之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者。二、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師類醫事專門職業證書後,實際…
  30. 考試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第11條 …所任職務級別之最低俸級起敘。但領有較擬任職務級別高一級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者,以該職業證書所能擔任之較高職務級別最低俸級起敘。二、曾經依本條例銓敘審定高於擬任職務級別最低俸級或前款較高職務級別最低俸級者,以銓敘審定有案之較…